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依    据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目    标 提高执法效能 职    责 保障发展,保护资源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部署全市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全市年度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负责承办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报的有关全市巡查工作和违法形势情况的季报、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执法巡查工作,对县局、分局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区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督查;组织开展全市的年度巡查考核工作;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报告全市巡查工作实施情况和违法形势分析;负责协调处理各县局(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专项报告中有关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制止等问题。

(三)各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季度工作计划要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和巡查责任区域、巡查实施具体部门或巡查责任人员、巡查基本频率等;每月向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违法形势分析;城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具体巡查工作,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负责对本辖区国土所或者巡查人员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部门、巡查基本频率等;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违法形势分析。

(五)国土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县局、分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周向县局、分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县局、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局、分局和国土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巡查任务、组织联合巡查行动或案件查处时,市局、县局、分局其他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耕保、利用、地籍等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出具用地情况有关说明。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认定有困难的,可函告规划、耕保、利用、地籍等部门出具用地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符合规划情况、用地报批情况、土地收储情况、权属争议情况、发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局、分局和国土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并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每时段的重点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各县局、各分局的季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局、分局、乡(镇)国土所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使用规定格式的巡查台帐文本和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纪录。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坐标、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依法巡查,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法律告诫书,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县局、分局、乡(镇)国土所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并于接到报告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四条 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县局、分局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属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关闭和取缔;对涉嫌违法建设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联合查处,同时,将情况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建设、规划执法部门)、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即零报告。

巡查实施主体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应当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即专项报告。对于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要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县局、分局和国土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即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周报告、月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周报告应当在本周最后一工作日下班前报送,月报告应当在下一月的3日前报送,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报送。定期报告须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了解。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八条 县局、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县局、分局要为建立和实施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并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装备,同时在巡查工作经费、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局、分局应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市局、县局、分局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局、分局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局、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局、各分局每年负责按要求组织对乡(镇)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三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巡查工作中,各县局、各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未及时审核违法行为并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的。

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约谈该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局、各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柳国土字[2008]3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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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文献

XX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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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执法监察过程中因过错致使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使正常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影响的, 应当予以纠正、赔偿损失,并追究有关执法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 任: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或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 罚的; 2、对举报、巡回检查发现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应当受 理并给予处罚而不予受理或不予处罚的; 3、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应当保护的举报人 不予保护,并泄露其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4、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私自隐瞒举报的违法 事实,处理举报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5、违反巡回检查制度,有重大过失,致使巡查漏查,或徇 私舞弊,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违反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统计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 漏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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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用房 维修工程 比选实施方案 比选申请人:泸州市耀鑫装璜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二 0 一 0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比选实施方案目录 A、技术部分 一、企业资格资料 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规费取费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 1)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 附:相关证书及简介 四、比选申请人缴纳保证金证明 五、两个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附: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简明施工组织设计 七、近三年财务状况证明 附:经审核的财务报表 B、商务部分 一、参选报价书(附件 2)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A、技术部分 一、企业资格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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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具体规定;组织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领导各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省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全省国土资源的利用、使用等情况和国土资源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负责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案件的转移,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检查指导处(案件审理处)

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对执法监察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地方执法监察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违法形势和趋势分析研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案件审理处:负责部直查案件、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承担对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核;承办国务院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报告的审核;负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备案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案件审理处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查处一处

承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查处二处

承担重大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综合处

负责部违法案件线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担全国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承担局内综合协调和行政事务性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万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是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4名,领导2名。

主要职责: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调查处理,保护合理开发土地(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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