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 地 点 | 洛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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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 2003年6月1日 | 适用范围 | 灯饰 |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
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
城市灯饰规划和相应标准应当公布。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四)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五)广场、开放性公园、名胜古迹景区等;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
第六条 前条(一)、(三)项所列范围以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构)筑物、主要广场、名胜古迹等的灯饰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拟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与主体建筑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灯饰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应当按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设置期限应当根据灯饰的设置位置、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城市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道路、广场、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灯饰设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灯饰的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的灯饰运行费用,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经营性灯饰的运行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城市灯饰应当经常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完好;确需移动、改变、拆除的,应当报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中秋节、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开启时间与路灯相同,关闭时间:4月10日至10月10日为24时,10月11日至次年4月9日为22时30分。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缴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者规定期限设置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灯饰设计、安装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提前关闭灯饰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灯饰脏污、损坏、残缺,未及时修复、更换、刷新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灯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吉利区的灯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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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8 年 03月 18 日 16 时 11分 226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房屋权属”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7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 月 11日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 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 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 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的户外光源设施、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筒称市亮化办)负责夜景灯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夜景灯饰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夜景灯饰工程设计的招标与审核;
(三)组织夜景灯饰工程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夜景灯饰的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夜景灯饰技术、艺术及文化的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提倡绿色照明,营造先进的夜景灯饰文化。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夜景灯饰:
(一)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四)城市广场、绿化带等;
(五)重要的行政区、商业街及旅游区内的广告、牌匾、橱窗、店面;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必须填写《夜景灯饰设置申请表》,并提供设计方案(含工程效果图及概算)和场地使用许可证明。经市亮化办同意,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纳入建设工程审批及验收程序。
已建成建(构)筑物根据夜景灯饰整体规划分期组织设置。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多方投资的原则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施工。
夜景灯饰建设的资金来源及建设责任:
(一)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二)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计、设置由业主出资。同一建(构)筑物属于多家业主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亮化办负责)按照各自房屋产权确定出资额,并由市亮化办组织审查、建设;
(三)商业夜景灯饰由业主与经营使用单位协商出资建设。
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灯饰工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夜景灯饰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维护管理。政府投资的,由市亮化办维护管理。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火、防盗、防渗漏、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95%以上。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踏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
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
夜景灯饰的开关按照市亮化办要求统一启闭。
夜景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必须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为夏季19时,冬季17时,关闭时间为夏季23时,冬季22时。
商业夜景灯饰夏季应于18时开启,冬季应于16时开启,于23时关闭。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设置夜景灯饰的,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设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验收或复验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构)筑物未建设夜景灯饰及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具有相应设计、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夜景灯饰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灯饰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夜景灯饰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办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夜景灯饰设施出现故障及残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夜景灯饰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0至1000元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阻挠、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管理全市各种照明灯饰110000多盏,照明线路1280千米,箱(台)式变压器395台,全市装灯道路455条。建设有现代化的路灯微机自动化监控系统,能够对管理的照明灯饰进行100%自动化控制和检测。下设东城、西城、洛南三个路灯维护所。处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综合科、规划设计科、材料科、工程科、车辆管理科、亮化管理办公室、监控维护中心、新建工程所等部门。处属的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具有二级施工企业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中型道路照明工程建设项目。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