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碌曲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碌曲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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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碌曲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碌曲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碌曲县已建、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的建设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中:县道、乡道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牧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工程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如技术业务指导、招投标审查、督促检查、养护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实施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工程竣工后的移交。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及项目严格按《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县上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当严格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县道、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农村公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9%;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米,当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方可采用极限半径。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排水设施和防护工程(如挡土墙、过水路面、涵洞、边沟等)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九条 设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公开招标,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并在省公路局进行了资信登记。设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议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并在省公路局进行了资信登记。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交通运输系统实施的县道、乡道、村道设计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评审,提出设计审查意见,由州交通运输局批复;其他各部门、各乡(镇)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也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征得农民同意,同时也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乡(镇)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拨付,采用按工程计量的75%拨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的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采用预付制度,开工后预付资金计划数的5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的办法。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必须当年开工,村道当年完成,县、乡道按计划建设年限完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县、乡应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50万元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未依法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依据《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派驻监理,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聘请社会监督员,各部门、各乡(镇)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须聘请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同时做好施工保通工程,维持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要纳入县乡公路固定资产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管理。每月20日前报送月报。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竣工工程数量如实计入统计年报。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及预算批复后视为开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完工后,除县乡道外,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工程验收按照省公路局制定的《甘肃省行政村通农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县、乡道由省公路局或州交通局组织验收,村道按“谁批复、谁负责”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部门按“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养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自管、自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行业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按照公路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在验收移交时,要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邀请州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及交接,对工程的各种资料,各部门、各乡(镇)要按规定归档立卷,并按“谁批复、谁负责”原则出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进行项目竣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予以修复。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自行开放交通,如违反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甘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进行养护。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委会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村民对村道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政府及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并指导乡(镇)政府、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所、村委会开展养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碌曲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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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 3 号 颁布日期: 20060127 实施日期: 200603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6年 1月 26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3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 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 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6 **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 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村公路一般是指通行政村的公 路。通村公路建设包括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做好资金配套与建设政策的落实,征 地拆迁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乡村 为主、建养并重、确保质量”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 业主辖区内通村公路路基、砂石路面及附属设施;县交通主 管部门与乡镇共为业主具体组织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13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第九条 坚持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小型构件商品化,推进农村公路现代工程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可由代建单位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监理组,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者检测见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导、抽查和考核,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
倡导能力等级高的检测机构对服务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提升基层监督检测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地区,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开展质量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督促落实质量责任。
第四章 质量管控要点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针对农村公路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质量关键环节的把控。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沿线地质调查勘测和老路结构技术评价,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开展设计。
对于老路改造或者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设计,明确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设计源头质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复核验证,确保配合比设计满足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应当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工程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种类,路面混凝土及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关键质量指标,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面层施工;
(三)桩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上部工程施工;
(四)预制构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安装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对于非封闭施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交通组织措施,加强对工程成品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简化程序开展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级、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农村公路考核范畴,重点加强对质量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项目验收工作等考核。考核结果可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等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质量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应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