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基本信息

中文名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前 言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从根本上解决粮食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守住“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粮食流通工作的底线,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确保不发生粮食供应脱销断档,要大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粮安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粮油仓储设施、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等。要全面深化粮食流通领域各项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要求,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提出了今后我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15年至2020年。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保障粮食供应能力牢靠地建立在我们自己身上、把饭碗牢牢端在我们自己手中”;把粮食仓储建设“做为农业基础设施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备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粮安工程”要统一布局、统筹安排,要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衔接起来。

实施“粮安工程”,是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增加粮食有效供给守住底线的必然选择,是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粮食质量安全需求新期待的基本要求,是应对国际粮食市场复杂形势增强我国粮食流通抗风险能力的迫切需要。

第一节现状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成功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粮食流通设施条件得到改善,应急体系逐步建立,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打下良好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从需求方面看,我国人口总量还将增加,粮食消费将呈刚性增长;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深入推进,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粮食品种结构性矛盾和供需区域性矛盾加剧,对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供给方面看,粮食增产制约因素增多,我国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耕地、水等资源约束日趋强化,国际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这些都对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方面,为缓解粮食流通设施严重不足和落后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我国先后进行过机械化骨干粮库、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利用国债建设中央储备粮库等3次大规模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其中世行项目投资约80亿元,在东北等地区和部分粮食物流通道建设近300个粮食中转库、港口库和收纳库,建成仓容480万吨;国债建库项目投资343亿元,集中建设了1114个国家储备粮库,建成仓容5260万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06-2015年)》《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方案》《农户科学储粮“十二五”建设规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十二五”规划》。近几年来国家继续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其中2009-2014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各地和央企建仓3480万吨,仓储条件得到一定改善;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东北港口粮食发运能力和东南沿海的接卸能力明显增强,长江通道基本形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目前共为全国26个省(区、市)配置817万套标准化储粮装具,可储存粮食约1400万吨,每年减少储粮损失90万吨;强化粮油质量检验监测能力,为300多个检验机构配置粮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有效提升了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这些粮食流通设施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粮食流通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是,现代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远没有建成,随着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供需形势的变化,粮食收储仓容能力不足、物流通道不畅、应急供应能力薄弱、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粮情监测预警滞后、产后损失浪费严重等矛盾又日益突出,国家粮食供应安全仍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粮食收储设施能力严重不足。2014年全国粮食产量达6.07亿吨,相对于3.98亿吨的商品粮数量,粮食仓储仓容缺口巨大。粮食主产区中的东北地区尤为严重。《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方案(2009-2020年)》确定的原建设规模已不能满足新的需要。基层粮食收储设施陈旧老化严重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很大。二是粮食物流通道不畅。随着粮食生产继续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和西部地区产需缺口进一步扩大,“北粮南运”格局更加凸显。实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06-2015年)》,对主要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离确定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2014年全国有1.65亿吨粮食跨省运输,原粮跨省散运比例约25%,以包粮运输为主。特别是铁路散粮车因回空问题而尚未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运营,东北粮食入关和西南、西北流入通道能力不足。三是粮食应急供应能力薄弱。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应急保供任务艰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设施陈旧落后,功能不完善,配送效率低,面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等应灾应急供应能力尤其薄弱。四是粮食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由于粮油质量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不足,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不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尚未建立,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五是粮情监测预警滞后。现有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尚不健全,缺乏完整统一规范的信息监测平台和科学灵敏的预警预测功能。粮情信息采集不全面、时效性差,采集手段落后。资源缺乏有效整合,数据挖掘不深入,信息反馈不灵敏,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未建立,服务内容和手段单一。粮食库存监管效率低,成本高。六是粮食产后损失浪费严重。我国农户存粮约占全国粮食年总产量一半左右,由于储存条件差、设施简陋等,农户储粮损失比例约8%左右。加上粮食仓储装卸运输抛洒遗漏、过度和粗放加工,每年造成的粮食损失超过3500万吨。餐饮消费环节的浪费更是触目惊心。

这些问题叠加交织,对保障粮食收储供应安全提出了巨大挑战。根据守住粮食流通工作底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总体要求,上述问题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成为推进“新四化”同步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短板。为此,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必须抓紧推进“粮安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新要求和守住“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粮食流通工作底线,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彻底改善粮食仓储、应急等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粮安工程”,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统筹生产与消费、近期与长远、中央与地方、产区与销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并衔接行业及各类专项规划。注意处理好当前急需与发展趋势、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抓住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建设一批“粮安工程”的重点项目,发挥引领、主导和带动作用。

——整体布局、优化资源。坚持全国一盘棋,中央与地方之间、产销区之间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相互衔接,做到功能互补、结构合理,避免重复建设。统筹“粮安工程”各项任务,整合存量资源,优化增量资源,提升整体功能。

——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全面深化粮食流通领域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粮食收储供应的体系建设要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相适应,与协同推进新“四化”相适应。要用改革的思路推进“粮安工程”建设,既要加大政府投入,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民营等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注重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粮食行业,用信息化引领带动粮食流通现代化。实施科技兴粮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粮食科技支撑新突破。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提高粮食行业的科技含量。

——多元筹资、加大投入。针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充分发挥中央投资的支持和带动作用。综合应用土地、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杠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高效利用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

第三节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售粮便利、储存安全、物流通畅、供给稳定、应急高效、质量安全、调控有力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粮食流通新格局。

——粮食收储能力大幅增强。可用仓容满足粮食收储需要,彻底消除“危仓老库”带病储粮,基本消除“席茓囤”等露天存粮,粮食收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粮食物流效率显著提高。八大粮食物流通道功能更加完善,跨省原粮“四散化”比例明显提高,粮食从产区到销区的运输时间明显缩短、损耗大幅减少,跨区域的物流运输更加顺畅。

——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更加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救助受灾群众口粮供应得到基本保障,部队军粮保障及时有效,应急粮食储备物资快速运抵灾区集结点,确保灾区不断粮,供应有保障。

——粮油质量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放心粮油”的零售网络覆盖80%以上的社区、乡村。建成从田间到餐桌全产业链的粮油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指标的综合检验能力达到70%以上,检验效率明显提高,粮食检验监测技术水平显著增强,确保城乡居民吃到“放心粮油”。

——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建成。粮情监测预警能力不断加强,建成指标科学合理、技术先进适用、监测灵敏高效、数据权威可靠、发布及时通畅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努力实现“未动先知”“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粮食产后节约减损取得明显成效。每年减少粮食产后流通环节损失浪费1300万吨以上,损失浪费率下降40%以上,粮食消费更加科学合理,形成全社会节粮减损长效机制。

注:新建仓容指标为规划期建设任务累计数。

通过实施“粮安工程”,将全面深化细化和拓展《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目标,并使其更清晰完善。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和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补充完善应急供应体系、强化粮情监测和促进节粮减损等相关目标,并将相关建设目标延伸到“十三五”时期。

第四节区域布局

根据我国粮食产销区域特点,按照整体布局、优先产区、突出重点,统筹中央与地方的要求,优化区域布局。

主产区着力解决仓容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储存和“危仓老库”带病储粮问题,重点加强粮食收储设施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农户科学储粮等。优化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等3个流出通道物流节点布局。产销平衡区全面提升粮食供应保障能力和农户储粮减损水平,重点加强西南、西北粮食物流通道和应急供应体系、仓储设施等薄弱环节建设。主销区全面提升市场调控保供应急能力,重点加强粮食接卸、地方储备、粮情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能力建设。继续加强中央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建设。

第五节进度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急需优先、梯次推进的要求,分应急建设期、整体推进期、全面建成期三个阶段实施。

应急建设期(2015年):重点解决仓储设施不足等紧迫问题,核心是主产区仓容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优先解决黑龙江、吉林等部分主产区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收储仓容矛盾突出问题。分批次整省区加快推进主产区“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完成“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启动应急供应体系、粮情监测预警等建设。

整体推进期(2016~2017年):全面推进粮食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烘干能力建设任务。继续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应急供应体系、粮油质量安全、粮情监测预警系统、粮食节约减损等建设。

全面建成期(2018~2020年):全面完成“粮安工程”建设任务。分别完成粮食收储设施、物流节点、应急供应体系、粮油质量安全、粮情监测预警系统、粮食节约减损等规划建设任务。“粮安工程”规划的所有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二章建设粮油仓储设施

加强加快粮食收储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设施区域布局,全面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消除95%以上“席茓囤”等露天存粮现象,确保粮食敞开收购和安全储存。全面推广应用绿色生态智能储粮技术,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管理技术水平。

第一节加快仓储设施建设

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联合建仓和粮食收储,以东北地区及南方稻谷产区等为重点,加快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并配套建设烘干设施设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2014年第52次常务会确定的集中新建仓容5000万吨任务,仓容建设要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挂钩、与地方新增储备规模挂钩、与仓容缺口挂钩、与加强中央储备粮调控作用挂钩,并结合完善粮食价格政策和收储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仓储和加工企业资源,新建成符合相关条件的仓储设施纳入集中新建仓容规模,建设形成适应粮食安全需要的收储能力。仓容建设要与需求紧密结合,优化区域、结构布局,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保证粮食存储安全。“十三五”期间继续重点安排仓储设施建设。按照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主销区、产销平衡区也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主产区建立产销衔接长效机制,并鼓励主销区的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收储设施。

研究提高国家粮食储备总规模。通过配套鼓励政策,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进一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继续加强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保证粮食存储安全。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积极建立“粮食安全社会责任企业”机制,择优遴选部分加工企业承担收储加工转化调节等调控任务。

第二节维修改造“危仓老库”

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加快维修改造“危仓老库”进度,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逐省整体推进,兼顾产销平衡区。到2017年之前完成全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重点对仓房保温隔热、防潮防雨、气密性等进行改造,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对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按照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原则报废重建或异地新建。

第三节建设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库

加快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库建设,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等的保供能力,重点在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示范建设一批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库。解决大城市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库不足、设施条件落后的突出矛盾,并优先满足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成渝等大城市群成品粮储备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四节提升仓储设施技术水平

针对收纳、中转、储备等不同功能需求,优化仓型设计和储粮“四合一”技术应用,因地制宜推广使用保温钢板仓等新仓型,提高设施机械化程度;全面推进物理和生物杀虫防霉、气调储粮、智能粮情监测、智能通风、节能低碳烘干等绿色生态智能储粮技术,推广粮食品质分析、质量追溯、真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粮食消解技术等质量监测技术。推进仓储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粮库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三章打通粮食物流通道

加大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等流出通道和华东沿海、华南沿海、京津、西南、西北及沿海进口流入通道建设力度,完善和优化物流节点布局,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实现散粮运输全程无缝连接。

第一节打通“北粮南运”三大主通道

重点加快东北粮食流出通道建设,完善铁路散粮发放设施和铁水联运物流系统,着力提高散粮铁路入关外运能力和主要港口疏港外运能力,充分利用东北地区港口转运能力,积极引导东北粮食通过海运方式增加外运,彻底解决“北粮南运”入关瓶颈制约问题。结合实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有关完善粮食运输系统目标任务,建设一批粮食大型装车点和散粮集装箱发放点,解决铁路散粮车回空问题,开通从东北地区到华北、华东、华中地区的铁路散粮车和到西南、西北地区的粮食集装箱班列,实现铁路散粮车入关运营。组织力量,积极研究攻关集装袋等单元化运输新方式,提升正反向运输的集约化能力,降低散粮运输成本。

加强黄淮海粮食流出通道建设,提升“北粮南运”承东启西、连南贯北能力。建设一批铁路散粮车和集装箱装卸节点及内河散粮节点,完善散粮发放设施,开通铁路散粮车和集装箱班列;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公路网建设,大力发展散粮汽车运输。

完善长江中下游流出通道,强化公、铁、水运输无缝衔接。建设一批铁路散粮车和集装箱装卸节点及内河散粮节点,依托内河水运干线及航道工程建设,重点在长江沿线和运河水网等建设一批散粮节点,强化粮食集并江海联运发运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发展散粮船舶运输。

第二节加强粮食主要流入通道建设

加强西南、西北通道建设,重点沿主要铁路干线等建设一批粮食物流节点,提升西南、西北各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粮食卸车能力,开通班列运输。建立华南港口到西南地区的铁路运输直通通道;逐步提升新疆等后备基地粮食物流外运能力。

完善华东沿海、华南沿海、京津等流入通道,依托沿海现有主要港口节点,大力发展公、铁、水联运,完善港口后方铁路和珠江等内河散粮集疏运系统,主要建设一批铁路及内河散粮接卸节点,实现铁路和港口无缝衔接,扩大沿海港口来粮对内陆的辐射能力。

完善沿海粮食进口通道,依托华东、东南沿海等现有大豆、玉米、小麦等进口粮食主要港口节点,重点完善临港加工成品粮、饲料用粮及豆粕等副产品的内河、铁路、公路等疏运系统;依托西南、西北通道建设,发挥边境口岸和中心城市节点的集散功能,构建我国与东南亚、南亚、中亚国家的粮食流通走廊。

加强粮食产销对接,完善运营组织管理模式,鼓励销区企业通过合资、重组等与产区企业组成购销联合体,保证发运点、接卸点运量稳定,为铁路班列运输创造有利条件。在物流与加工能力较大的地区,依托节点建设,形成一批运作规范、集粮食仓储、运输、检验、交易、加工、配送、信息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和技术手段于一体的大型粮食物流园区。

第三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加强“北粮南运”各通道和节点公、铁、水多式联运物流衔接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快推广专用散粮汽车、内河船舶等新型专用运输工具和散粮、成品粮集装箱(袋)等集装单元化运输装备及配套专用装卸装备技术;大力推广钢板筒仓等新型中转仓型以及高大平房仓、浅圆仓散粮进出仓设备。加强粮食物流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研发,充分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粮食物流环节自动监测、优化调度和智能追溯等技术应用。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四章完善应急供应体系

落实《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各类应急条件下的粮食供应保障能力,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和维护,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和加工网络布局,构建现代粮食应急保供体系。

第一节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到2017年,依托现有社会资源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保障体系,确保应急供应网点覆盖乡镇(农垦系统农场)、街道(社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同时,增强应急供应网点的辐射功能,使应急能力覆盖到辐射所有村屯、社区的居民点。

应急网点原则上不新建,主要是根据不同地区、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要求,制定应急网点的布局和标准,按布局选择现有零售网点进行改造,增加应急功能、赋予相应的职责。应急供应点建设以现有应急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粮油平价店等为基础,同时从商场、超市、便利店、粮油经销店,尤其是政府扶持的城市便民菜场、社区菜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店、大众主食厨房等网点中择优选定。按应急标准改造一批网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提升粮油应急供应能力,并且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承担粮食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平时按市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履行承诺,维护信誉,应急状态时作为政府救灾应急和调控的载体。

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促进储存、加工、运输、供应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促进应急供应网络与现有储备体系有效配套、衔接,组织应急演练培训。按规定要求建立和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随时投放市场,保证应急需要。全国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应满足15天以上的口粮消费需要。对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人口密度小的西部地区,设立必要的临时供应点,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供应需要。

第二节提高粮油应急配送能力

制定粮油配送中心规范和改造建设规程,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整合资源,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成品粮批发市场,提高突发事件发生时粮油的应急供给、调运、配送能力。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增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加工保供能力,提高即食食品的生产能力和供应的及时性。

鼓励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配送网络,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社区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建立各类突发事件条件下粮油及食品运输配送的应急预案,以及装备征用调度能力,完善跨区域粮油应急储运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复杂条件下粮油应急运输协同保障的能力。探索建设陆空水三位一体的粮油及食品应急配送投放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各类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国防安全等情况下的应急供应能力。

第三节增强粮油应急加工能力

依托骨干企业建立应急粮油生产加工能力储备,现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不足的,适当增建部分应急加工企业,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优先选择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地方骨干粮油加工企业,特别是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承担应急粮油及食品的加工能力储备任务。支持一批企业围绕提升应急加工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粮油应急加工骨干企业成品粮仓储条件,完善应急设施设备,推广应用低温储存技术,提升粮油应急加工企业仓储和配送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储存、加工、运输、配送一体化的粮油应急示范企业。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五章保障粮油质量安全

加强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放心粮油”供应销售网络平台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粮油全产业链质量安全。

第一节完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分类配备粮油检验仪器设备,全面实现粮油理化品质、安全卫生、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转基因等检验监测能力,粮食检验监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依托现有大中型粮食企业、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检验资源,建设一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点。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粮油标准验证站,逐步形成粮油标准研究验证和后评估体系。

第二节发展“放心粮油”销售网络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到2020年力争80%以上的社区、乡村建成“放心粮油”示范店,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粮油供应质量的提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粮油消费的质量安全。根据城乡居民粮油消费安全的要求,制订“放心粮油”店的行业标准。从现有各类零售网点中择优选定一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经销点,按标准进行规范化改造,并授予“放心粮油”店的标牌。坚持市场化原则,推动建立为示范店供货的规范的粮油加工、配送渠道,并加强对流通各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力度,建立和完善“放心粮油”食品安全、索票索证、诚信档案等经营管理制度,为全面提升城乡居民粮油产品消费质量安全水平打好基础。

第三节建立粮油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采用物联网、快速检验等技术,开发和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以覆盖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粮油流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及其子系统为支撑,制订粮油及产品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程行业标准,构建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相衔接的粮油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粮油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结合应急供应体系和成品粮批发市场等建设,基本实现“放心粮油”网点质量安全追溯全覆盖。建设一批粮油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点,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充分发挥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作用,实现对粮油收购、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油质量检验监测,从源头上确保各环节粮油质量安全。加强粮食企业诚信体系、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建设,所有粮食企业建立征信记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通过社会约束,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

第四节提升粮油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制订污染粮食干预性收购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产销区联动追溯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体系。按照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污染粮食的收购和处置工作。提升污染粮食处置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污染粮食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六章 强化粮情监测预警

整合现有粮食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成包括信息采集、警情分析、信息发布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和完善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制度,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增强国家调控市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节建设粮情信息采集平台

完善粮情信息采集平台。依托国家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设施,整合行业现有网络资源,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的信息采集点互联互通,建立国家粮情信息采集体系。实现信息在线填报、审核、汇总,规范粮情信息采集内容,完善粮食市场统计监测体系,优化粮情市场监测网点布局,加强对重点粮食品种、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测。

建立部门信息协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统计、交通运输、海关、科技、商务、气象、农发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构建涵盖种植、收购、储藏、运输、加工、消费、贸易、质量、政策等综合信息,促进信息公开,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节构建粮情监测预警分析系统

加强国内外粮食市场形势分析。以粮食供需和市场价格监测为重点,加强动态信息监测和数据深入挖掘,建立以主要粮油品种为核心的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测体系。科学分析粮油供求形势,开展中长期供求趋势预测工作,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跟踪国际市场变化,重点强化世界农产品产量、贸易量、消费量、库存量、气象、现货、期货价格等信息采集分析能力,增强国际粮食市场话语权。

健全警情层级评估确认机制。研究建立粮情预警模型,实现短期、中期和长期相结合,常规、热点与应急监测互补,国内和国际市场监测兼顾,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敏性、前瞻性和权威性。建立主要粮食品种专家会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粮食价格指数,综合应用模型和专家分析系统,提高粮情监测预警分析能力。

第三节推进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实施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涵盖粮食基础信息、管理业务信息与流通信息的国家粮食安全数据资源,提升粮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等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推进各级储备粮及商品粮的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注重与现有体系衔接,建立库存粮食标识制度,实现库存实物信息化管理。推进粮食应急保供信息化管理,实现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储备调节、应急供应保障、公共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业务协同。

第四节提升行业信息服务水平

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粮食信息发布渠道。满足生产者、消费者、流通企业及管理部门需求,涵盖粮食政策、市场价格、质量、供需等多层次的粮食信息产品,促进行业信息消费。合理运用专业化粮食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提升行业信息服务的影响力、权威性和覆盖面。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七章促进粮食节约减损

深入推进节粮减损示范工程和专项行动,继续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范围,大力推进粮油适度加工和副产物高效利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全民参与的全社会节粮减损行动长效机制。

第一节进一步减少农户储粮损失

加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规模和范围,加快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大力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粮食烘干、储存设施设备,在试点基础上推广适合其规模化储存的小型钢板仓等及配套设备。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绿色环保储粮新技术、新装具的研发推广应用。继续做好《“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的落实工作,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协助农户建设粮食储存设施。

第二节推进粮食储运减损

通过加强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消除露天存粮和“危仓老库”,推广绿色、高效、实用的仓储新技术,改善粮食储存设施条件,完成建设粮油仓储设施规划任务,明显降低粮食收储环节的损失。通过加强散粮运输、装卸设备及物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粮食“四散化”,减少粮食运输环节的损失。

第三节加强粮油加工节粮减损

引导企业成品粮适度加工,鼓励开发全谷物等营养健康食品,明显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加快完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加工产能规模。淘汰一批工艺落后、食品安全和环保不达标、物耗能耗高的落后产能。加强粮油加工企业节粮减损技术改造,推广节粮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明显提高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出品率。

支持大型加工企业加强米糠、稻壳、碎米、玉米胚、麦胚等副产物高效利用,构建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综合利用全、带动能力强的现代粮油加工示范基地或集聚区,明显提升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其中米糠综合利用率争取达到近50%。

第四节促进粮油科学健康消费

强化粮油科学消费引导。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和社会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全民粮油营养健康科学消费知识,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以及粮食产后损失浪费调查,提高全社会爱粮节粮意识,并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爱粮节粮减损教育示范基地。依托现有粮食仓储、物流、加工大型龙头企业、粮食科研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快建设一批国家节粮减损宣传教育示范基地。面向学校和社会公众,科学设计爱粮节粮、营养健康、质量安全等互动体验活动,开发制作专题科普宣传片、宣传册以及模型等,搭建爱粮节粮科普资源信息平台,提升节粮减损宣传活动的保障能力。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八章投资来源及效益分析

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投资及政策扶持,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稳定的投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粮安工程”建设。

第一节投资来源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把粮食仓储设施等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分别落实。确需中央投资支持的,结合中央投资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及跨区域粮食现代物流等重大项目。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粮安工程”的建设需要,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盘活粮食企业现有的土地和区位优势等存量资源,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能通过市场化解决的,要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放宽和合理引导市场多元主体投资经营领域,逐步建立“负面清单”发布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投资领域。

第二节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实施本规划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将有效减少粮食产后损失浪费,明显提升粮食流通效率和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增加粮食产业综合效益,到2020年预期每年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1300万吨以上,相当于每年开发了3700多万亩的无形良田,每年粮食流通环节损失浪费将减少40%以上,可实现直接经济效益300亿元以上。通过绿色储粮、现代物流和新型设备的应用,有效提高粮食品质,明显降低粮食储存物流成本,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规划实施将显著增强粮食收储能力,极大方便农民售粮,直接增加种粮农民收入。通过国家提价托市政策性粮食收购,帮助广大受灾农户采取相关措施使受灾粮食提等进级等,可促进粮农每年增收300亿元左右。规划实施将全面增强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从源头大幅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的营养健康水平,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规划实施将明显增强粮食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时效性,提高粮食市场抗风险能力,将国际粮食市场波动影响基本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有利于基本稳定宏观经济增长预期和物价总水平。规划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质量检验检测、信息监测及预警等建设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拉动钢材、水泥、建筑、运输等传统行业生产,加快新材料、相关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生态效益:规划实施将明显减少粮食产后损失浪费,节约大量耕地、水资源和能源,按照每年节粮1300万吨计算,相当于每年可节水100亿吨,节能468万吨标准煤,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20万吨,还可有效缓解农药、化肥大量施用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粮食消费环节浪费减少,还将明显减少城市垃圾填埋场的食物腐烂及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为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本规划,通过绿色储粮、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明显带动粮食流通各环节的节能减排,也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项目建设和运营中,会产生固体废料、粉尘、噪音及少量污水及废气排放,但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动态监测等,能够使污水、粉尘及噪音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通过气调储粮、生物防治虫害等绿色储粮技术代替磷化氢熏蒸杀虫技术,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因此,实施本规划,总体上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并能有效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第九章政策措施与组织保障

加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任务艰巨,必须从我国国情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措施,综合施策,为“粮安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节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中央与地方粮食事权划分,健全“粮安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制,将省级政府负责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建设任务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守住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的底线,加强本地区粮食储备能力、流通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健全粮食收购、储备、仓储物流和供应体系,加快构建粮食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确保本地区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供应不断档,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责任。

第二节深化改革创新

全面深化粮食流通领域改革,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推进“粮安工程”建设。统筹兼顾国内国际粮食供求变化,研究建立现代粮食储备体系,调整确定合理的储备规模和储备调节机制。改进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投资方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促进资产优化组合。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与民营粮食企业的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新型市场主体。培育一批跨粮食产销区的大型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粮食市场竞争,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节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加大投资力度。建立中央财政投入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及中西部财力薄弱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要支持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加快推进“粮安工程”建设。

第四节落实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

加快改革步伐,创新支持政策,对纳入“粮安工程”规划范围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落实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退城进郊,合理布局。切实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鼓励其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粮安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商业性银行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五节加强协调指导

加强规划的实施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规划实施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粮食局具体负责实施“粮安工程”,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铁路局、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建设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依据本规划确定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储粮总公司等中央粮食企业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订本企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节改革项目管理方式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涉及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相关要求办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强化项目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取得实效。

第七节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加强规划考核评估,建立动态的评估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评估,不断调整和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促进规划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顺利实施。 2100433B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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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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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提升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守住“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粮食流通工作底线,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流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规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推进以“建设粮油仓储设施、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等为主要内容的“粮安工程”建设。

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规划或具体落实方案,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深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多元主体的作用,切实抓好组织落实,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明确工作安排及进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年度投资安排与《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按期完成《规划》各项目标建设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2015年3月23日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常见问题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5–2020年)文献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布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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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售粮便利、储存安全、物流通畅、供给稳定、应急高效、质量安全、调控有力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粮食流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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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布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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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售粮便利、储存安全、物流通畅、供给稳定、应急高效、质量安全、调控有力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粮食流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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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指示精神,落实粮食安全省(市)长负责制,确保我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粮安工程”的重要意义

粮食是安天下的特殊商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实施“粮安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粮安工程”,是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粮食产量受到土地、水资源及气候等诸多因素制约,粮食产量增长有限,每年有约10亿人长期处于饥饿状态。尽管我国粮食产量取得了“九年丰”的好成绩,但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粮食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粮食供应仍处于紧平衡状态,粮食收储形势日益严峻。就我市而言,虽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巩固和加强,但面临粮食供需缺口不断增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较为落后等困难和问题。实施“粮安工程”,就是要全面提升粮食的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实施“粮安工程”,是杜绝粮食浪费问题的有力措施。由于农户家庭储粮设施简陋、粮食装卸运输抛撒遗留、过度加工和粗放加工,全国每年造成的粮食损失在700亿斤以上。实施“粮安工程”,就是要守住管好“天下粮仓”,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修复粮食仓储设施,提高粮食仓储能力,减少粮食收储、运输环节的减损,实现节约粮食的目标。

(三)实施“粮安工程”,是促进粮农增收的有效途径。实施“粮安工程”,就是从仓储、运输环节提高粮食的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解决粮农“卖粮难”问题,让粮农消除后顾之忧,实现粮农的持续增收。仅2012年,通过提价托市、帮助广大受灾农户整粮减损等措施,全国促进粮农增收就高达350亿元以上。

(四)实施“粮安工程”,是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实施“粮安工程”,粮食部门可掌握更多可调配粮食资源,利用政策性粮食总价销售、储备粮油轮换、适时进口转储等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粮价基本稳定。同时,还可以保障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食正常供应,筑牢社会稳定的“粮食安全线”。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以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兴渝”为总任务,以“抓粮源、保供应、稳粮价”为中心,认真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提升粮食供应保障能力,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市粮食收储供应保障五大体系。

(一)粮食保供体系。全市建成区县(自治县)粮食配送中心40个,乡镇粮食供应网点1000个以上,实现区县(自治县)有粮食配送中心、乡镇有粮食超市或便民店的全覆盖。

(二)粮食市场体系。全市建成一级粮食批发市场2个,二级粮食批发市场18个,乡镇粮食农贸市场800个,实现每个粮食生产乡镇都有粮食交易市场的全覆盖。

(三)粮食储备体系。新增储备粮库仓容50万吨,维修改造“危仓老库”150万吨,全市完好仓容达到350万吨。新增储备粮食20万吨。为50万户农户配置新型标准化储粮装具,粮食主产地区的乡镇实现农户科学储粮的全覆盖。

(四)粮食物流与加工体系。建设1个市级粮食物流中心,6个区域性粮食物流基地,27个县级粮食物流节点,粮食中转能力达到570万吨以上。新增粮食加工能力1000吨/日,达到6000吨/日,年粮食加工总能力达到150万吨以上。新增食用油加工能力200吨/日,达到1200吨/日,年食用油加工总能力达到30万吨以上。新增食用油罐装能力600吨/日,达到3000吨/日,年食用油罐装总能力达到75万吨以上。

(五)粮食检测与执法保障体系。提升1个市级粮食质检站、3个区域性粮食质检站和重点大型企业粮食质检站(即“1 3 x”)的硬件设施,提高技术力量和检测能力,确保各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建立粮情监测网点100个,提高监测统计质量和效率。建立粮食监督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粮食收购力度,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加强市内外粮食收储基地建设,努力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提高粮食单产,积极开展订单粮食,确保全市粮源需要。不断优化和创新粮食收购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加大粮食补贴和收购力度,落实粮食收购政策。逐步实现粮食补贴资金与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挂钩。大力培养粮食经纪人,合理选择布局粮食临时收购网点,做到农户与收购点距离不超过5公里。大力加强市外省际间粮食产销衔接,扩大合作领域,增加粮源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之需。

(二)加强物流市场建设,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大力发展长江粮食流入通道,保持东北、黄淮海粮食流入通道畅通,开发渝怀和兰渝铁路的粮食流入通道,确保市外粮食物流通道畅通高效。积极推进散粮火车、汽车、船舶的多式联运,实现跨省(区、市)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散储、散运、散装、散卸,优化和完善粮食物流供应链。在粮食主产地区重点建设粮食装(卸)车点和物流节点项目,重点做好上桥粮食中转库的搬迁建设,发挥粮食物流园北粮南运的整体作用。重视市、区县、乡镇三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同步建设和协调发展,加强市场管理,严格场内交易,扩大粮食交易量。

(三)加快仓储设施改造,改善储粮安全环境。加大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危仓老库”的改造,增加全市粮食仓储能力。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程,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为粮食主产地区的农户积极配置新型标准化储粮装具,使项目示范农户储粮量损失降低至2%以内。

(四)增加储备粮食规模,完善储备管理体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新增市级储备粮食规模,达到国家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储备数量。坚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逐步完善和理顺市级储备粮食管理体制,真正做到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政策性企业与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建立起市、区县两级储备粮食体系和相应的成品粮食储备,确保全市储备粮食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五)着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应急加工能力。大力加强粮食产业化建设、提高粮食加工的质量和综合效益,努力培育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增加粮食加工业产值。粮食加工企业重点布局在主城区附近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与应急供应、储运需要相适应,并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设施作保障。全市确定60家总能力在4000吨/日以上的米面加工企业、10家总能力在600吨/日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支持。

(六)加强应急网络建设,实现城乡供应全覆盖。全面完成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应急供应网点以现有粮食应急点、军粮供应站、放心粮食示范店和万村千乡供应点为基础,确保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每个区县(自治县)以应急加工企业或成品粮食批发市场为主体,建立1个粮食配送中心和应急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起标准化、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放心粮食供应销售经营网络和服务新体系。

(七)建立检测监管体系,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设。高度重视粮食统计信息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增加统计力量,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率。健全供需平衡调查机制,强化粮情动态监测,切实做到粮企全部入统、数据权威可靠。建立市级、区域性中心、重点企业组成的三级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对粮食收购、储藏、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确保各环节粮食质量安全。

(八)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流通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与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坚决打击和查处无证收购粮食行为。加强粮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落实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涉粮惠农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努力维护好全市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粮食集团要加强 “粮安工程”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制定规划,落实责任。要大力营造实施“粮安工程”的氛围和条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粮安工程”的重要意义及进展情况,扩大影响。要把“粮安工程”的各项任务具体化,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使“粮安工程”尽早建成,服务全市人民。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粮安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目的布局与实施;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粮源提供、土地征用、项目立项、招商引资等方面为“粮安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庆粮食集团是“粮安工程”的实施主体,要千方百计组织实施好“粮安工程”项目,为重庆粮食收储供应安全发挥主导与支撑作用。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政府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粮安工程”的扶持力度。商贸(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切实推动“粮安工程”;发展改革部门要从项目审批、备案环节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补助、配套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动粮食生产,提供更多的粮源;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的办法,对“粮安工程”中用于配送、送货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粮食物流节点、重点加工及配送中心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和规划实施;税务部门要在税收减免上给予支持,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要提供贷款支持,农发行市分行要保证市级储备粮食信贷资金。

(四)强化经营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商贸(粮食)主管部门和重庆粮食集团、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储藏、加工、物流等各环节的管理,建设好市内外粮食收储基地,做好粮食产销衔接,切实保障粮源。加强市级储备粮食的管理,严格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大力推进粮食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用高标准育人、高科技管粮,提高粮食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为“粮安工程”夯实基础。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粮安工程”建设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各项建设内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以县为单位,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容。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控制租仓储粮规模。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储粮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配备烘干设施(东北地区),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2014~2015年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2.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

3.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八)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

1.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3.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4.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九)租仓收储必须是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

(十)承租企业负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日常管理,统计报送工作,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

(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履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十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参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储粮政策有关要求,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有效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十四)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租仓收储粮食资金规范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问题贷款企业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

(十六)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收储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对租仓收储库点发生储粮风险损失的,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七)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违规行为处理

(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安全,对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

1.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隐患;

2.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第六、七条规定;

5.租赁库点发生影响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事故等。

(二十)承租企业在租仓收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管理权限、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上级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管理责任。

1.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食;

2.在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3.发生储粮安全或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

六、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一)国家政策性粮食属中央事权粮食,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集并移库计划、出库指令等政策措施的执行。

(二十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业诚信档案,中储粮、农业发展银行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经营和资产运营状况等信息,诚信信息行业共享。

(二十三)鼓励社会仓储企业提升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租仓收储的粮食在固定货位形态后禁止露天储存。

(二十四)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动落实社会仓容统计报送制度,详实掌握可利用仓容情况,并及时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租仓储粮资格审核、流程确认和储粮管理等要求。 2100433B

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粮检〔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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