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占耕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行为。

乱占耕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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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占耕地常见问题

  • 耕地占用税问题

    一、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 耕地质量等别和耕地质量等级的区别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分成10个耕地质量等级,国土资源部则是根据多年积累的成果建立了15个耕地质量等别。耕地质量等级考虑的是区域的农业生产最大潜力的挖掘,基于区域资源条件制定的标准;耕地质量...

  • 污染耕地如何恢复

    主要有: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对农田造成大面积的污染.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

乱占耕地文献

必须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_再议耕地占补平衡 必须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_再议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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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 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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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 --全县耕地占用税政策培训班讲稿 沅陵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瞿良福 2010 年 4 月 2006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了 "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 "的要求。同年 8 月,《国务院关 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提出,要 "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严格控制减免税 "。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启动了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 2007 年 12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正式公布并实施。 2008 年 10 月 29 日,《湖 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在省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11月 12 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一、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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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综合施策、依法依规、铁腕遏制”的原则,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构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通过源头疏解、巡查防控、严厉查处、责任追究等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

(二)建立保障合理用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通过规划管控、计划单列、统一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化布局等方式,切实保障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三)构建违法用地处理共同责任机制。巩固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推进自然资源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治理与基层治理相结合,形成“大家用、大家管”大执法格局。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疏解,保障合理用地。

1.健全宅基地取得机制。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因易地扶贫搬迁、灾害避让、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论证审查同意,农村村民可在同一乡镇(街道)内跨区域申请农村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鼓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节余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指标、易地移建预支使用原宅基地复垦指标等,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各类复垦整治指标的视为占用建设用地,建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单列解决;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灾危险区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完善建设用地整理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整治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域内统筹安排,保障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立项、实施、验收发证、建新方案审批、使用核销等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 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鼓励各区县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节余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矿山生态修复整治复垦指标等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各类复垦整治指标的视为占用建设用地,应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或允许建设区,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新方案和占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不得巧立名目以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名义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5.健全乡村规划审查机制。有序推进村规划编制、备案和实施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现行城镇规划实施规划审查、规划许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规划尚未编制完成,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按相关程序规定调整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实施规划审查、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规划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农村建设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动态巡查,遏制在萌芽状态。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员和巡查队伍、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提高执法巡查效果,确保违法用地行为在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消除。(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紧紧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深入持续搞好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村村通、宣传车等线上线下方式,制作发布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公告通告、宣传标语(不能使用横幅软标)、宣传视频等,以“八个不准”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形成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3.加强违法线索收集。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违法举报电话,完善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专人值守、专人登记,及时接听、接收举报信息,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收集、发现违法线索。(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4.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四川省村镇管理条例》等规定,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采取全天候蹲守制止、截断建材来源、劝阻施工人员等强有力措施,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消灭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5.坚决执行共同责任机制。贯彻落实《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11〕20号),进一步巩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拒不停工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告知函后,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并依法从严处理;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行业部门不得颁发相关经营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已经颁发的要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告知函后,撤销经营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要在依法批准用地后方可允许动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追究责任,实施铁腕整治。

1.从严从快追究违法责任。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制止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严从快追究用地者违法责任,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必须坚决拆除,符合没收地面建构筑物设施的要坚决没收移交到位后采取查封、关闭、拆除等措施,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新增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要将违法违规线索或处罚决定移交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要录入诚信记录,并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受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从严开展一案多查。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除从严从快追究用地者违法责任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的,要同时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的违法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从严从重追责问责。对贯彻执行共同责任机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不力、违法问题突出、整治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4.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村(社区)是落实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前沿阵地,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村(社区)开展遏制新增违法治理情况与基层治理行动相结合,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整治效果作为任职、参选村(社区)“两委”干部重要考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民政局)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设行为,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7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个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相继对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当务之急,就是要坚决遏制增量,立行立改,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建房占用耕地行为。拟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三个方面14条措施,以坚决有效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源头疏解,开好建设用地保障审批“前门”

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和乡村振兴,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从5个方面来强化源头疏解,保障合理用地。

(一)针对特定区域允许跨区域配置宅基地。《实施方案》提出: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因易地扶贫搬迁、灾害避让、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论证审查同意,农村村民可在同一乡镇(街道)内跨区域申请农村宅基地(含实施新农村综合体、新村聚居点和农民住宅公寓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泸县作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探索农村村民在县域内跨区取得宅基地,这一改革做法,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和美丽乡村建设,得到国家、省的认可和高度肯定。我市古叙南部山区及其他丘陵山区,地灾易发多发,在避让地灾、永久基本农田等后,部分区域可建宅基地少,甚至没有。近年来,全市实施了多个易地扶贫搬迁和新农村聚居点,部分项目实际上实施了跨区域安排宅基地。《实施方案》针对特殊区域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宅基地,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精神和改革实践。但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跨区域配置,身份必须是农民,不允许城镇居民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也不允许借新农村建设为名搞“小产权房”。

(二)畅通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节余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指标、易地移建预支使用原宅基地复垦指标等。即通过存量盘活利用作为农民合理建房用地的主要来源,以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单列解决,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完善建设用地整理制度。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各区县要加大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整治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域内统筹安排,保障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同时,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立项、实施、验收发证、建新方案审批、使用核销等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通过以上措施,既发挥区县盘活利用闲散建设用地的积极性,也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支撑力度。

(四)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实施方案》鼓励通过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建设用地,视为占用建设用地,参照增减挂钩政策,不需要年度计划、不需要占补平衡;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实施方案》还强调,不得巧立名目以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名义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此举措不仅简政放权,也有利于强化监管。

(五)健全乡村规划审查机制。《实施方案》提出:要有序推进村规划编制、备案和实施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规划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农村建设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样就要求在审批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为统筹城乡建设、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堵住“后门”

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农村建房“八个不准”的要求,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强有力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措施。

(一)加强动态巡查。《实施方案》提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动态巡查责任,统筹整合巡查力量和队伍,确保违法用地行为在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消除。该措施要求,就是要发挥事前防范作用,坚决止住新增违法建房行为。

(二)强化宣传,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实施方案》提出:以“八个不准”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形成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八个不准”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并向社会发出新增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就是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形成全民监督的强大攻势。

(三)加强违法线索收集。《实施方案》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违法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收集、发现违法线索。

(四)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实施方案》提出:采取全天候蹲守制止、截断建材来源、劝阻施工人员等强有力措施,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对“你来我停、你走我建”躲猫猫式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应对之策,决不允许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在我们眼皮底下发生。

(五)重申坚决执行共同责任机制。2011年,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11〕20号),明确了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重申,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拒不停工的,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并依法从严处理;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行业部门不得颁发相关经营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要在依法批准用地后方可允许动工建设。通过共同责任机制的有效落实,真正构建起土地“大家用、大家管”的“大执法、大监管”格局。

三、坚决严格追究责任

在坚持原有执法监管体制、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实施方案》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提出了更严格、更严厉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表明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和铁腕措施。

(一)对违法用地从重从快追究违法责任。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新增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要将违法违规线索或处罚决定移交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要录入诚信记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受理。同时,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的,要同时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的违法责任。该举措对“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要求既要查用地者,还要查处出租者。

(二)要强化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贯彻执行共同责任机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不力、违法问题突出、整治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整治效果作为任职、参选村“两委”干部重要考量标准。该要求是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起到多管齐下的作用。

(三)对于刑事责任追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种情形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形是非法占地行为,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是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方案》是全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重要规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坚决止住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本《实施方案》提出的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新增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存量问题,因成因复杂、类型多样,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另行研究制定分类处置的政策措施,对存量问题分步分类进行处置。 2100433B

泸市府办发〔202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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