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岭南民间工匠传统建筑设计法则及其应用研究 | 项目类别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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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肖旻 | 依托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 |
通过对岭南各地区民间工匠传统建筑技术和经验的整理、总结,探索地方性传统建筑的营造技术和设计规律。初步实现对岭南典型传统建筑营造技术的体系化和设计规律的理论化。对中国古代官式建筑和民间营造的互动提出理论解释。建立岭南典型传统建筑的设计工作模型,并编写修缮技术导则。为历史建筑、文物古建筑的修缮提供技术和理论基础,对社会变迁中地方性历史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2100433B
批准号 |
50308010 |
项目名称 |
岭南民间工匠传统建筑设计法则及其应用研究 |
项目类别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申请代码 |
E0801 |
项目负责人 |
肖旻 |
负责人职称 |
副教授 |
依托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 |
研究期限 |
2004-01-01 至 2006-12-31 |
支持经费 |
18(万元) |
回答如下: 封闭 中国的四合院、围墙、影壁等,显示出某种内向、封闭甚至“一劳永逸”的苟安思想倾向,乃至有人认为:“封闭的庭院象征着我们封闭的社会”、“中国是一个‘秦砖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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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在现代社会中不但需要满足建筑的基本功能,同时对其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传统的建筑设计在我国也有着较长的发展史,如何在现代建筑设计中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特色以及传统建筑文化的悠久历史,是现阶段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着重对现代建筑设计中传统建筑设计的应用展开了研究.
虽然传统建筑方法大多存在缺陷,且也不适合用在现代建筑中。但传统建筑具有典雅、端庄的特质,且从设计理念、风格上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将传统建筑理念融入现代建筑设计中非常必要,即可提高现代建筑的实用性与美观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项目以区域性古建筑的营造技术及其流源作为重点,其中包括形式谱系、构架样式、营造技术、材料工艺,技术源流及相关的文献考证等具体内容。将岭南古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通过对岭南地区四大文化地理区划(四大民系)古建筑营造技术诸因素的分析,探索岭南古代建筑的营造技术及发展规律,进而总结岭南古建筑营造技术的源流与变融变异过程,初步建立岭南古建筑营造技术、法式特征谱系,补充完善中国古代建筑的地方性营造理论与技术,提高岭南地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 2100433B
本项目以区域性古建筑的营造技术及其流源作为重点,其中包括形式谱系、构架样式、营造技术、材料工艺、技术源流及相关的文献考证等具体内容。将岭南古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通过对岭南地区四大文化地理区划(四大民系)古建筑营造技术诸因素的分析,探索其发展规律,进而总结岭南古建筑营造技术的源流与交融变异过程,初步建立岭南古建筑营造技术、法式特征谱系,补充完善中国古代建筑的地方性营造理论与技术,提高岭南地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注释5]。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释6]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