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研究 | 作 者 | 孙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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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广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6年6月 |
页 数 | 245 页 | 定 价 | 58 元 |
开 本 | 16 开 | ISBN | 9787218106960 |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概念的界定
1.2.1 研究时间的界定
1.2.2 研究空间的界定
1.2.3 居住和居住规划建设
1.3 研究文献综述
1.3.1 近代广州城市建设史的研究
1.3.2 近代国内居住史的研究
1.3.3 近代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的研究
1.3.4 结论
1.4 研究目标和方法
1.4.1 研究目标
1.4.2 研究方法
1.4.3 研究框架
第二章 民国以前广州居住空间的历史演变
2.1 唐宋时期广州居住空间形态的基本特征
2.1.1 唐-南汉:封闭式“坊市制”
2.1.2 宋:开放式“厢坊制”
2.2 明清时期广州居住空间形态的基本特征
2.2.1 明:商、住混合
2.2.2 清:三面拓展
2.2.3 清末广州居住的现实状况
2.3 居住空间演变的主要因素分析
2.3.1 居住空间演变的实质是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变迁
2.3.2 社会等级结构决定了居住空间的分布
2.3.3 商业活动成为决定居住空间分布的主导因素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民国时期广州的居住规划思想
3.1 城市改良运动
3.1.1 西方国家的城市改良运动
3.1.2 广州的城市改良运动
3.1.3 对广州城市改良运动的评价
3.2 都市分区制
3.2.1 西方国家的都市分区制
3.2.2 广州的都市分区制
3.2.3 对广州都市分区制的评价
3.3 田园城市建设
3.3.1 西方国家的田园城市建设
3.3.2 广州的田园城市建设
3.3.3 对广州田园城市建设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民国时期广州的居住保障政策
4.1 广州居住保障政策产牛的背景
4.1.1 居住现实状况
4.1.2 学者的谏言
4.1.3 西方国家居住保障政策的示范
4.2 住宅供给制度
4.2.1 政府公营住宅制度
4.2.2 鼓励私营住宅制度
4.2.3 对广州住宅供给制度的评价
4.3 房屋管理制度
4.3.1 房屋物业管理制度
4.3.2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4.4 土地管理制度
4.4.1 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
4.4.2 广州的土地管理制度
4.4.3 对广州土地管理制度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民国时期广州的居住建筑制度
5.1 住宅报建制度
5.1.1 产生背景
5.1.2 主要内容
5.1.3 对广州住宅报建制度的评价
5.2 住宅建筑规范
5.2.1 产生背景
5.2.2 主要内容
5.2.3 对广州住宅建筑规范的评价
5.3 执业资格制度
5.3.1 产生背景
5.3.2 主要内容
5.3.3 对广州执业资格制度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的形态学例析
——以东山地区为例
6.1 明清时期广州东山地区的开辟
6.1.1 宗教建筑
6.1.2 慈善设施
6.1.3 道路街巷
6.1.4 居民村落
6.2 东山地区居住空间拓展的动力机制
6.2.1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10年代,主要动力:教会开垦
6.2.2 1914-1921年,主要动力:华侨经营
6.2.3 1921-1937年,主要动力:官僚聚居
6.3 城市规划对东山地区居住发展的影响
6.3.1 大沙头火车站的规划建设
6.3.2 大沙头地区整体组团式规划
6.3.3 东山地区道路网的规划建设
6.4 东山居住片区的形态学分析
6.4.1 Cozen学派城市形态理论的分析方法
6.4.2 新河浦启明大马路居住规划单元
6.4.3 竹丝岗居住规划单元
6.4.4 农林上路居住规划单元
6.4.5 东皋大道居住规划单元
本章小结
基本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研究》对民国时期(1912-1937年)广州的居住规划建设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一,通过大量而翔实的历史文献,展现当时广州民国政府在居住规划思想、居住保障政策;第二,对广州民国时期形成的以居住形态为主体的历史街区的重要价值;第三,梳理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的经验,以期为我们当前的居住规划建设实践提供借鉴。
您好,民国初期瓷器手工业的生产方式开始由制瓷作坊向瓷业公司转型,并由传统的手工生产转变为现代机械化生产。机制瓷器造型更加统一并且规范化,但也略显呆板,而且一般商品化日用粗瓷器则表现得更为明显。民国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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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样子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这个时间一般都是没有的,一般的人家经济稍好一点的也有 。民国初期的话一般居民可能比较少。租界的房子是都有的。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经过不断的发展,新农村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一直是国家的重要工作方向。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房屋建筑是重中之重。本文介绍了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原则,分析了目前新农村规划建设中居住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城墙作为我国传统城市的主要防御设施与标志性景观,其长期延续利用与复杂多样的修筑工程紧密相关。《明清民国时期西安城墙修筑工程研究》基于作者长期以来搜集的大量档案文献,结合方志、实录、文集、碑刻、舆、图、西文史料等,融合工程史、城市史、历史地理、科技史、社会史、环境史等学科理论与方法,以明清民国时期西安城墙的历次修筑工程、活动、事件等为研究重点,细致梳理了西安城墙修筑工程的要素、环节与技术,系统总结了西安城墙修筑的历史进程与经验教训,深入揭示了西安“城工”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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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城中村规划建设问题研究总报告
正确认识与解决城中村问题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 城中村规划建设问题研究专题报告
城中村的现状特征与存在问题
客观认识城中村
城中村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各地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的经验总结
第三部分 城中村规划建设问题研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城中村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案例二 珠海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案例三 广州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案例四 杭州市城中村整治改造模式总结
案例五 南京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案例六 苏州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经验总结
案例七 西安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2100433B
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科学优化居住区用地布局,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鼓励发展垂直绿化、立体绿化、墙面绿化。
坚持成片开发,杜绝插建
省住建厅要求,居住区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坚持成片开发,杜绝插建,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集中和开发利用。单个居住区建设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可以包括1个或者多个项目,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实施。居住区用地规划应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对已建成区其公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
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居住区绿化要结合绿地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布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鼓励发展垂直绿化、立体绿化、墙面绿化。
居住区要按照建设规模配建幼儿园、小学、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公共厕所、停车场、人防工程、便民市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其中,用于道路、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所占比例不少于居住区建设用地的40%,不少于组团建设用地的25%。要严格按照要求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其中住宅配置标准不得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且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全面推进居住区光纤到户。
旧城改造居住区要“双增双减” 杜绝“见缝插针”
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要编制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注重引入城市设计,延续城市文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以街巷为基本单元,充分考虑各社区(村)、街办(乡镇)及各城区整体连片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改造计划和任务,分步骤、分时段稳步实施。凡是涉及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项目,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要按照“双增双减”(增加城市绿地、增加公共空间,减少建筑容量,减少人口密度)的原则进行,坚决杜绝“见缝插针”。
严格居住区项目规划审查 有责必究
省住建厅还明确要求要严格居住区项目规划审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未按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照违法建筑处理。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各部门不按规定编制和依法修改规划、干预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规划进行项目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玩忽职守的,在未取得“一书两证”情况下进行房屋确权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规承担任务的,或者直接实施和参与违法建设等行为的,限制企业市场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