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煤矿安全规程(2004修订) | 颁布时间 | 2004.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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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05.01.01 |
第二章 健康监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上标)):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附则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 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 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 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 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 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 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阶檐 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锚喷支护 联合使用锚杆和喷混凝土或喷浆的支护。
喷体支护 喷射水泥砂浆和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巷支护的总称。
冻结壁交圈 各相邻冻结孔的冻结圆柱逐步扩大,相互连接,开始形成封闭的冻结壁的现象。
止浆岩帽 井巷工作面预注浆时,暂留在含水层上方或前方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浆、跑浆的岩柱。
混凝土止浆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预先在含水层上方构筑的,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跑浆的混凝土构筑物。
冲击地压(岩爆) 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主要风巷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 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全风压 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1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下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气中按体积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涌出 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立方米/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经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岩粉 专门生产的、用于防止爆炸及其传播的惰性粉末。
煤(岩)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本规程第二编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倾出、煤的突然压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总称。
保护层 为消除或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石门揭煤 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水淹区域 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主要与人为条件和降雨量有关。
安全水头值 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然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永久性爆炸材料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库。
硝化甘油类炸药 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
瞬发电雷管 通电后瞬时爆炸的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 通电后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分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最小抵抗线 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正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 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 起爆后,爆炸材料未发生爆炸的现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轰波不能沿炸药继续传播而中止的现象。
机车 架线电机车、蒸汽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和内燃机车的总称。
电机车 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总称。
单轨吊车 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卡轨车 装有卡轨轮,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齿轨机车 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实现增加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胶套轮机车 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提升装置 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主要提升装置 含有提人绞车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的提升装置。
提升容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带乘人间的箕斗、吊桶等。
防坠器 钢丝绳或连接装置断裂时,防止提升容器坠落的保护装置。
挡车装置 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挡车栏 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装置。
阻车器(挡车器) 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最大内、外偏角 钢丝绳从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同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内、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的角度。
常用闸 绞车正常操作控制用的工作闸。
保险闸 在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现象,需要紧急停车时,能按预先给定的程序施行紧急制动装置,也叫紧急闸或安全闸。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运行时的导向装置。罐道可分为刚性罐道(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钢罐道)和柔性罐道(钢丝绳罐道)。
罐座(闸腿,罐托) 罐笼在井底、井口装卸车时的托罐装置。
摇台 罐笼装卸车时与井口、马头门处轨道联结用的活动平台。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电动机、控制器、灯具、电缆插销等为隔爆型,蓄电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电池电机车。
机车制动距离 司机开始扳动闸轮或电闸手把到列车完全停止的运行距离。机车制动距离包括空行程距离和实际制动距离。
架空乘人装置 在倾斜井巷中采用无极绳系统或架空轨道系统运送人员的一种乘人装置,包括行人辅助器、蹬座(猴车)和单轨吊车等各种型式的乘人装置。
移动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不断移动位置,或安设时不需构筑专门基础并且经常变动其工作地点的电气设备。
手持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用人手保持和移动设备本体或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
固定式电气设备 除移动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设在专门基础上的电气设备。
带电搬迁 设备在带电状态下进行搬动(移动)安设位置的操作。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不防爆的一般型电气设备,这种设备与通用设备比较对介质温度、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都有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并对接线端子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有专门的规定。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本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型式包括:
1.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增安型电气设备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4.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5.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6.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7.浇封型电气设备m 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9.气密型电气设备h 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
10.特殊型电气设备s 异于现有防爆型式,由主管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该型防爆电气设备须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检漏装置 当电力网路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阻燃电缆 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很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电缆。
接地装置 各接地极和接地导线、接地引线的总称。
总接地网 用导体将所有应连接的接地装置连成的1个接地系统。
局部接地极 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包括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接线盒)的地点单独埋设的接地极。
接地电阻 接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大地电流值之比。
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露天采场 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进行露天开采的场所。
露天开采境界 露天采场的空间轮廓。
露天开采最终境界 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空间轮廓。
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边帮角(边坡角)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剥离物 露天采场内的表土、岩层和不可采矿体。
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台阶高度 台阶上、下平盘之间的垂直距离。
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坡底线 台阶下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安全平盘 非工作帮上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折返坑线 运输设备运行中按“之”字形改变运行方向的坑线。
原岩 未受采掘影响的天然岩体。
边帮监测 对边帮岩体变形及相应现象进行观察和测定的工作。
排土线 排土场内供排卸剥离物的台阶线路。
采装 用挖掘设备铲挖土岩并装入运输设备的工艺环节。
上装 挖掘设备站立水平低于与其配合的运输设备站立水平进行的采装作业。
连续开采工艺 采装、移运和排卸作业均采用连续式设备形成连续物料流的开采工艺。
安全区 露天煤矿开采平盘上不受采装及运输威胁的范围。
安全标志 在安全区范围设置的醒目记号和装置。
挖掘机 用铲斗从工作面铲装剥离物或矿产品并将其运至排卸地点卸装的自行式采掘机械。
穿孔机 露天煤矿钻孔的设备。
轮斗挖掘机(轮斗铲) 靠装在臂架前端的斗轮转动,由斗轮周边的铲斗轮流挖取剥离物或矿产品的一种连续式多斗挖掘机。
滑坡 边帮岩体沿滑动面滑动的现象。
推(排)土犁 在轨道上行驶,用侧开板把剥离物外推并平整路基的排土机械。
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到界边坡 露天采场开采到设计限界时的边坡。
最终边坡 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边坡。
边帮安全系数 反映边帮岩体稳定性的系数,通常表示为滑动面上的抗滑力〔矩〕与下滑力〔矩〕之比。
边帮整治 治理和加固不稳定或破坏中的边帮,使之保持稳定的工程措施。
滑坡预报 预报滑坡发生时间和范围的工作。
滑体 滑坡产生的滑动岩体。
滑面 滑体与未滑动岩体的界面。
塌落 边帮局部岩体突然片落的现象。
移动步距 露天煤矿输送机移设1次的间距。
外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外的排土场。
内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内的排土场。
排土场滑坡 排土场松散土岩体自身的或随基底的变形或滑动。
固定线路 长期固定不移动的运输线路。
移动线路 随工作线推进经常移设的运输线路。
接触网 沿电气化铁路架设的供电网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导线等组成。
承力索 用多股铜、铁或高强度合金线绞制成的缆索。
加强导线 电力牵引区段内,当接能导线和承力索的总截面积不能满足输电要求时,为了加大总截面积而架设的1条平行输电导线。
轨道电路 一种以钢轨做导线的电气回路。
电力牵引 用电能作为铁路运输动力能源的牵引方式。
电气化铁路 采用电力牵引的铁路称为电气化铁路。
路堑 线路低于地面用挖土的方法修筑的路基。
关门车 因制动机故障或装载货物的需要,将截断塞门关闭,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为关门车。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mm,m,km 毫米,米,千米
m㎡ ,㎡ 平方毫米 ,平方米
L,m3 升,立方米
mg,g,kg,t,Mt 毫克,克,千克,吨,百万吨
ms,s,min,h 毫秒,秒,分,小时
立方米 /min,m3/h 立方米/分,立方米/小时
m/s,km/h,m/s2 米/秒,公里/小时,米/平方秒
kg/m,mg/m3 千克/米,毫克/立方米
N,kN 牛〔顿〕,千牛
m3/t 立方/吨
Pa,MPa 帕〔斯卡〕,兆帕
℃ 摄氏度
(°) 度(平面角)
A,V,kV,Ω,μΩ 安〔培〕,伏〔特〕,千伏,欧〔姆〕,微欧〔姆〕
W,kW,J 瓦〔特〕,千瓦,焦〔耳〕
dB(A) 分贝(A级)
lx 勒〔克斯〕
,≥,<,≤ 大于,大于或等于,小于,小于或等于
%,‰ 百分号,千分号
部门规章(类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容介绍编辑本段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最新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煤矿安全规...
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一、井下探放水原则1、地测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15天,地测部门发放探水通知单或探放水设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2、在受水威...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
2015-07-1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审稿会在北京召开。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会长王显政,副主任委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嘉琨,副主任委员、协会副会长彭建勋、刘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司长张文杰、监察专员郑行周,《规程》编审组总审稿人卢鉴章,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协会相关业务部室等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梁嘉琨同志主持。
附件 2 智能矿山技术与《煤矿安全规程》对接建议条款 序 号 原条款描述 建议条款描述 意见说明和理由 备注 1 第九章 电气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 备硐室 新增条款 瓦斯矿井、产能大于 400 万吨 / 年的瓦斯矿井, 供电宜实现地面集中 控制;实现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集 中监测和控制的变电所可无人值守。 无人值守的变电硐室应有视频监视 监控。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 人员巡回检查 机电 信息 类 2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 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 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 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 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 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 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 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 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 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 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 高压电气设备时, 入口处和硐室内必 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无人值守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 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全面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修订计划用1年的时间完成,计划在2014年9月完成修订送审稿,力争2014年底发布实施。
2015年5月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印发《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100433B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将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与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照,详细说明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新内容,并将条款修订的新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标示出来,便于读者学习了解。同时给出了每一条款的修订说明,重点指出了每一条款修订的目的,详细分析了每一条款修订前后的异同点。
因此,通过《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的学习,可以使广大煤矿企业职工一目了然地了解《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情况,全面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新内容,为*好地指导生产实践打好坚实的基础。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可供煤矿企业职工以及煤炭行业相关的企业及科研院所从业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时使用。
内容介绍
爆破-煤矿安全规程问答(2007修订本),ISBN:9787502030162,作者:辛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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