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部门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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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柳州市 | 现任领导 | 龚继冬 |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公共机构节能、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三)法规科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监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普法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科技与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编制水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跨设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七)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合作科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县区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考核以及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区域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事务。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备案及审查,负责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环保专项资金污染治理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管理。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初审、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初审。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十)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建设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负责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等环境应急工作。
(十一)人事与宣传教育科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内部评审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信访、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等工作。
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参与跨县区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八)依法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九)依法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
(十一)依法行使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反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一) 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教育,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二)负责策划和实施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对重大环保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三)负责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网络舆情处置。
(四)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协助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推广应用。
(五)负责主管部门信息化的日常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为主管部门信息数据库建设等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负责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研究以及清洁机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区域生态环境的规划研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标准、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负责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的合作与交流、基础环境科研、环境监测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助管理辖区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柳州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预警预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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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鱼峰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柳南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柳北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柳江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鹿寨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柳城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融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融水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三江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柳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北部生态新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的编制说 明 一、编制依据 按照《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立进一步加强柳州市柳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议案的决定》 (柳人办〔 2018〕11 号)及市政 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要求, 由人大代表提出的 5个议案合并为《关 于进一步加强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议案》 ,主要涉及 我市范围内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 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由我局负责 组织编制所反映相关问题的整治实施方案。 二、编制过程 《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柳州市柳江流域水 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2018-2020)》已经市政府印发在全市范围实 施,其中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已明确了各部门的职 责和任务,确定了生态保护目标和防治措施。在依据上述两个方 案的基础上,我局针对该项人大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向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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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挂牌成立,标志着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业进入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新征程。
据了解,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在原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生态环境和原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能,在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行使执法职能。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关要求,加强对县(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柳州市园林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三)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归口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县(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四)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重点绿化美化区有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养护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综合管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定额标准,拟订本市的实施细则,组织市属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并监督实施,审核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并按标准进行验收。
(六)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七)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主管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城市树木及绿地保护工作;负责园林绿地护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市绿化工程市场,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的资质申报审批及对申报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审查。
(九)草拟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园林科研工作,保护和推广科研成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计划。
(十)负责柳州市赏石事业的发展与协调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5.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特殊活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