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 | 外文名 | liaoni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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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87年 | 组织性质 |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20多年来,协会坚持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办会宗旨,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宗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今后,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协会的职能将进一步拓展,将在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加强勘察设计行业自律、搞好诚信体系建设、企业资质初审、企业创优评优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2010年4月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LN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辽宁省各地区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含在辽中央部委勘察设计单位)、省内各市勘察设计协会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努力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沟通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辽宁省勘察设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本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四条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和平南大街84号。邮编110005
第六条 本协会设会徽。会徽是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的象征和标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宣传与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严肃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助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
五、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交流和推广本行业先进经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六、参与本行业企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和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推动会员单位持续创新与技术进步,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流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国外先进经验;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支持、引导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在我省注册登记从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智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政、园林、消防、装修装饰、轻钢结构专项设计等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和会员间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优异成果和典型经验;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各类信息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两年连续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在勘察设计行业内的资质被吊销,其会籍和会内职务将自动消失或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荐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间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也可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信或其它形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一般不超过本会会员数的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也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会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三、热心协会事业,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单位提出正式行文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能生效。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协会所创立经济实体收益;
三、捐赠、赞助;
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协会设有秘书处及八个工作部、四个院长工作委员会和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现已组建了电力行业、水利水电行业、市政公用行业、通讯广电行业等7个分会。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应该没有此类文件,但上浮是有可能的。比如投标时是2013年5月,钢材价格3000/t;实际施工期是2013年10月,钢材上涨比较厉害,3600/t,其他材料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甲方综合考虑后,也为了方...
问:地下车库已经计算了满堂脚手架 还需要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吗,(做结算用,请给个肯定答复 万分感谢) 答:1.地下车库应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执行单项脚手架,详见辽宁2008定...
两种选择,一个是你说的辽宁标准,一个清单项对应一个定额子目;再就是借用国标清单的思路,1~7项合并为一个综合大清单。辽宁标准清单的话,1、2项合并为一个清单项,定额子目是11-20 石材楼地面(每块面...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元) 说明 类别 备注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 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 费清单 计算机预约挂 号服务、初诊 建病历、病历 手册 次 1.00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 挂号费。初诊建病历 (含病历手册)收取 1元 丙 1102 2.诊查费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 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医护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2.00 甲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110200002a 副主任医师 次 4.00 丙 110200002b 主任医师 次 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辽宁省质量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LAQ)。本协会是和中国质量协会具有业务相关性的省级地方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辽宁省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出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增强全省人民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与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做贡献;
(二)开展质量学术研究,组织质量工作者探讨我省质量发展战略,为制定我省质量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质量学术交流和考察,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技团体、科学家和质量工作者的联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提高质量工作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知识与科学方法,进行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培养质量骨干队伍;
(五)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行业、地方质量协会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和指导;
(六)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实施用户评价、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卓越绩效模式和质量管理奖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七)推进和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八)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的指数”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向社会推荐高质量的用户满意产品,强化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九)开展全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总结和交流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全省“质量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并具体指导。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名牌战略,开展体系认证,评选省质量技术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审用户满意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星级现场、实施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等活动,加强质量检验、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与社会质量监督等业务建设;
(十二)编辑、出版质量书刊、文集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工作地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四)经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经过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行业质量组织;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工作者;
(四)在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在管理部门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或教学科研活动,有较深的质量理论基础,并有所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六)在质量领域有较多创新或在生产实践、科学实验中有突出成就的工人革新家;
(七)热爱祖国,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
(八)热心于质量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及其它专业人士。
第十条 本协会名誉会员的条件:
凡在质量学术研究上有所成就的外藉质量人士,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与合作的,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可成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部审核,秘书处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质协秘书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听取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加出国考察、对外技术交流、国内参观学习、巡回讲座、质量会议等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质量培训班学习和发表质量学术文章的优先权;
(五)取得本协会质量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六)团体会员单位在向本协会申请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时,享受优惠待遇权;
(七)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文章等。团体会员每年向本协会书面报告一次质量管理和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除名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并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本协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五)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项办事机构,为会员提供服务,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视情况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质量协会是该地区、该行业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凡批准成立的地区、行业、专业质量协会,应报省质量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支持、指导秘书处开展协会重点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拨款、资助;
(二)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资料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社会有关单位和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辽宁省质量协会,简称“辽宁省质协”,英文缩写LAQ,辽宁省质量协会于1979年12月12日成立,是辽宁省政府经济质量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全省性质量组织。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六次换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于2005年7月19日召开,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共计133名,常务理事47名。理事长倪锋,副理事长杨承民等15人;秘书长杨承民。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质协的使命:辽宁省质量事业的推进者;先进质量理念、理论、方法和技术的传播者;全省质协系统和各种质量推进活动的组织者;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的服务提供者。
辽宁省质协的愿景:成为辽宁省质量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传播者、最有号召力的组织者、最有价值服务的提供者。
辽宁省质协的核心价值观:适用质量;追求卓越;诚实守信;以人为本。
辽宁省质协办事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咨询与现场工作部;用户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部;会员工作部。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常州市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4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2、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担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繁荣设计创作等工作。
5、积极举办各种技术研讨班,研讨交流勘察设计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技术问题,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
6、组织研究全市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帮助审查机构和设计部门解决审查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做好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7、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8、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资格认定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不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和本协会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单位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开展理事会相关工作;
(二)秘书长配合理事长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资产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