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

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英文名称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LSEB。协会是在临沂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临沂市涉爆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0个,涵盖了临沂市的从事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及爆破作业单位。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行业管理、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 外文名 Li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
缩 写 LSEB 成立时间 2014年12月
批准机构 民政局 类 别 社会团体
协会地址 临沂市北城新区

(一)承担全市爆破行业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协调解决办法;

(二)依照爆破行业特点,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计划组织落实;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爆破行业的资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涉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组织爆破行业跨部门的协作与攻关,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及生产力发展;

(七)开展爆破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爆破技术、先进器材及先进生产经验,促进爆破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为爆破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安全评估或技术咨询服务;为应急排险抢险工程提供紧急处理方案,为涉爆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涉爆业务资讯等;

(九)加强本团体的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各项活动,搞好会员各项服务,密切与上级同行业协会、兄弟协会的网络联系与信息交流;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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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LSE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临沂市涉爆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全市从事涉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市场化原则共同规范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扬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立足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服务的方向,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爆破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为爆破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沂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临沂市兰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一)承担全市爆破行业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协调解决办法;

(二)依照爆破行业特点,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计划组织落实;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爆破行业的资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涉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组织爆破行业跨部门的协作与攻关,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及生产力发展;

(七)开展爆破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爆破技术、先进器材及先进生产经验,促进爆破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为爆破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安全评估或技术咨询服务;为应急排险抢险工程提供紧急处理方案,为涉爆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涉爆业务资讯等;

(九)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各项活动,搞好会员各项服务,密切与上级同行业协会、兄弟协会的网络联系与信息交流;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爆破工程行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若有会员(理事)、单位地址、通讯联系、领导人变更等情况应主动告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经会员大会授权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事项;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情况和落实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向本会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当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通过后30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全市从事涉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市场化原则共同规范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扬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立足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服务的方向,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爆破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为爆破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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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文献

临沂市岩土工程问题及对策 临沂市岩土工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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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岩土工程问题及对策——根据大量工程实际资料,对临沂市的岩土工程问题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规范及经验,提出了对策及建议,为该市规划设计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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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QSE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辖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等自愿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建设五个重庆”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坚持“廉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推动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促进重庆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福路69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注重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爆破行业的发展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展重庆爆破行业文化,打造重庆爆破行业品牌。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重庆地区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发展。

(三)搞好上传下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周全思考,主动工作,积极有为,树好形象,当好公安机关涉爆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四)协助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动,组织危险爆炸物品销毁和各种排爆处危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工程爆破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爆破技术创新、施工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组织成果鉴定,开展评比奖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加强与西南地区之间乃至全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不断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

(六)积极推广现代物流和服务模式,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生产加工、配送服务和爆破施工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对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爆破从业人员再培训和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和爆破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对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件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爆破施工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协调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九)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公正。

(十)积极创建爆破业务、技术、管理、文化、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搞好宣传、注重协调,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地址有变化应主动告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数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3个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常务理事每人推选一个候选人。

2、理事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资格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等,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半年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事长每人推选1个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经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职责;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候选人产生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协会发起人会员3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2、其他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3、前任理事长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理事长的产生

理事长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长候选人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候选人均未超过大会过半数选票的,应由会员5人以上联名重新推举候选人再行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对协会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长

1、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重庆地区或全国工程爆破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市公安局或治安总队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对爆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热心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等为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制度要健全,审批程序要规范,经费开支要合理,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大额经费开支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爆破工作者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由中国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主管干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全国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我国工程爆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全,国工程爆破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经验,贯彻有关《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五)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举办或参加展览,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名牌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努力办好《工程爆破》会刊、《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和有关行业的出版物,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

(七)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积极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联系地址有变化时应主动告诉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一年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与特邀常务理事的提名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考虑各主要部门和省市地方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并已批准按新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第二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团结广大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增强我省工程爆破技术的整体力量,促进工程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行政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本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和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

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推动科技进步。

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促进省内外及对国外的民间技术合作。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组织大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对爆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爆破专业队伍的素质。

搞好协会自身建设,举办为会员服务,对发展工程爆破事业有益的其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其它省、市工程爆破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会员

第七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凡从事爆破科技工作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热心爆破科技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凡有爆破实际工作经历的爆破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爆破专业性群众社团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对爆破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与协助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以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咨询、信息服务。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情况,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单位团体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工程爆破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

推荐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请对爆破科学技术事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根据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的需要,报经省科协、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可建立行业组织,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安徽省工程爆破界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着就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开展技术咨询、科研协作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举办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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