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号

邮政编码:614000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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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贵林(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唐 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

王志坚(党组成员、副局长,市风景园林局局长): 主持市风景园林局工作。分管信访科、政策法规科,市建设监察支队。

金 涛(党组成员、副局长,总规划师): 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综合规划管理科,市中区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宋剑如(党组成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分管政工人事科,局退管中心。

王永东(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建筑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技术发展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张艳炬(党组成员、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主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住房改革与保障科(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四川通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乐山汇通房地产经营总公司、乐山鸿大(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刘晋明(党组成员、市新农村和彝家新寨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负责市新农村和彝家新寨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勘察设计科(市抗震办、市墙改办)、市金地地质勘察所。负责智慧城市建设。

刘其焱(党组成员、市城市新区规划建设指导办公室主任): 负责市城市新区规划建设指导办公室、五通桥区规划分局日常工作。分管规划编制科,市基础设施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

许忠勤(党组成员、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沙湾区规划分局日常工作。分管城市亮化管理科(市亮化管理办公室),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排水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童涛(党组成员、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负责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测绘管理科(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市金城城市测量队。

王文(副调研员):主持政工人事科工作。

许云贵(副调研员):主持监察室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局务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要、保密信访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承办局行政会议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政工股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察、任免、职工调动、劳动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管理建设教育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计划和行业教育发展规划;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宣传、组织、统战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党委会议;协调办理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共青团、民兵等有关事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股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审查或审批;组织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建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建筑系统各行业及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财会监督及审计工作;综合管理有关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综合协调建设系统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建设系统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批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建设系统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工作;审核建设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咨询工作;组织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并协助县法制局颁证、验证工作。

(五)城乡规划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测绘工作、城镇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规划设计市场、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城镇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办理“一书两证”;承办城镇各类开发规划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并组织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本县行政区域界限的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

(六)建筑业管理股(挂渠县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渠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渠县建筑业劳务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拟定建筑业发展计划;指导局属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申报工作;负责建造师项目经理培训和资格认证;负责建筑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以及证书的使用管理;负责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县外建筑企业进入县内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参与组织协调建筑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县内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认定,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工程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工程的年度实施情况;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概算调整;参与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全县散装水泥发展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拟定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执行产业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和参与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应用;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县内承担勘察设计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和研制开发“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七)城市建设股(挂渠县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牌子。

指导城镇市政基础公用设施建设,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包括园林环卫事业)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执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指导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电、排水、广场、热力、电信、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残疾人、孤儿院、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城市广告、公共场站路灯和挖掘、占用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审查《排水设施许可证》、《挖掘占道许可证》的核发。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用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参与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县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执法监察资质认证,资质年检申报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执法监督工作。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定点、设计方案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以及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全县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指导燃气具安装、《燃气销售许可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八)村镇建设股(挂渠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和管理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审核“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制镇(含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重点建制镇(含省市级试点镇)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负责农村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推广;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与施工;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筑个体工匠的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九)行政审批股

(十)总工办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单位地址常见问题

(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乡测绘、城乡勘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气、燃气用具经营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办理挖掘证、占道证、广告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城市路灯)和广告业务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乡房地产产权产籍、房政和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四川省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匠资质从业的培训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建设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房政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广告业、城镇监察与管理、勘测设计咨询业、装饰装修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乡测绘、城乡勘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气、燃气用具经营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办理挖掘证、占道证、广告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城市路灯)和广告业务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乡房地产产权产籍、房政和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四川省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匠资质从业的培训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建设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单位地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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