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为强化河道管理,杜绝违法建筑挤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护岸;无堤 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告: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 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 延伸五至十米。

保护 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州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境内的省管河道(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安宁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由州河道主管机关转报省河道管理部门审查。

(二)州境内跨县(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州境内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州备案。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 洪、航运通畅。

六、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建设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护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建设项目施工期内临时建筑和弃土弃碴的处理方案。

七、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城镇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意见。

八、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九、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十、计划、建设等 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十一、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十四、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十五、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可按《水法》第七章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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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6日州人民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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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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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防洪安 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 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 (包括河滩地、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洪道 )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开发水利 (水电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 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 )。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446—1995)确定。 一、审 查 权 限 第三条 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 经河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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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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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为了发挥河道的正常功能,确保江河防洪安全,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工作 。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 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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