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6日八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河道整治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收费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凉山州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自然形成的砂、石等自然资源。河道砂石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水位确定。
保护城镇或1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保护1 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护岸地范围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本辖区河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协助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综合利用。
(一)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辖区河道确定禁采区、保护区和开采区。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点、开采范围及其数量由河道主管部门按照确保堤防、桥梁、公路、渡槽和渡口安全的要求,科学测算,合理确定。
(三)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河道原有防洪设施,不得擅自改堤修路,不得设置行洪障碍。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掘的砂石资源。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由县(市)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出让方式,授予开采权。河道内采砂由采砂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开采项目、采挖范围、期限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单位或个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如系水采还需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安全许可证)。二证齐全后方可办理河道采砂其它手续。
河道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要对申请人明确开采期限、地段、范围、采砂总量、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及业主采砂后对河道的修复整治责任和废石料弃置场所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每年的十月份为年度审验时间。其它证照年检按照各部门规定进行。
第九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具有采砂、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相关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河道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批准同意后再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到开采点绘制开采砂石范围图,编制砂石资源储量说明书。
(二)各种需提交的材料齐备,并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由河道主管机关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再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上手续完备后,申请人方取得砂石资源合法开采经营权。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报告(内容为申请人情况,申请开采点范围等);
(二)相应的砂石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机械设备清单;
(五)确保开采范围内水利设施、河道行洪、桥梁、堤防安全承诺书。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办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采砂申请人。
需要采砂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办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通知采砂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采砂许可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有关批准文件;
4、砂石储量审批认定书。
第十四条 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的业主应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门交纳砂石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65%专项用于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及防汛设施的更新改造;20%作为县(市)水利部门河道砂石管理费;15%作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税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依法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依法按规定对本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采、经营业主收取砂石资源费。非河道主管部门无权收取砂石资源费。
各县(市)收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按年度向州河道主管部门上交当年总收入的7%,由省、州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用于河道管理。
第十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计收标准。
(一)砂、石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砂石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元计收。
(二)从事淘金属手工作业的,采砂管理费按核定作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收费1元。淘金后又将砂石副产物出售(利用)的,应按本条(一)款办法加收砂石资源费。
第十六条 各开采点下河作业通道及运输通道如涉及占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维护的,由该采砂点业主与所涉及的村、组及农户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给予协调,严防群众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擅自在州境河道内挖采砂石资源。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从事开采、经营的,均属非法。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对扰乱社会治安或触犯刑法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给予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与执行本暂行办法相关的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该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凉山州水利局和凉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过去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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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批准程序、河道采砂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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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4年 05 月 14 日 10 时 40 分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已经 2003年 9月 22日市人民 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三年十一月 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 通 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以下简称河 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 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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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6日州人民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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