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地    点 六盘水市中心
类    型 管理办法 内    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面停车场不足的矛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市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

第三条 实行“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审批办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三统一管理制度,市中心城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集中用于修建人防指挥工程、地下停车场、过街通道和地下商场等人防工程。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50%返还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征收总额的2%作为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允许以缴费代替建设或不建、少建、漏建。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城市规划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前款规划的楼房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的项目与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执行。市中心城区按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市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准建证》或《人防工程免建证》到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准建证》或《人防工程免建证》,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出资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同时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建设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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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文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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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编号: 市(县)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项目审批文号 建 设 单 位 地面建筑面积 首曾建筑面积 建 筑 层 次 基 础 埋 深 市、县人防办意见: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的规定,同意易地建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 )万元,(大写: )。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第 项规定,同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负责人: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准意见: 负责人: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一份、市(县)人防办一份,报省人防办备 案一份。 2、市、县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的减免批准意见, 填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 查批准书易地建设费缴纳意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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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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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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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第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书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1500元/㎡。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到位后,可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第八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政策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缴纳标准

地上建筑面积的3%,18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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