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辽阳市审计局 | 成立时间 | 198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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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位 | 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 | 工作内容 | 主管全市的审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有:
1)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并、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5)采取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6)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7)通报和公布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国家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到外地或者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程序是:
1、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活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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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为履行职责,市审计局设置了下列机构:
1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科、 财政审计科、 金融审计科、 行政事业审计科、 经贸审计科、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外资运用审计科、人事教育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综合科。
2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中心、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主要有: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一是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五是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7)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8)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0)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局长:张迎胜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起草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材料;负责审计成果统计、审计信息、调研、编撰审计志和审计年鉴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和推广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应用服务和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开发研究工作;负责审计学会日常工作。
拟订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部门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和建议;负责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的复核并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起草经济责任审计作业规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市委管理的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负责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负责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宜的落实和对下级审计机关相关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文书的审核;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市人大交办的对市本级部分预算单位初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全市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局的财政财务收支;接受上级委托审计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和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级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市政府与经贸有关的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接受上级委托,负责审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贷援款项目、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级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市政府与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对市政府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负责指导市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全市审计机关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调查、科研和指导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审计市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城建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落实出具的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事项。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审计职称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协助局党组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局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部门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辽阳市审计局办公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33号
邮政编码:1110002100433B
水资源保护包括保护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实行全面节约用水,同时加强水污染治理,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充分地利用水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以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总体布局上,应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主要从工程措施方面论述辽阳市如何保护水资源。
在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下,辽阳市可利用的水资源已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文章在分析辽阳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基础上,以2011年为现状年,2015年、2020年和2030年为规划年,对辽阳市2011年供需水量进行了平衡分析,同时对2015年和2020年与2030年进行了\"三次\"平衡分析,总结了影响辽阳市水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只有结合开源节流和调整产业结构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中的水资源供应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址:中国辽宁省辽阳市民主路34号辽阳市水务局2100433B
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地方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近8万人。
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
台湾省也设有审计机构。
第124号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业经2011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