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木材工业气力除尘(运输)系统设计规范 | 标准号 | LY/T 1806-2008 |
---|---|---|---|
实施日期 | 2008-12-01 | 发布日期 | 2008-09-03 |
技术归口 | 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批准发布部门 | 国家林业局 |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溧阳平陵林机有限公司。2100433B
周捍东、徐长妍等。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根据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这些哪里下载?
这里有;http://blog.163.com/bestcs@126/blog/static/46199877201011164342438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J52--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 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 l.0.2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 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 l.0.3条 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 条 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 1.0.5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 程的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J52--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4年 6月 1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 35千伏变 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 l983 ]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71)建革设字第 150号通知 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 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 计规范》、《工业与民用 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 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 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DJ52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木材工业气力除尘(运输)系统设计规范(LY/T 1806-2008)》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木材工业气力除尘(运输)系统设计规范(LY/T 1806-2008)》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版权页:
4.4除尘系统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同时进行。
4.5除尘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生产设备进行大修时,除尘系统应同时检修。
4.6气力除尘(运输)系统应符合GB/T18514和GB/T18262的规定。
5设计原则
5.1基本原则
5.1.1气力除尘(运输)系统应满足生产线最大设计负荷条件下的运输与除尘的要求,并应能随负荷的变化进行调节。
5.1.2应根据工艺流程、工艺要求、物料输送要求、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气流输送方式。
5.1.3应根据生产流程和装、卸料位置的要求,合理地布置装置及输送管路。
5.1.4在满足生产工艺对物料输送和除尘要求的前提下,应从管路布置及设计、气流输送参数确定、管道构件结构设计、除尘(分离)装置和风机选型等方面体现气力除尘(运输)系统设计的节能原则,并应尽可能地降低其造价和运行费用。
5.1.5除满足工艺输送的要求外,应能为废料的综合利用提高便利的条件。
5.1.6气力除尘(运输)系统应不影响车间的采光、物品运输、设备运转和工人操作。
5.1.7室外管路和风机与废料仓(房)等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国家工厂建筑消防的相应规定。
5.1.8分离及除尘系统等构筑物应符合GB50057—1994第1章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抗风能力。
5.2规划原则
5.2.1系统布置
5.2.1.1应根据装置的用途、输送对象的特性及物料量、设备生产负荷及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所选用的系统类型和系统布置方案,合理地设置风机、分离装置或除尘器的位置。
5.2.1.2应综合考虑产尘设备的工艺布置、类型、数量,合理地设置除尘系统的台套数量,除尘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按照就近的原则,将需要吸尘的设备的吸尘罩规划在同一除尘系统中;
b)不允许将金属刀具磨削设备的吸尘罩接人木质粉尘的除尘系统;
c)粉尘种类不同的产尘点,如允许粉尘混合回收时,可布置在同一除尘系统;
d)不同湿度、温度的含尘气体,混合后可能引起管道内结露时,不应布置在同一除尘系统。
5.2.1.3除尘用途的系统可选用混合式或负压式气流系统。以运输为目的的系统应采用正压式或负压式系统;当混合气流浓度小于风机许可通过能力时,应采用混合式系统。
5.2.1.4当输送要求保持有较好形态的工艺碎料时,应采用压出式或吸入式系统。
5.2.1.5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脊1.5m以上,与门窗或其他建筑物所开工作孔的距离不应小于8m;如距建筑物工作孔小于8m时,排风方向应垂直向上,出口风速应大于10m/s。
5.2.1.6风机位置的设置应合理。用于除尘时,风机可设置在管路中、除尘(分离)装置之前,或设置于管路系统的末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