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临时用地审批。
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5.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6.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7.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8.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9.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编制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县级编制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有关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承办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监督各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市的征地报批材料,负责协调市本级土地征收、征用实施工作;承办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簿册,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管理。
(七)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标准,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组织开展柳州市基准地价更新。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主管全市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二) 承担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及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市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和管理。
(十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县国土资源局和本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1年10月31日,是柳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行政部门,前身是l986年8月5日成立的柳州市土地管理局。
2002年8月15日根据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同意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河北、河南管理所和郊区分局,相继了城中、柳北、柳南、鱼峰、柳东五个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2003年1月,鹿寨县、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正式划归柳州市管辖,各县分别成立了国土资源局。市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设置长塘、沙塘、石碑坪、洛埠、太阳村5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加挂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x x中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管理。
2010年11月11日,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柳发〔2010〕3号)和《关于印发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10〕227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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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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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档、机要、保密、会务、信息、接待、综合协调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基建维修、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自治区在柳州市地矿系统单位的党组织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研和提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局业务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参与本局重大行政行为的会审。
(三)土地规划与调控科。
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国土资源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辖县(区)、乡(镇)各项土地资源规划;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及土地规划调整或修改工作。
(四)财务科。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的财务督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入库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局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耕地保护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以及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核报批相关工作;承办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及复垦项目的相关工作;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等政策管理措施;承担土地出让金等专项收入的征收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的审核和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审批,以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初审,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地价审核;负责对土地市场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土地资产、土地二级市场;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管理;负责国有临时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综合统计;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工作。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系,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并负责市局办理的土地登记的审核工作。
(八)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土地资源调查、争议调处办法等工作方案;负责各类地籍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遥感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台帐及簿册;负责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和保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维护和完善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加强市县级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做好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书的审核报批及其他工作。
(九)矿产资源管理科 "para" label-module="para">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负责采矿权审查、调查、出让工作和探矿权、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法组织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年度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整治和维护工作;负责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预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处市本级发证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环境管理科"para" label-module="para">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警预报,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查备案;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工作和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科
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协调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承办局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局干部和市辖县国土资源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依照管理权限查处违纪案件;负责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和局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人员。
地址:立新路49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 提交材料 我(单位)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审批, 提交以下材料, 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成都市民办中等学校 正式设立申办报告书 学校名称(拟): 材料目录: 1、成都市民办中等学校正式设立申报表 2、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正式设立学校有效投资证明文件 5、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 6、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7、拟任会计基本情况登记表 8、拟任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 10、拟聘教师登记表 11、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12、办学章程 13、首届拟任董(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14、核名通知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小项 审批类别 法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 门 审批 对象 法定时 限 承诺时 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中卫市公安局网安 支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安全许可 无 行政许可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 条、第八条 15 15 不收费 2 中卫市公安局易制毒大队 购买易制毒二、三类 化学品许可 无 行政许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 2005年8月17日国务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5 15 不收费 印章刻制 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关 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厅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公通 [2008] 第251号) 中卫
根据《中共茂县县委、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茂委〔2010〕39号),设立茂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古委发〔2010〕14号),设立古蔺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号
枣庄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_枣庄市中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