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类型 |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 2012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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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一审 |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馆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李银群,个体商户。
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贝。
原告李银群与被告华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贝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银群诉称,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县南环路时,由我为华峰公司提供石料,华峰公司一直未付款,截止到2011年6月8日,共欠我料款352891元,华峰公司为我出具了总欠据。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华峰公司一直已无钱为由推脱不还,特此起诉。
被告华峰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华峰公司在承建馆陶县西环路工程时,原告李银群向其出售石料,累计价款270913元。2010年被告华峰公司在承建馆陶县南环路工程时,原告李银群又向该公司出售石料,累计价款8197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脱。2011年6月份,原告再次催要欠款时,被告将两项款合计后为原告出具新的欠据,即“今欠到李银群石料款贰拾柒万零玖佰壹拾叁元整(小写:270913),南环欠捌万壹仟玖佰柒拾捌元整(小写:81978)。总计为叁拾伍万贰仟捌佰玖拾壹元整(352891)。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6月8日”。该欠据并盖有华峰公司的印章。之后,原告李银群又几次向该公司催要欠款未果。2011年12月14日原告李银群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华峰公司在承建公路工程时,原告李银群向该公司出售石料累计价款35289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对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之诉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银群石料价款35289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3元,由被告华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庆才
审判员陈彦
人民陪审员靳旭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高军刚 2100433B
买卖合同纠纷。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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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第一章 产品质量官司的种类
第一节 违约诉讼
一、曹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上诉人时某宏与被上诉人崔某宾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侵权诉讼
一、倪某诉杭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二、孙某利与淮北盛和牧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三、胡某祥与李某祥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四、周某凤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庄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当事人
北京成举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宝翠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甲某与乙某等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等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上诉人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方某诉天津某公司等单位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五、盐城市吉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法院管辖
一、天津某集团甲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福建省甲陶瓷有限公司与木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某良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四、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某强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举证责任与证据
第一节 举证责任
一、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电气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二、武夷山市华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上诉人盘锦永瑞色母粒厂与被上诉人郑州东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重庆市某某乐商业有限公司等与况某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五、徐某与林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六、王某生等与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证据
一、罗某诉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二、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宏仁风湿病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责任承担形式
一、王某飞、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洛阳华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质量责任纠纷案
二、王某与胡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第二节 赔偿标准与计算
一、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与于某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段某雨与刘某庆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三、江西省某某花炮厂与何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参考文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