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2月10日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农〔2011〕10号印发。该《办法》共14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称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时 间 | 2011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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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施行日 | 2011年3月1日 |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1 文件来源见以下链接: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qt/2010qt/t20100609_353606.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 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 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 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2 附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委资〔2004〕12号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附件: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2004年12月14日
本书从林业生产的实际出发,系统论述了与林业生产安全有关的基本知识。全书共分五篇,第一篇总述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二篇分别介绍了林业机械,木材加工与木制品生产等内容。
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做好抗洪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应对7·19洪涝灾害,专项用于受灾地区水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灾后重建的资金。
按资金级次划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或其他部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财政或其他部门统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接受的援建、援助、捐赠等资金。
按资金用途划分,包括房屋损毁补助等民政类资金;农作物补偿、耕地恢复、农村饮水等农业类资金;国省干线、乡村道路、桥梁修复建设等交通类资金;水利设施修复建设、河道治理等水利类资金;校舍及附属设施翻建维修、教学设备及图书购置等教育类资金;文化设施修复、文物抢修修缮及安防等文化类资金;其他与抗洪救灾相关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受灾县区应根据本地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除中央和省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市县财政安排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等灾后重建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
第四条对受灾县区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补助金额按相关标准执行;对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其中税费优惠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落实,或按权限报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灾区公共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按要求统筹使用各级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专项资金;
(二)及时足额下达、拨付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开展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等受灾基本情况、资金需求进行核实、统计和上报,为资金筹集分配提供准确依据,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和督促重建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出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截留、套取和挪用;
(三)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无需重新分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需按相关因素分配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加快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其他救灾资金申请,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后尚有结余或连续两年未能实现支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市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受灾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