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 发布单位 隆阳区人民政府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保山中心城市6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5、66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乡镇(街道)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筑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应监督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乡镇(街道)帮助拆除。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六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实施,住建、国土、水务、公安、交通、电力、工商、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人工费用和违法建筑拆除后清理建筑垃圾的费用。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八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广电、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安装广电、通信设备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查证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九条

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立案: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市民公众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违法建筑嫌疑,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实:案件受理后,有关职能部门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确认。

(三)告知。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限期拆除: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五)公示公告: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六)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在限期拆除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向其发放《限期拆除催告书》,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七)告知强制拆除:在《限期拆除催告书》期满后由

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

(八)清理违法建筑内财物。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7日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司法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移挪他处封存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九)现场强制拆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在保山中心城市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做好核定违法建筑地址、施工状况、违法建设事主情况并拍照记录等取证工作)。

(二)确认是违法建筑的,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一条

在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中,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严禁相互扯皮,敷衍塞责。对重大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拟定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及经费安排。

(五)其他有关事项。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二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在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司法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移挪他处封存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建筑垃圾清理。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筑的公职人员、党员以及违法审批的公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乡镇(街道)以及违法建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拆除违法建筑不按本规程规定予以积极支持配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五条

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处置 1800×600×850mm大理石台面翻版盖子废弃物收纳桶/袋脚踏开启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环球,溪石,康利

13% 斯克德(广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处置 1800×600×850mm大理石台面翻版盖子废弃物收纳桶/袋脚踏开启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环球,溪石,康利

13% 广州市君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抓拍枪型摄像机 环保;违法抓拍单元:水平分辨率≥3200像素点;有效像素≥800万像素;帧率≥25帧/秒 且帧率可调;视频编码标准:H.264、MPEG4或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康威视

13% 深圳市云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处置 地柜:2600×600×8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佛山市睿蒂家具有限公司
处置 地柜:3200×600×8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佛山市睿蒂家具有限公司
建筑外遮阳 织物式卷帘(电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建筑外遮阳 织物式卷帘(手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建筑外遮阳 铝合金发泡式卷帘(手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通用规程测试仪 V5规程ISDN规程7号信令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7月信息价
建筑杂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建筑围挡 2厚热镀锌钢板机械冲孔,孔径φ10,100*100*5方钢防风斜撑,详见《中山市建设施工装配式围挡图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中山市2022年9月信息价
建筑杂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深圳市2022年4月信息价
建筑杂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深圳市2022年2月信息价
建筑杂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深圳市2022年1月信息价
建筑杂工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深圳市2021年12月信息价
建筑围挡 2厚热镀锌钢板机械冲孔,孔径φ10,100*100*5方钢防风斜撑,详见《中山市建设施工装配式围挡图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中山市2021年12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违法抓拍软件 违法抓拍软件|1套 1 查看价格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6-10
告警处置 1.名称 :告警处置2.功能:提供对视频监控、人脸布控、车辆布控中产生告警信息的统一处置,包括信息核查、证据固定和提取、告警上报等.|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处置措施流程单模块 根据处置方案,生成处置措施流程单,并对所有任务明确责任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对处置措施分类管理.|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9-15
处置方案管理模块 对领导决策、专家会商决定等产生的处置方案及决策的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管理.根据处置方案,可生成卫生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单,以便指挥调度.|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9-15
应急指挥处置模块 应急指挥处置模块是依托智慧监所管理综合平台,立足公安应急处突实际工作应用,实现应急指挥、多画面联动、多维度监督、警力秒级到位的创新监所视频指挥调度,视频执法监督、监室在押人员异常监督、监区、监室、监所外围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功能,实现可视化实时指挥处置指令的快速传达,有效发挥指挥处置及视频督导职能.|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19-08-09
警情动态处置跟踪系统搬迁 警情动态处置跟踪系统重新部署安装调试及搬迁|1.00项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19-12-20
警情动态处置跟踪系统搬迁 警情动态处置跟踪系统重新部署安装调试及搬迁|1.00项 1 查看价格 广州曹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9-12-30
建筑模型 1:110定制建筑模型3500×3500建筑用模型专用ABS跟进口亚克力制作,建筑与路网发光,环境淡雅写实制作.|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尚雅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   2022-11-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已经2014年9月29日区委第71次常委会议、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常见问题

  • 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你这样的不算违章   ,因为你的建筑是...

  • 什么样的建筑才算“违法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

  •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处违章建筑,不拆迁好像就没有违章建筑。实践中,在拆迁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文献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6页

评分: 4.7

—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已于 2013年 7 月 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 7月 26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 7月 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 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臵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 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 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

立即下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合法处置流程图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合法处置流程图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1页

评分: 4.4

未复议、未提请诉讼 ? ? 争 议 三 不服复议结果, 15日内起诉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合法处置流程 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的延续,故强拆 的流程应为行政处罚程序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发现违建(发出停建通知书) 立案(没有时限,可参照诉讼案件立案为 7日内)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 集体评议 行政处罚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3 日内提出) 陈述申辩、 组织听证 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之日起 30日内作出, 重大复杂可延 长 15日,详见 法条 1) 60日行政复议期, 6 个月诉讼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60日),即视为送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成有关部门强拆 催告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强拆 可确认违法当事人 公告(不少于 30 日) 无法确认当事人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拆除 有人认领 无人

立即下载

近日,由丽水市综合执法局修订起草的《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经丽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8日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共38条,分总则、违法建筑的认定、违法建筑的处罚、违法建筑的处置、管控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对比原《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提升。

一、违建类型更加明确。办法列举了属违法建筑的6大常见类型和不属于违法建设的9大常见类型,违法建筑的边界划定更清晰,便于群众直观判断,减少因政策盲目造成违法的情况发生,避免政策不明引起的不必要信访投诉。

二、违建处置力度更大。办法对楼顶、露台、绿地等搭建的玻璃棚(房)原可酌情处理的事项列入应当拆除范围;将没收的违法收入由2013年市场评估均价的25%、30%、35%标准与超建面积乘积提高至市场评估单价与超建面积的乘积计算。

三、管控措施更严。办法对违法建筑明确了不得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相关证照登记、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和对虚假面积宣传处罚,并将违法信息计入主体信用档案。

四、强制拆除程序更具体。办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依法催告制度、强制拆除公告、当事人未在时限内搬离财物和当事人未到场等情形做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需要配合实施强制拆除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办法》出台,有效落实了市区违法建筑防控的相关要求,对丽水市“无违建”创建的目标落实和各县(市、区)参照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2100433B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务、电力、燃气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二)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

(三)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对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八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依法对违法建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

(三)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

第十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下一级部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情况;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强制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置违法建筑,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依据。

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且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三)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二)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三)依法将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一)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在公告期届满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二)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

(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

(二)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

(五)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拆除的事由消灭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第二十五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建筑的,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商业中心和住宅小区;

(二)城市道路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历史文化街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

(四)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五)其他重点区域。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筑及时制止,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保存证据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商品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办法,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负有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置职责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证照、出具相关证明的;

(三)未及时发现私搭乱建、违规临时建筑等问题的;

(四)收到违法建筑的举报、反映或者问题情况通报,未及时查证,或者在查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纠正和依法拆除的;

(五)对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对接收到的问题、情况没有及时提出处置办法或未按照管理职责报告、移交主管部门处置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违法建筑有关问题的;

(八)未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的社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务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机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领导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确定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

(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的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三)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

(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负责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监督考评。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置违法建筑。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城乡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临时建筑审批制度、房屋修缮审批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进行及时核查,并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及违法建筑行为作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处罚工作,对应当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二)对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城镇违法建筑作出暂缓拆除决定;

(三)依法对向城镇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负责向新闻媒体对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拆除违法建筑是否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二)负责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三)依照职能职责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资质方面的处罚;

(四)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及附着建筑进行查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应当强制拆除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手续,且严重影响乡村建设规划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依法对建筑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二)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三)依法将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五)实施强制拆除前,通过张贴或媒体公告的方式发布包含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时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认定为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拆除:

(一)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

(二)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拆除的决定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暂缓拆除的事由消灭后,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建筑的,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商业中心及住宅小区;

(二)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

(四)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五)其他重点区域。

第二十七条 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筑及时制止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保存证据;

(三)及时主动上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劝阻,并及时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三十条 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阻碍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