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 实施时间 | 2020年1月1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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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辽政发〔2019〕23号 [1] |
一、制定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
(一)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1.10元,包括辽西北工程供水地区的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
(二)辽西北供水工程部分地区泵站加压提水电费,由辽西北供水公司先行垫付,结算水费时由用水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二、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
(一)理顺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各地区可根据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调定价程序,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
(二)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区在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矛盾,调整居民用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采取减免用水量、优惠供水价格或增加补贴方式,确保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价格而降低。
三、做好舆论宣传和经营管理工作
(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水资源短缺状况和调整供水价格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各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服务意识,加强企业管理,压缩经费开支,降低生产成本。防止跑、冒、滴、漏,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提高供水能力。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省水资源集团:
为解决辽西北和辽河干流地区生活、生产用水短缺问题,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均衡发展,省政府决定制定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辽西北工程还款资金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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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辽政发 [2016]27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 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调整范围。 1.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管网供水区(简称城市公共管 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 。 2.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简称水利工 程供水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 下水取水工程(井) 。 3.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 , 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4.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 ,在 应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精神,现就编制全省2008年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辽政发〔2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全面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统领,以推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为主线,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省质量总体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质量强省战略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涌现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良好、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
(一)产品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食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入选“中国质量奖”企业力争实现突破;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累计不低于30户;“辽宁名牌产品”达到700项左右。
(二)工程质量。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处理完结率稳定在95%以上。
——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节能、环保、安全、信息技术含量显著增加,争创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住宅性能改善明显。
(三)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大幅提升,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质量全面提升。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显著改善。服务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一)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2.加大政府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3.广泛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支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活动,推动城市和区域整体质量水平的大幅提升。
4.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将质量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5.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研究质量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工作对策,为同级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1.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促进质量发展,维护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形成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趋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在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WTO相关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鼓励争创中国质量奖。创新省长质量奖评审机制,使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名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辽宁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管理工作。
3.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增强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污染严重及资源浪费的企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
(三)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设备监理等监管制度。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建立产品伤害、食品药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和预防措施。
2.提高工程质量。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推行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有效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狠抓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质量信誉排行榜活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
3.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广服务业先进管理模式,以服务标准化为基础、服务品牌为纽带、服务满意为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整体水平。实施服务业品牌引领战略,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代表行业顶尖水平和辽宁美好形象的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进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工作,促进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显著提高。
4.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搭建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以各种质量信息收集为重要内容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多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促进“信用辽宁”建设和发展。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实施质量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质量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5.开展打假治劣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探索刑事司法力量先行介入的执法模式,加大对质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加强标准化工作。推进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发挥标准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建立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引导我省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抢占标准制高点,提高全省标准水平。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快速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机制。
2.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推行法制计量,规范全省计量检定校准市场。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安全计量,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督。提升全省计量器具制造行业质量水平。规范诚信计量市场,开展计量惠民活动。
3.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4.加快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积极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检验检测市场有序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关系国计民生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各级政府要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的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5.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和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加快质量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质量专门人才。加强质量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首席质量官等制度。
6.加快质量法制和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惩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12365、12315、96151、12331等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认真处理质量投诉、产品“三包”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质量强省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要把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组织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质量强省战略扎实有效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政、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省财政要统筹安排质量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工作预算,对重点产品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统计调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荣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为质量强省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三)强化检查考核。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年度行动计划,与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问责。
附件: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1996-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灌溉效益,促进灌溉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由二分调整为三分。
二、调整后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农业用水水费增加的一分钱,其中七厘用于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三厘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
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灌区申报更新改造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并监督实施。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