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是对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与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市政府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及县、乡两级政府,41个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责任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林芝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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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明确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责,建立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督查制度、督办制度、约谈制度、联络员制度、审批制度等六项制度。《职责》逐一细化了组织、宣传、政法、团委、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科技、经信、民政、宗教、公安、司法、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文化、卫生健康、旅游、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了消防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监督执法、支持保障部门之间的职责任务分工,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出现失控漏管、责任盲区。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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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主要意义文献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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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消防规定、规范、规 章制度和办法。 二、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整理有关消防安 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当好参谋。 三、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操作。 四、编制消防工作计划, 制(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消防日常工作。 五、组织单位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七、参加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八、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 者,提出奖、惩建议。 九、经常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联系,互通情报做好 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布置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工作任务和制定的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研究本部门的消防状况,有针 对性地做好工作。 二、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区 队、车间、班组、柜台、仓库建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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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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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防安字 [2008]4 号 关于对 2007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进行 先进表彰的决定 各区、县(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 属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 2007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系统、各 单位广泛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 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消防安 全检查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平安建设,消防工作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圆满完成了春节、 国庆、全国“两会”、“好运北京” 奥运测试赛、 党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的消防保卫任务, 确保了重要季节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 各区县(地区) 、各系统、各单位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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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9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厅机构设置、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贾应忠 厅 长

副主任 师 健 副厅长

姚天玮 副厅长

熊士泊 总工程师

成员 薛长福 办公室主任

张荃境 人事处处长

杨庆元 综合计划财务处处长

李福德 监察处处长

胡 军 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王志川 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陈 峰 勘察设计处处长

马成贵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衣 敏 村镇建设处处长

李 青 规划处处长

马淑珍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冉宪山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处长

李 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 楠 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 明 抗震办公室主任

马 俊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监管处,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 任 胡 军 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副主任 王志川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马成贵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成 员 渭兆军 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副处长

豆 拉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王 楠 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马凯源 法规处副处长

刘海英 人事处副处长

杨建青 建筑业监管处副处长

李 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

(二)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安排部署建设系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

(三)督促指导各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研究决定由我厅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三、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建筑业监管处

1、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3、负责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市建设处

1、承担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参与重大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老旧危楼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村镇建设处

1、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符合抗震要求和结构安全;

2、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3、参与组织全省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勘察设计处

承担勘察设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划处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的安全监管职责。

(七)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1、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并对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公室(法规处)

1、承担厅对省政府、住建部及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3、参与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4、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5、对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信息和资料审核把关。

(九)综合计划财务处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

2、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建设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十)监察处

1、负责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厅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一)人事处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人才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住房改革与保障处

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督总站)

1、承担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指导工作;

2、承担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3、参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

1、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抗震办公室

承担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1、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与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梧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我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第七条 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础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市经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我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组织或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正常教学活动且已采取好防护措施的除外),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

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根据市政府同意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我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级、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所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五)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安全条件、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把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贸组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提出职业病的预防、救助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强化安全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备案。

(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

(四)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参与监管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编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筹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部署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协助自治区安监局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前期工作。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组织或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或参与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指导污染现场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部署并安排落实。

(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五)参加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职责范围内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计量工作。

(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农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检测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商业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四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负责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梧州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二)依法履行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依法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七)承担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梧州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机务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完整。

(三)负责全市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公路渡口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梧州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场及下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机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机场及下辖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市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管理、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物的完好、清晰可见,消除有碍安全隐患,保证飞行良好、正常状态。

(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文规定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坚决予以保证。

第四十八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查和验收。

(五)参与工矿企业伤亡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团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条 武警梧州市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二)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自治区、我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五十三条 市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石化广西梧州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各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石油经营业务。

(三)制定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我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2年以前,CEN成员仅限于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18个成员国。1992年7月CEN全体大会决定CEN适度地向其他国家和组织开放,但在会员权利和义务上仍有所限制。截至1998 年底,CEN 共有成员44个,其中:正式成员19个;观察成员14个;协作成员6个;通信成员5个。正式成员是欧盟12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6个成员国以及捷克的国家标准化机构;观察成员是中、东欧国家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协作成员是CEN全体大会于1992年增设的:

由代表欧洲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行业学会、协会组成,没有投票权,但在CEN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在行业技术管理局会议上发表意见,通讯成员是来自欧洲及其他洲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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