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

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道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时间 2016年1月19日 发照时间 2016年9月22日

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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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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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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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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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文献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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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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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

管廊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

水、电、暖、气、通信、通讯等市政管线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生命线”,但由于各种原因,兰州主城区内,不仅路面以上各种管线盘根错结,如蜘蛛网一样在空中杂乱地存在,就是路面以下,各种管网也是各自为政,城市道路也因为不同的需求而一次次被“开膛破肚”,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交通。

为了统一管理,兰州市政府出台《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建设计划,提前告知潜在投资人和管线单位,如无潜在投资人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按规划进行管廊建设。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其他管廊和专业管沟的建设。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管廊满载前,除有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线。

管廊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要求,管廊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单位依据城市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和权利。有权对管廊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建议与意见,对设计图纸提出审查意见,根据规划对管廊依法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

与此同时,管廊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管线入廊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入廊费由基本建设成本、项目财务成本、投资回报三部分组成。日常维护费由管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设备设施维修与折旧、抢险处突预备金等组成。各管线单位费用分摊比例按各管线在管廊内空间占比、管廊附属设施需求、常规建设成本、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管廊出租年限到期后,特许经营单位可续租。双方在协议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协议后有偿使用综合管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文旅、林业、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人民防空、文物保护、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合理确定空间布局、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管线布局、入廊管线种类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二条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可以根据实际配建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

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迹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等,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六条已明确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第十七条管廊规划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应当由管廊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将管廊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管廊运营单位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八条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单位可以委托管廊运营单位代管管线。

第十九条管线入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管廊,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管廊,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需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协议后有偿使用管廊。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三)建立健全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制定管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制作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管廊的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建筑泥浆;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占用管廊设施或安全警示等标识;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二)建设或拆除与管廊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进行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

(四)接驳入廊管线;

(五)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提前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送管廊运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促进地下管网运行状况的智能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单位的管线应当进入管廊而未入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质量隐患。【株洲完全科技 整理】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仅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而且可以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地下综合管廊系统不仅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还极大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此外,该系统还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作用。如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期间,神户市内大量房屋倒塌、道路被毁,但当地的地下综合管廊却大多完好无损,这大大减轻了震后救灾和重建工作的难度。可见,建好地下综合管廊意义重大。那么怎么建好地下综合管廊,施工中有哪些通病了?下面株洲市完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您探讨这个问题。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容易出现的质量隐患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容易出现的质量隐患

  一、管廊结构工序多、在工艺衔接中会出现一些通病

1.伸缩缝橡胶止水带未居中,填缝板不密实。

2.墙身出现无规则裂缝、大面积错茬。

3.结构表面蜂窝麻面、孔洞、错茬(尤其是施工缝处的烂根、错台)。

4.止水钢板的埋置不固定或者遗漏,对接缝隙大且未满焊。

5.不合理模板的使用,以及模板未清理打磨刷脱模剂,刷废油污染墙面。

6.橡胶止水带破坏、未与止水钢板搭接。

7.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错误或者遗漏(尤其是热力预埋钢板上下左右必须对齐),支墩位置、标高错误。

8.吊环不固定,脱落倾斜。

9.钢筋规格以大换小

10.底板、顶板有错台,顶板、底板标高与设计偏差大。

二、混凝土浇筑

⑴、混凝土墙身出现裂缝渗水,主要原因为墙身偏厚体积大混凝土硬化的冷缩反应造成墙身裂缝或者在浇筑时私自加水,为避免此现象发生合理安排浇筑时间以及未经允许不得加任何添加剂。

⑵混凝土结构出现蜂窝麻面、错差、烂根(施工缝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浇筑漏振和过振,因此混凝土振捣使用专业振捣人员,结构墙身宽度偏厚,高度大混凝土振捣必须密实到位,尤其是底板与墙身接茬的施工缝处的振捣。

⑶墙身与底板接茬施工缝处渗水,原因一是预埋止水钢板未埋置或者位置偏差,二是施工缝处漏振或振捣不密实,三是止水钢板未对接无缝、满焊,与橡胶止水带未搭接或搭接长度短。未防止此现象,预埋止水钢板必须按图纸要求埋置,对接无缝满焊,与橡胶止水带必须搭接到伸缩缝处。

  三、主体结构

(1)伸缩缝渗水甚至漏水。分析原因为:一是橡胶止水带位置未居中布置,且未加固稳定,二是聚乙烯发泡填缝板不严实未加固稳定,浇筑是造成位置偏离。三是沥青膏填充不密实、平整。为防止这种现象,浇筑前橡胶止水带必须居中布置且加固稳定,橡胶止水带严禁在施工中破坏。聚乙烯发泡填缝板对接严实固定牢固严禁搭接(重叠)。

(2)吊环倾斜、预留尺寸不一。主要原因是吊环未固定,浇筑造成破会。最好点焊加固。

(3)廊体预埋件、孔洞遗漏,集水井镀锌管埋置位置偏差,镀锌管大小不符合设计图纸

(4)个别钢筋型号小于设计,搭接尺寸短且未错位。尤其是预留套管处、交叉口。

(5)热力预埋钢板遗漏,上下错位,埋置位置不符合设计。

(6)拉杆钢筋处裂缝渗水,施工中拉杆钢筋必须使用止水拉栓,严禁搭接结构钢筋,防止通过拉筋向管廊渗水。

  四、廊内外修补

(1)廊内蜂窝麻面孔洞修补,与结构混凝土色泽偏差大,裂缝。修补前必须处理,然后处理。修补材料必须是专业人材料调试、修补。例如使用混凝土修补胶、黑水泥、白水泥。

(2)廊内出现裂缝进行定期观测,对发展裂缝(裂缝随时间变宽,延伸的必须报总工进行处理),对不发展的,现场进行处理

(3)廊内各种垃圾的建议成型一板处理一板,后期处理会和施工队伍发生经济纠纷,处理耽误时间影响下到工

目前城市地下管廊衬砌渗漏水问题,尤其是施工缝处、城市地下管廊的接口处及管节之间的连接处等薄弱环节的渗、漏水更为严重。其中的电缆和光纤进水后,会影响其使用寿命,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电缆或者光纤呢?那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下面就请完全科技管道防水专家为你解决这个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首先先介绍一下我们的利器-WQBZ充气型电缆管道密封系统它主要功能是密封管道管口,有效阻止积水、泥沙、虫鼠、有害气体等物质进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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