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 颁布单位 |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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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0.12.02 | 实施时间 | 2000.12.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
(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计划、财政、林业、园林、水电、农业、粮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承包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绿化承包者使用。
第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鼓励农户或农民个人承包绿化。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退耕还林(草),并纳入林地管理。原承包农户无力进行绿化或者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可以终止承包合同,由原发包方调整给有能力绿化的农户,或者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插花耕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租赁、入股或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坡,凡能按政府要求造林绿化的,可以与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否则,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第十二条 绿化承包者因相关建设需要在承包范围以外征用或租用耕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单位、农户和公民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七十年不变。
有关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的确权发证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绿化承包者承包的林地使用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以及财产、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纳入计划退耕还林(草)的,享受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草)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凡经划拨承包绿化的国有土地,在不改变绿化用途的前提下,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将其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
第十六条 绿化承包者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凡符合绿化规划,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的,经所在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允许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并依法纳税。市、区(县)财政将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兴办单位,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本市破产、困难企业可以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集体由企业申报,个人凭《下岗证》或《失业证》申报,经所在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优先获得承包绿化的权利。
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的待遇外,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期的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政府补助。
造林单位的用工应优先吸收本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关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依据国家荒山造林的政策规定负责调配或者给予费用补助。
南北两山绿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划统一投资建设。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设施增容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凡自愿以个人或数人联合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合同期满要求回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
从事本单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林业一线生产人员待遇的规定给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或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市或区(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接转和代办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市或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令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在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制度,负责有关配套建设,落实林木和水利等设施的管护措施,保证绿化开发建设正常进行,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完成绿化任务和林木、水利设施的管护情况以及种苗质量等,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市、区(县)计划、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南北两山绿化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绿化承包者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对所种植的林木应当运用科学技术加强抚育管理,及时防治病虫害,做好抗旱防汛等工作,保证林木生长良好。
第二十三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分别进行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的林木、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作为重点,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破坏绿化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林业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已经形成的林地内开垦、放牧、砍伐树木、毁坏植被、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第二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和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墓区,由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或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专门场地和设施之外用火。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各自承包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设施,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的前山挖砂、采石、取土。确因建设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后山划定地段开采。
第二十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绿化承包者未完成当年绿化承包任务的,由市、区(县)南北西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单位有条件而不承包绿化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和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区域放牧、猎捕和损毁林木、植被的,责令其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毁林绿化和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绿化承包者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林木死亡的,责令承包者和有关责任单位恢复绿化、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数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理和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和有关权证另行招标承包,将其地上附着物予以拍卖,所得款额在扣除应缴水电、苗木补植等费用及罚款后,余数退还原绿化承包者。
(四)擅自开垦、采石、挖砂、取土致使山体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五)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按《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滥伐、盗伐林木和偷盗幼树情节轻微的,责令其补栽被伐数量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补种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用火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影响工程进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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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3]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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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卷第 3期 甘肃林业科技 Vol . 25 No. 3 2000年 9月 Journal of Gansu For estry Scienceand Technology Sep. 2000 文章编号 : 1006-0960( 2000) 03-0032-03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树种选择 a 伏乾科 1 , 张 华 2 ( 1. 甘肃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 甘肃 兰州 730020; 2.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 究所 , 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 : 依据兰州市南北两山光、 热、水、土资源特点 , 依托上水工程 , 在对其绿化区造林环 境条件进行分析、 评价的基础上 ,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 , 因地制宜 , 适地适树 ,兼顾生态效 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提出了南北两山造林绿化树种选择的原则 , 并
分析了兰州市南北两山的地理环境特点以及绿化现状 ,提出了两山绿化应以种植业为基础 ,以养殖业为辅助 ,以规模化、产业化为主导 ,实现自我维持、持续发展
(1993年2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
调统一;
(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
成活率;
(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
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
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
区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
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计划、财政、林业、园林、水电、农业、粮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南北两
山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绿化承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
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区(县)人民
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绿化承包者使用。
第九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
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鼓励农户或农民个人承包绿化。
第十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退耕还林(草),并纳入林地管理。原承包农户无力进行绿
化或者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可以终止承包合同,由原发包方调整给有能力绿化的农户,或
者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插花耕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
换。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
、发包方审核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租赁、入股或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
山、荒坡、荒沟,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
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坡,凡能按政府
要求造林绿化的,可以与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否则,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标承
包绿化。
第十二条绿化承包者因相关建设需要在承包范围以外征用或租用耕地的,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单位、农户和公民个人的林地使用
权及林木所有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七十年不变。
有关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的确权发证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绿化承包者承包的林地使用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
的自主经营权,以及财产、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建设单位按有
关规定给予补偿。
纳入计划退耕还林(草)的,享受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草)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凡经划拨承包绿化的国有土地,在不改变绿化用途的前提下,
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将其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依法转
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
第十六条绿化承包者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凡符合绿化规划,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的,经所在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允许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
并依法纳税。市、区(县)财政将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兴办单位,用
于南北两山绿化。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
证书。
第十七条本市破产、困难企业可以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集体或者个
人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集体由企业申报,个人凭《下岗证》或《失业证》申报,经所在
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优先获得承包绿化的权利。
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
规定的待遇外,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期的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10
0元的政府补助。
造林单位的用工应优先吸收本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关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手
续。
第十八条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依
据国家荒山造林的政策规定负责调配或者给予费用补助。
南北两山绿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多渠
道筹集资金,按规划统一投资建设。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设施增容费和污水
处理费。
第十九条凡自愿以个人或数人联合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合同期满要求回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
从事本单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林业一线生产人员待遇的规定给予
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职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后,由市或
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市或
区(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接转和代办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
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市或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
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
第四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在各自
职责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制度,负责有关配套建设,落实林木和水利
等设施的管护措施,保证绿化开发建设正常进行,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完成绿化任务和林木、水
利设施的管护情况以及种苗质量等,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市、区(县)计划、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南北两山绿化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依法
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绿化承包者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对所种植的林木应当
运用科学技术加强抚育管理,及时防治病虫害,做好抗旱防汛等工作,保证林木生长良好。
第二十三条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
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市南北
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
与实施过程中,分别进行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统筹安排绿
化和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的林木
、设施保护和社
会治安管理作为重点,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破坏绿化设施等犯罪
活动。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林业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已经形成的林地内开垦
、放牧、砍伐树木、毁坏植被、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第二十七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
火和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墓区,由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
管部门会同民政、
公安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或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专门场地和设施之外用火。
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
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各自承包区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设施,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的前山挖砂、采石、取
土。确因建设需要挖砂、
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后山划定地段开采。
第二十九条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管理,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
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绿化承包者未完成当年绿化承包任务的,由市、区(县)南北两山
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合同规
定追
究违约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
采取措施改正的
,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单位有条件而不承包绿化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和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南北两山
绿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区域放牧、猎捕和损毁林木、植被的,责令其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情
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毁坏绿化和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绿化承包者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林木
死亡的,责令承包者和有关责任单位恢复绿化、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数额
三至五倍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理和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其承包的土地和有关权证另行招标承包,将其地上附着物予以拍卖,所得款额在扣除应缴水
电、苗木补植等费用及罚款
后,余数退还原绿化承包者。
(四)擅自开垦、采石、挖砂、取土致使山体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恢复植
被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五)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按《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
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南
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滥伐、盗伐林木和偷盗幼树情节轻微的,责令其补栽被伐
数量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
的补种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用火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处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
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
失察影响工程进
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82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2
【生效日期】2000-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8月1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南北两山绿化,并规定“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据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是对现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共分为6章、48条。《条例》明确了南北两山绿化投入主体,规定了相关的审批权限,增加了承包绿化的相关内容,明晰了林地流转、管理管护、法律责任等事项。其中,《条例》明确指出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两山绿化,并保障参与两山绿化的承包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承包单位可以享有用电用水方面的优惠;外地来兰承包两山绿化可以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兰州市户籍;养林企业还可以享有退税优惠政策。《条例》规范了两山林地开发建设行为,对承包者的开发建设设置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规定“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并对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和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条例》理顺了南北两山林地的权属管理,规定“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两山林地流转程序,规定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并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增设了禁止损毁两山林地及林木的具体规定,增设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等行为的规定。《条例》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对承包单位绿化管护不作为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条例》规定,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毁坏林木植被、倾倒堆放垃圾、毁坏上水工程等禁止性行为,也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