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所属地区 雷州市
管理范围 国土资源 属    性 政府机关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财政拨款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经费和征地补偿费的统一核算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有关会计资料汇总上报,协助开展内审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

负责审核局内规范性文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办理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听证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三)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管理;指导和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及组织上报;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和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审查本市农(居)民集体或个人建房用地的报批,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协助拟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报市政府审批等工作。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导、制定与公布等工作。

(五)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组织实施地籍与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法院查(解)封土地等工作。

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及测绘成果的管理,承担测绘资质和地图的审批或审核工作;依法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及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落实测绘成果交汇制度;承担外来单位到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地质矿产管理股

承担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评价和恢复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矿山自然生态保证金的征管工作;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下热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采矿权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协助监测、监督、预报地下水开采状况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年度检查、矿山储量管理,指导、监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等工作。

(七)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廉和内审工作。

(八)土地调处股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办理土地信访案件;负责土地确权工作。

(九)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依法认定处置闲置土地;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征收土地、应急用地使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及矿产使用权交易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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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办证指南

凡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地)、农村宅基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证(或他项权证)、采矿许可证等业务的业主,须将办理所需的必备资料送入雷州市政府设置的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雷州市购物广场三楼),按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证件。为了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和咨询,现将办理以上业务所需资料和程序告示如下。

☆如何处理来文来件

(主管股室: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各类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办、督办等工作,除法院查封通知书由地籍股直接签收外,股室不予直接受理单位(个人)的来文来件。办公室签收文件后,按照公文处理规定,转由有关股室办理完毕,再答复来文单位(个人)。

☆如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分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两大部分。

(一)申请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提交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立项批准文件;4、有关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置图等有关图件);5、所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许可证;6、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横、纵断面图;8、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9、土地证;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报批程序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是用地预审(由局耕地保护股负责)。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我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经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立项。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正式批复手续(立项、规划)。项目涉及林业、消防、环保、地质灾害、压覆矿床等问题的,用地单位应在预审阶段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申请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我局申请项目用地。

四是逐级办理报批(由土地利用股负责)。1、我局对用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拟订“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要)、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要)、供地方案)及提供有关材料、图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先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核。征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还需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批准。2、省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上报材料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五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⑴发布征地公告;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⑶拟订、公告、确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六是领证。通知用地单位缴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如何办理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para" label-module="para">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范围内(“圈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分批次转用及征用土地(根据建设的性质:包括转用又征用、只转用不征用或只征用不转用等各种情况)。其程序为:

1、我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发展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年度用地指标会同计划、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区域城镇建设规划发展的批次用地计划。

2、我局根据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实施进度分批拟订“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先上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须加附如下资料:⑴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⑵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证或使用证;⑶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省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上报材料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4、用地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将集体土地进行分批次征用和转用,并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和具体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土地出让、划拨等)。

☆如何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其适用范围:是指原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现需补办出让手续,或划拨土地转让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身份证、户口簿;4、地价评估报告及宗地图;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需市土地交易所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二、如何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送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2、局土地利用股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核发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批复通知,并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4、申请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属于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受让双方先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局法规监察股接受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一、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需提供哪些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使用宅基地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市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除外);4、《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意见和村委会意见。

二、农村村民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para" label-module="para">

1、农村村民向村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2、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现场踏勘,绘制宗地图、地理位置图后,作出初审意见,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4、局土地利用股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5、核发《宅基地使用通知》。6、农村村民按土地登记程序申请办理土地证。

☆如何申请办理土地证

(主管股室:地籍管理股)

一、办理土地证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土地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薄);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建设用地批准文件;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7、在城市规划区内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属于变更(过户)登记的,如转让、出租等,需提交转让、出租协议书、地价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和有关税费缴交凭证(具体办理程序见附则);9、属于法院判决、裁定的,需提交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0、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11、登记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则:土地转让、出租等变更行为在过户登记前,申请人需办理什么手续及程序"para" label-module="para">

1、到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转(受)让双方到市土地交易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交易确认手续;

3、到测绘队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

4、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办理契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的缴纳(减免)手续。

5、持以上材料后再回到窗口按以下程序办理土地证。

二、如何办理土地证"para" label-module="para">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资料到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测算收费。

(二)审核办理(地籍管理股负责):1、地籍调查、现场测丈。2、土地登记审核情况公告;3、绘制宗地图;4、填写审批表、卡、注册登记;5、股长初审;6、分管领导复审;7、局长审批,属特殊情况用地,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领证:申请人缴费后到我局窗口领取土地证。

三、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人需提交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填写);2、土地使用证;3、借贷主合同和抵押合同;4、土地估价报告;5、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6、抵押双方身份证明。

四、如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2、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持上述有关文件资料共同向市土地交易所提出申请;3、市土地交易所调查初审后,送地籍股审核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4、通知当事人领取抵押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主管股室:矿管股)

一、如何取得采矿权"para" label-module="para">

取得采矿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置的采矿权经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一种是采矿权届满,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进行协议出让。具体程序是:

(一)新设置的采矿权

1、我局委托市土地交易所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2、竞买者按采矿权出让公告要求报名,交履约金;3、组织竞买者实地考察矿区现场;4、竞买者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竞得者交采矿权价款,取得成交确认书;6、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7、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原采矿权人应在采矿权届满前30天内向我局窗口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审核准予协议出让的,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3、取得采矿权者,一次性缴足采矿权价款和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并提交有关资料,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含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4、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该矿区是否在镇圩规划控制区范围的意见;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6、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7、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8、安全部门审批意见;9、采矿权出让合同书;10、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主管股室:法规监察股)

一、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程序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是申请。当事人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的,应向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3、事实与理由;4、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5、申请人签名、盖章、署明日期。

其次是受理立案。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天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是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要求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3、邀请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现场实地勘界,并绘制争议地现状图;4、全面收集证据。

四是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所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也是行政决定前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印章,写明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由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行政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五是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在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综合调查报告,拟文上报市法制局审核,由人民政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行政程序。

六是复议。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七是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是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又不复议、起诉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是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二、在调处过程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⑴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⑶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⑷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⑸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⑺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务性工作,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矿产资源储量社会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等工作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七)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

(八)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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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协助做好行政诉讼工作。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指导、协调、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储备、供应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湛江和我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委托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林 豪(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

邓 剑(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耕地保护股、矿产管理股、土地开发中心、矿监大队;

孙恩助(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地籍管理股、土地交易所和档案馆、测绘队;

陈 光(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土地调处股

唐本彪(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用地股。

蔡景端(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和人事股;

余保华(主任科员):协助陈光副局长分管土地调处股;

黄 兄(副主任科员):负责执法监察大队工作。、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文献

国土资源局终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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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2018 年终工作总结免费 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 2008 年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 x 委 x 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坚 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 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 律法规,通过全 x 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 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 较大的进步。现将近一年来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08工作回顾 (一)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1、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 土地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从严从紧控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规模。 2008年省下达我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是 230 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 165公顷 (耕地 95 公顷),根据土地宏观调控政 策,我们把用地指标向交通、重点工业 产业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农村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业园等方向倾斜,对不 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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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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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今年,我局在县委、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着力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 点,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我局 今年前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发展,主动服务县域经济 一是切实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及 用地需求,及时申报上级预审,及时组织资料报批,积极争 取调规与用地指标。完成了第一、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海螺 水泥皮带廊道、茅东公路扩改等重点项目用地报批 1495 亩, 正在组织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黑茶产业园、东梅公路、职业 中专搬迁等重点项目 3000 亩用地报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调整规划 17 处,面积 1860亩,保障了黑茶产业 园等 6个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征地拆迁,配合支持 黑茶产业园、海螺水泥、 800kv 溪浙输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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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国有土地划拨证明;

(2)申请书*;

(3)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4)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书或可行性报告

(6)地形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理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4)地块四至地形图或宗地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印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7)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三)办理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村庄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商企业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确认→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及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地块四至地形图基宗地图*(大面积需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4)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5)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四)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计划立项核准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5)经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

(6)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7)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面效果图*;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9)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10)在名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预算。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五)办理城区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5)临20米以上道路的提供经审查的立面效果图*(A3规格);

(6)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含600)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7)在名城范围内的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六)办理乡镇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上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缴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含600)需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需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筑管理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管理股现场踏勘→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全套施工图纸(含地质资料及图纸会审记录)*;

(8)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表*;

(9)工程预算及造价审核书*;

(10)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部分);

(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

(13)银行出具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或财政专项资金证明;

(14)使用散装水泥、新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

(15)补办证件的项目需提交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已建部分的质量评定意见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监理人员培训证要上交股室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验)。

(八)城区建造个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基本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基本建设股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6)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与企业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

(8)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9)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

注:建筑面积300㎡以上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方须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九)办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手续

1、承办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书面申请→散装办受理、初审、现场踏勘→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3、提交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办理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一)办理房地产企业四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特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全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湛江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水务行业管理;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水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本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本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市水务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市河道、湖泊、水库、堤围的管理与整治;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作。组织协调水务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人作和水电开发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水务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工作,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以及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镇(街道)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共茂县县委、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茂委〔2010〕39号),设立茂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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