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暂行规定 | 类 别 | 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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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2008年7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根据国家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宣传和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
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310国道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伊河沿线以西,西南环高速公路以东,龙门桥东西延长线以北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五条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具有独立的化验室和完善的计量、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办理禁行线路通行证。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开发)单位在图纸设计阶段应当向设计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第九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等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责令改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三)工程抢修、抢险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冲洗,防止和减少由此产生的泥土、粉尘。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已建成的工程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吉利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由各县(市)和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35℃。当在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级风、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黏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在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整治工作,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实现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大提升。这是记者从6月13日召开的南宁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现场工作推进会上获悉的。
清洁生产减少粉尘污染
当日,推进会在佛子岭路自治区人民医院凤岭医院项目工地召开,向我市主要建筑施工单位代表展示了预拌砂浆从进场到施工一整套工艺流程。通过观摩,施工企业代表直观地体验了预拌砂浆的绿色节能环保。广西建工集团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率先响应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号召,减少建筑工地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据南宁市工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可减少干散砂石、水泥现场堆放量90%以上,并减少筛选黄砂、水泥拆包、搅拌时的粉尘排量,大大减少城市粉尘污染。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对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南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据统计,施工扬尘占市区粉尘排放量超过五分之一,其中传统的建筑砂浆现场搅拌,是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源之一。根据《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区建设工地严格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严格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在2015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中,就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目前,全市已布点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23家,产能815万吨,其中10家已投产,年生产能力为350万吨。在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3家,计划年生产能力为525万吨,完全可以满足南宁市建筑市场的需求。
建立搅拌站扬尘管控长效机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我市分三个阶段实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8年为第三阶段,从2018年1月1日起,南宁市主城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横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
同时,为保障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市还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督查,严防严控。目前,我市共有59个混凝土搅拌站,2017年以来,我市深入开展混凝土搅拌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已完成对市区内有资质的43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了搅拌站扬尘管控长效机制。
今年,我市继续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开展24小时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督查制度。混凝土生产场内要做到不扬尘,搅拌车要套防滴漏袋、悬挂标志牌作业,出站不带尘泥上路。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搅拌车责令整改,从重处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