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 地    区 保山市隆阳区
类    型 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区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全区质量总体水平,切实增强全区经济社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各级关于实施质量战略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属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追求卓越绩效,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管理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隆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三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质量激励机制,通过宽领域、多层次、高效能的质量奖励制度,扩大社会组织参与,推动全区各企业和组织形成“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年度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企业或组织获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占当年名额。申请复评的企业或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复评合格后重新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为确保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在市质监局隆阳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纪检监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审办负责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评审组;

(三)制定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先进方法;

(六)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评审组由5名或5名以上奇数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等评审方法、技巧和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质量效益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二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云南名牌、保山名牌、云南著名商标、保山知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公共卫生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

(七)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获得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出现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公共卫生、环保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八条为保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订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评审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撰写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受理。

(二)材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审办。

(四)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初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五)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对入围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表决,经评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公示。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市、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七)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核后,由隆阳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区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授予“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给予5万元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先进典型事迹。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追求卓越绩效、改进质量、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区政府一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每年从新型工业化基金列支30万元作为区政府质量奖所需专项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七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第二十九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由评委会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或索赔,造成地区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其奖牌(奖杯)、证书应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禁止收受申报企业或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申报省、市政府质量奖,未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参加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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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9月29日第四届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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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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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 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 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 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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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于2019年初启动并进行了预申报,由于机构改革以及国家对评选表彰工作提出新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决定继续开展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正式启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数量及原则

申报条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评选数量: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评选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审依据和标准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见附件2);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细则(见附件3);

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见附件4)。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推荐申报方式,可以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申报,也可以由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对所有申报组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评审。

(一)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联系注册地区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见附件5),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由各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三)2019年进行过预申报的组织,现自愿继续申报的,请重新提交申报表,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四、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组织在2020年7月31日前将《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版4份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8月5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本区所有申报组织的申报表汇总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组织由北京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负责收集汇总。)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申报方式,提交《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审查筛选。评审办对所有申报的组织进行审查和筛选后,确定通过筛选的名单。通过审查筛选的组织,由评审办通知组织进行线上或线下培训,讲解评审标准及撰写自评报告方法,申报组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要求撰写组织概述和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提交。

(三)材料评审。评审办组建材料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开展材料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

(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建现场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现场评审,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综合评议。评审办依据参评组织的综合评审情况以及行业分布、产业发展定位等因素,综合评议后,提出入围名单。

(六)审议公示。评审办将入围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召开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入围名单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拟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批准表彰。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

一、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14年3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北京市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我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项。北京市政府设立质量管理奖,体现了市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重视,更体现了在特殊时期赋予了质量管理奖的重要意义和历史使命,带动全市各行各业重质量、创品牌的积极性,进而体现和树立政府的工作导向、引领效应,为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目的

一是通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推动品牌战略,树立质量典范,形成标杆示范效应;二是通过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行业各类型的组织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帮助更多组织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成效;三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评选出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促进质量社会共治;四是通过表彰优秀组织,以交流、学习、观摩等多种形式分享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前两届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情况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分别开展了第一届和第二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评议、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环节依次开展,共评选出20家优秀组织,涉及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各产业领域。通过评选活动,在全市各类组织中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学习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竞争力。同时推荐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参评了中国质量奖,获奖数量居全国各省前列。

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和管理形式

为做好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联系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同时设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成,对评审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五、申报范围和评审原则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不分行业、不分领域、不分性质、不分规模,符合申报条件范围内的组织均可申报。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坚持自愿申报,参评申报及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严格评审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出一批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为推动本市经济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六、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条件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北京市同行业前列;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二)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七、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情况

(一)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相关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评审标准和评审模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作为评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是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为基础,在不改变标准本身七大方面评价的前提下,对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更加突出北京市的特点和战略定位、品牌、创新和社会责任导向。

评审突出以质量共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将“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五方信息作为数据基础,采取专家评价和大数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评价指标涉及的组织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验证、分析和评价,以有效支撑专家评价,增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九、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方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申报,也可以由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对所有申报组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评审。

(一)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联系注册地区的区市场监管局,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二)由各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十、评选活动周期、名额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提名奖。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十一、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程序

本届评审将按照“推荐申报、大数据筛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程序,依次开展评选工作。

十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监督模式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模式,内部主要由市局纪检部门针对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制度和措施,评审员和参评组织均要签署承诺书,以保证评选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外部监督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行风监督员,对评选整体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员和接受评审的组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和标志使用规定

禁止获奖组织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获奖组织的社会责任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十五、评审办对已获奖组织的持续跟踪方式

评审办定期对已获奖组织的经营质量状况、产品质量、网络舆情、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及时撤销其所获奖项。同时要求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2100433B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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