中文名 | 煤矿冲击地压监测系统 | 产 地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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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领域 | 力学、矿山工程技术 | 启用日期 | 2016年3月29日 |
所属类别 | 物理性能测试仪器 > 力学性能测试仪器 |
主要用于矿井岩层内部载荷应力、围岩离层变化信息的监测。系统通过对工作面和巷道周围的岩体内部应力变化的监测,可为矿井地压初期预测和趋势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2100433B
1、监测主站 1)防爆型式:本质安全型“ExibⅠ”; 2)接入容量:≥255点; 3)井上通讯方式:RS485、以太网接口、单模光纤接口;下位通讯:RS485; 5)通讯距离:≥20Km(光纤) ≥5Km(RS485); 2、无线传输分站 1)防爆型式:本质安全型“ExibⅠ”; 2)传输方式:与主站传输方式RS485;与围岩离层监测仪、可定向钻孔应力计传输方式为无线传输; 3)传输速率:与主站传输速率:2400bps;发射功率:(-40~-10)dBm;中心频率:(2.40 0.05)GHz; 4)通讯距离:与围岩离层监测仪、可定向钻孔应力计之间传输距离≥50m(井下可视无遮挡)。 3、无线中继器 1)防爆型式:本质安全型“ExibⅠ”; 2)通讯方式:2.4GHz ISM无线通讯; 3)传输方式:DSSS;发射功率:(-40~-10)dBm;工作频段:(2.40±0.05)GHz; 4)通讯距离:≥50m(井下可视无遮挡)。
目前煤矿井下能实现监测监控的系统只有安全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控).你所指的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目前该系统的主要功能一是监测功能,即:对井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设备运行状态、风门开关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
在矿山方面,地下在线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采空区监测(威海晶合),边坡稳定性监测,巷道收敛监测等领域。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煤矿预算应该有相应的定额说明
1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 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 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 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 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 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 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 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
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形成全矿井环境、人员、设备全方位的动态监测监控体系,实现预测综合化、数据实时化、预警智能化,增强矿井灾害预防能力,提高矿井安全程度。通过矿区综合信息平台将系统实时监测的各类数据得以共享,使管理层快速、及时、准确地获取生产相关数据,提高决策科学性,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经济损失。
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按照限产、停产、关闭的原则于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督促各地组织落实。一是限产减人,经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其中开采深度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减20%;二是停产整改,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彻底关闭,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全面清理冲击地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违规核增能力的矿井一律恢复到核增前产能。
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井工开采为主,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共7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首先,确立了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原则;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煤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完善了冲击地压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一是明确并细化了冲击地压矿井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冲制度,并建立专业防冲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健全了防冲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专款用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四是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三限三强”上升为法律规范,重点规定了限人员、强支护制度。
(三)强化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具体措施。一是确立了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编制防冲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二是确立了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细化了监测设施、监测技术、预警机制以及紧急处置机制等;三是对作业现场冲击地压防治作出了具体规范,细化了卸压施工、检验方式和工作面支护的具体要求,并对智能化开采、巷道作业、现场撤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责任。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我们在草案中单设“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采煤信息协调、煤矿经营考核、新技术研发、矿震监测和台网建设等方面,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提供指导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