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试行) | 颁布单位 |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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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3.07.09 | 实施时间 | 1983.07.09 |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
第二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拉萨市城市园林局主管城市绿化事业,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加强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公园、林卡等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由有关单位和居委会按分工负责绿化和管护。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要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和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苗圃建设。市园林部门应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的具体要求是:
(一)绿化面积在城区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三)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四)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而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老城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五)新建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九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市城区和郊区公共用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林权属于国有,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护、更新。
(二)市园林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公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划归单位管护的国有林卡要认真管护好,日常收益归管护单位。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十条 市区内的林卡、树木主要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无论公有或私有,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林卡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牲畜。必须砍伐、移植时,需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一处一次砍伐、移植十株以内者,报市园林局审批;超过十珠者或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第十一条 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局及砍伐者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现有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城建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在本市城市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过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拉萨市城市园林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你好,《城市绿化条例》中附件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4款规定。。。。。。。。。医院绿地率不低于35%。。。另,各省市对绿地指标会有不同,例如,浙江省将医院绿地指标提高至40%。绿化率是...
主要内容是规划和建设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 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 2017 年 03月 21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城市绿化 事业的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 ,美化 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 城市规划区 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 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 绿化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 28 根据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 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 根据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 根据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 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
索引号:MB0Q01904/2021-00080
发文字号:拉政办发〔2021〕43号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9-09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 年 09月10 日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拉政办发〔2021〕4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
第二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础建设计划。
第五条 本市城区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拉萨市城市园林局主管城市绿化事业,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加强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公园、林卡等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由有关单位和居委会按分工负责绿化和管护;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要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和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苗圃建设,市园林部门应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的具体要求是:
(一)绿化面积在城区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三)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四)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而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老城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五)新建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宽度不得少于街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九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市城区和郊区公共用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林权属于国有,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护、更新;
(二)市园林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公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划规单位的管护的国有林卡要认真管护好,日常收益归管护单位;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十条 市区内的林卡、树木主要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无论公有或私有,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在林卡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牲畜。必须砍伐、移植时,需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一处一次砍伐、移植十株以内者,报市园林局审批;超过十株者或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第十一条 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局及砍伐者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现有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城建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上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在本市城市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过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单位和个人对经济制裁不服,可向罚款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拉萨市城市园林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护好原生植物,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主要包括天然生长的爬地柏、小叶杜鹃、香柏、侧柏、圆柏、金露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涵盖原生植物采集、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焚烧等各环节,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管和专项打击相结合,加大对非法采集、随意采挖、非法运输、加工制售原生植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和经营原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准确研判问题、及时部署工作,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乱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经营重点保护原生植物违法活动易发多发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原生植物重点分布区域“建档立卡”,落实原生植物保护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原生植物林地的村(居)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双联户的带头示范作用,制定护林公约,并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引导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
第七条 市林业草原部门应切实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各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做好全市原生植物林木采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颁发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规定原生植物采集以藏蒿为主,只能以裁剪侧枝方式对小叶杜鹃林木进行采集,不得整株挖掘滥伐。严禁无证采集原生植物,切实加强相关林地保护。
(二)负责封育管理小叶杜鹃,指导各县(区)划定小叶杜鹃林地的采集区域,科学划分采集区域(将小叶杜鹃分布区域划分为若干采集区,每年确定一个采集区,轮流进行采集),注重生态修复,制定采集标准,并依法加强监管。
(三)指导加大原生植物替代性林木种植力度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原料种植力度,逐步减少甚至消除对小叶杜鹃等原生植物的采集。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市、县(区)相关执法力量,对滥采原生植物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公益林地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护林员等各类生态补偿岗位管护人员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原生植物的封育管理成效与年终奖惩挂钩办法,重点盯死看牢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益林范围内的原生植物,严格落实禁止非法采集、封育保护原生植物资源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法违规采集原生植物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电话等问题线索反映渠道,主动加强与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跨地(市)、县(区)运输携带原生植物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依法严查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原生植物。
第十条 铁路、公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在随身行李及托运物品安检过程中将原生植物列入重点检查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市林业草原部门核发的原生植物林木采集证和运输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予以暂扣,并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严把收寄验视关、实名收寄关、过机安检关,严禁收寄原生植物,凡验视发现或标注为原生植物的可疑包裹,一律不得发运,并由公安、林业草原部门及时介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严防通过网络、电商平台等方式非法出售邮寄原生植物。对所查获的非法运输原材料及制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林业草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压实主城区便民警务站管理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辖区派出所、警务站、木材检查站和超限检测站的作用,坚决封堵原生植物非法运输渠道,严禁没有采集证、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各类原生植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市特别是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将查缴的原生植物统一移交林业草原部门,由林业草原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原生植物加工及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原生植物加工点审核、监管和依法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原生植物加工利用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登记注册,原则上不得新增审批生产加工自然生长原生植物类企业,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等主城区辖区内不得审批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并切实加大对各类未经审批从事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的查处力度。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原生植物品种及来源,规范原生植物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管机制,参照《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 26393-2011)、《燃香类产品分类及术语》(GB/T 33274-2016),依法对原生植物进行监管,提倡生产粉末状小包封装的环保煨桑香草,生产加工的煨桑产品中小叶杜鹃的总配比不得高于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各负其责,通过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加强原生植物人工培育、种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栽培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有技术能力的苗木繁育种植企业开展规模化育苗和种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组织等开展人工种植,扩大人工种植的利用率,实现从非法采集向人工种植利用转变。通过科学研究、科技支撑,推广使用替代产品,鼓励使用替代性植被及藏蒿等易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原料,倡导使用粉末状原生植物加工产品和藏香,减少对原生植物的依赖,确保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原生植物产品出售及购买行为,合法销售的原生植物产品必须采取粉末状小包封装,禁止销售成捆原生植物或枝叶类原生植物,减少原生植物燃烧量。
第十九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林业草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药材市场、藏香加工厂点、旅游景区等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原生植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联合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焚烧区域、转经线路沿线的流动摊贩、售卖点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对无合法来源的原生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淡化宗教消极影响,依托各级基层党组织,引导群众理性宗教消费,鼓励信众购买粉末状环保产品,自觉抵制不科学、不理性消费行为,坚决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斗争。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实际,规范群众购买原生植物产品时间和频次,严控购买数量,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全面清理排查摆摊售卖原生植物行为,重点对主城区内主要从事原生植物及其产品销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所有煨桑点摸排、登记、备案、日常监管,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 26529-2011),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压实寺庙管委会、各县(区)宗教部门的管理责任。实行煨桑点位登记制,对辖区内所有煨桑点进行登记造册,对现有煨桑点密度过大不规范的责成各县(区)进行清理规范。有寺有僧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由各寺庙管委会管理,有寺无僧的藏传佛教寺庙相关煨桑点及社会面煨桑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市林业草原部门牵头,协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予以惩处,对直接燃烧原生植物枝叶、一次性燃烧粉末状煨桑原料超过 150 克(或小包封装 1 包)等过度煨桑行为依法依规劝导训诫,对现场点位管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整改并追究责任。坚持每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并在重要宗教活动节点、升学考试及公招公考时间节点重点开展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文明理性煨桑良好氛围。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围绕加强煨桑点管理,有针对性地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发布,并依法开展环境质量执法监管。 市教育部门在各类升学考试、公招公考之际,应加强校园门口及周边区域巡查力度,对过度煨桑行为及时制止处置,并报联合执法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煨桑点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煨桑点位值守制,建立“党员分包、定点值守”制度,发挥网格和双联户作用,确保煨桑点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实行煨桑点位巡查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集中规范整治煨桑点、销售点及转经路沿线零售区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居民自用烧香炉、流动摊贩、销售点等进行检查,对过度煨桑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及时教育规劝并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宣传文化、宗教事务、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协调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进寺庙、进乡村、进社区,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的浓厚氛围。
市委宣传、网信部门应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原生植物保护管理专题宣传,并进行反面警示宣传教育,加大负面曝光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非法采集、制售和焚烧原生植物对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
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教育引导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市佛教协会,充分调动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寺庙僧尼作用,带头开展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宣传,讲清楚过度煨桑的严重危害,积极主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抵制过度煨桑行为。
市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在做好群众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的同时,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市教育部门应将生态文明理念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旗帜鲜明批判过度煨桑等不理性行为,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牢生态环保意识和文明理性煨桑观念,通过“小手拉大手”引导家庭成员严守生态保护理念,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典型示范作用,把原生植物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和各类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引导群众把精力集中到过好今生幸福生活上来,持续淡化宗教消极影响。
全市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采集、运输携带和破坏原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