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蒙城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实施时间 2019年3月29日

方案详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亳办〔2019〕9号)和《中共蒙城县委、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蒙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商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以及举报投诉方面相关工作。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规划、指导境内外各类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环保工作。

(六)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县进出口状况,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

(七)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我县代表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组织实施区域经贸合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

(八)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出口许可事务。

(九)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及国外对我县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依法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审核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工作。

(十二)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口岸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拟订本县人员出境就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审核县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归口管理全县经贸外事活动,联系涉外经济商务机构。指导商贸领域内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拟订局工作制度,起草局重要报告。负责综合协调、文电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来信来访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治、计生、文明创建、宣传、效能建设等工作。研究分析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扩大开放的对策建议。研究全县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全县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统筹协调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外贸股。组织和指导各类外贸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推进外贸促进体系的建设。对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研究并制订外向产业发展规划。拟定促进外贸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国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拟订我县国际外贸易的各项促进政策,管理县级国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各项促进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磋商。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相关工作,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我县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全县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国家、省、市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实施县商务局外贸业务信息化的发展和县商贸领域内的交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外贸管理政策,研究拟订农产品、纺织品等进出口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上报、下达及监督管理。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进出口配额招标规则。制订有关加工贸易促进政策,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业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指导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权限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申报。贯彻执行各级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拟订全县技术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促进技术贸易的鼓励政策、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组织多边、双边工业技术合作。协调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口岸的协调工作。承担全县国际货运代理、外贸仓储管理工作;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外资外事股。宏观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研究全县外商投资情况。拟定和实施利用外资政策。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依法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审核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县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业除外)的审核和管理。研究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组织指导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培训。开展对外经济多、双边交流与合作,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审核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指导援外项目的实施。管理本县接受多、双边及国际民间机构的无偿援助项目及相关的业务。归口管理全县经贸外事工作。拟订局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批、审核全县有关经贸团组出访,办理全县邀请外经贸人员来访工作。联系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国际经济组织及外国驻华商务机构。承担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我县代表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组织实施区域经贸合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商贸股。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推动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商业欺诈等工作。承担药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以及举报投诉方面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承担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规划、指导境内各类非商业性办展活动。牵头负责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餐饮协会等有关协会工作。

组织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促进国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加强城乡市场一体化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加强城乡便民消费品连锁经营和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商贸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国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承担电子商务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商务领域环保工作。

第五条 县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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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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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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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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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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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院士队伍建设及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程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工程院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程科技领域院士队伍建设和战略咨询的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中国工程院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加强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工程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地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三)开展工程科技领域学术交流,加强学术引领;促进工程科技领域广泛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技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

(四)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督办、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一局。负责全院院士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拟订院士增选相关政策,承担组织开展全院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承担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二局。负责全院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草案,拟订相关工作规划计划草案,统筹推进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绩效评估。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三局。负责全院科技合作、学术活动和出版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统筹院部、院地、院企等合作。拟订学术活动年度计划草案。牵头组织刊物建设及相关出版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国际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有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联系服务外籍院士。承担涉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机关事业编制96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8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中国工程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中国工程院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3日起施行。 2100433B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9年1月发布。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水利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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