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10年12月10日
实施时间 2011年02月01日 颁布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城管执法、交通、公安、质监、旅游、国土、房地产、商务、金融、文广、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负责监督、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实施方案,并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鼓励措施,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逐步设置过街语音提示系统;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公共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

(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七)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八)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九)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区公共服务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方便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的文字信息、语音信息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审查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对不按《设计规范》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设计规范》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载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其保修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其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建设、交通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提高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中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管理,造成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维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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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文献

北京:《2006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初稿完成 北京:《2006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初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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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规划委曹跃进委员主持召开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强调,距2008年北京市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的时间越来越近,今年北京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工作任务比去年更加繁重。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保证今年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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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及无障碍设施建设 分析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及无障碍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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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在简述其施工技术管理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对施工技术管理要点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实际的建筑与无障碍设施施工提供可靠参考借鉴;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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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3年9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公安、房管、城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交通设施的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占用、改建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在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职责,或不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履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责任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 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 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 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 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对相应配套设施进行的建设和改造活动。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2.22亿[1,2],是世界上残疾人和老年人最多的国家。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以人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基本要求,对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功能、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要“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要求“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要求“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

(二)无障碍设施建设是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国家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分别就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都包含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200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也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重要原则规定。

(三)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描绘了新蓝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就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在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国家形象、适应国际运动赛事和经济文化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由于残疾人心理、生理、身体功能丧失等,在融入社会生活、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分内的责任。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也是尊重和关爱弱势困难群众的重要体现。其中,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造成残疾人和老年人生活、工作和活动不便。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生活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六项目标

一是以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抓手,实现公共服务领域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全覆盖。二是以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为载体,实现城市社区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全覆盖。三是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为重点,继续推进无障碍设施进入家庭。四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不断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五是以数字化城市管理为依托,建立完善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六是以促进普遍服务和惠及大众利益为内涵,继续优化完善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三项重点

无障碍环境主要包括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及社区服务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交流无障碍主要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社区服务无障碍主要要求:社区各种服务设施及在社区举办的相关活动、服务如选举、短信报警、家庭改造等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七大要素

第一要素是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缘石坡道。第二要素是人行道应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盲道。第三要素是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和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宜设无障碍出入口。第四要素是公共建筑内应设无障碍通道。第五要素是公共建筑的电梯中至少有一台应设无障碍电梯,居住建筑的电梯宜设无障碍电梯。第六要素是室外公共厕所和公共建筑的厕所应设无障碍厕位。第七要素是建筑工程内的无障碍设施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三、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1985年,北京市政府率先在王府井、东单至东四、西单至西四、美术馆至朝阳门四条大街进行无障碍建设,并对王府井百货大楼等建筑进行了无障碍改造。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展30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规范、持续提高的过程,特别是在“十二五”期间取得长足进展。

(一)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开展

近几年,国家相继修改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顺利出台,强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了严肃的法律依据,使得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由鼓励、引导、推动,进入到依法开展、依法监管的良性发展阶段。

(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定技术依据,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以《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核心,以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民航机场、铁路旅客车站、特殊教育学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山东等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无障碍设施的标准设计图集、技术导则、建设指南等为依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维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上有依据、质量上有保障、作用上可预见。

(三)“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从2002年起,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首先在12个城市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探索形成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模式和经验。“十一五”期间,在100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表彰了60个先进城市,授予了30个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创建城市”称号。“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创建50个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县、143个无障碍建设市县。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改善了创建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了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的社会意识,也为其他城市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创造了经验,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村镇和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为了让所有人共享无障碍环境和社会文明成果、进一步开展农村无障碍设施建设,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二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创造居家无障碍环境,编制并出版《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开展了专门的技术培训。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印发《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出要求,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

(五)各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进展突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门户网站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公安部在全国推行12110短信报警服务。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积极推进银行系统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出台了服务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对药品标注盲文工作进行研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相关地图中加注残疾人服务机构信息。中国铁路总公司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改造,同时制定了列车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从2012年开始,对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列车车组,每个车组各改造一个无障碍座席车厢和一个无障碍卧铺车厢。中国民航局制定实施《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加大机场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设施配备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对残疾人的服务。中央电视台在党的十八大、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直播中增加了手语播报。

30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总结基本经验:一是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二是法律法规保障,依法全面推进。三是标准规范先行,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技术依据。四是试点引路,发挥先进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五是逐步深入,从大到小、由点到面、由城市到村镇。六是建管并重,保证无障碍设施切实发挥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小城市、量大面广的村镇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地区间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还不系统、不规范、布局不尽合理,重建轻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突出表现在:对无障碍环境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无障碍设施新建与改造发展不平衡,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建设水平还不高,已建成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还应加强。

四、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趋势

一是广泛化。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为了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公平、有尊严、独立地参与社会生活,其服务对象已拓展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二是全方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已由单纯的物质环境建设推进到全方位的社会环境建设。包括硬件(有形的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建筑、信息等)和软件(无形的制度、行为习惯、社会意识、公众心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三是通用性。无障碍设计理念正在从无障碍设计发展到通用设计,从满足标准规范到注重结合实际需求。同时,无障碍设施建设也更加注重无障碍意识培养及社会环境营造,更加注重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

(二)无障碍设施建设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向全国各市、县深入推进。二是大力推进我国量大面广的村镇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村镇”工作。三是加大改造力度,提升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和适用性,全面提升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水平。四是加强管理,保证使用功能。定期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目标落到实处。余山川

注:[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的通知》(残联〔2012〕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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