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基本信息

书    名 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 作    者 邵松、乔监松
出版时间 2013年6月 页    数 216 页
定    价 60 元 开    本 16 开
装    帧 平装 ISBN 978-7-5623-3929-8
丛书名 岭南建筑经典丛书

1 近现代国际建筑风格的影响

现代主义在岭南的萌发

现代主义在岭南的表现

现代主义对岭南建筑的启发

2 岭南现代建筑的早期摸索(1949—1952)

建国之初的社会背景

举国复兴的建设趋势

岭南建筑的特色

建筑实例

华南土特产展览交流大会建筑群(1951)

华南工学院图书馆(1952)

华南工学院2号楼(1952)

3 现代建筑在岭南的孤独成长(1953—1957)

民族形式的兴起

岭南建筑的“折中”风貌

岭南建筑的现代表现

建筑实例

鼎湖山教工休养所(1954)

华侨新村(1954)

南方大厦(1954)

中苏友好大厦(1 955)

中山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工字楼)(1956)

北园酒家(1957)

广州体育馆(1957)

华南工学院化工实验楼(1957)

华侨大厦(1957)

4 岭南现代建筑的特殊发展时期(1958—1964)

政治运动中的岭南建筑

短暂的理性时光

生发于传统文化的岭南新建筑

岭南新建筑与园林结合的新发展

建筑实例

广东科学馆(1958)

华南工学院3、4号楼(1958)

中国出口商品陈列馆(1959)

广东省农业展览馆(1960)

泮溪酒家(1961)

羊城宾馆·东方宾馆(1961/1972)

广东迎宾馆·碧海楼(1962)

南园酒家(1962)

双溪别墅(1963)

5 现代岭南建筑日趋成熟(1965—1979)

“文革”背景下的建筑实践

涉外建筑的一枝独秀

对改革开放之初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实例

山庄旅舍(1965)

新爱群大厦(1965)

友谊剧院(1965)

广州宾馆(1968)

流花宾馆(1973)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流花路展馆(1974)

广州火车站(1975)

白云宾馆(1976)

矿泉别墅(1976)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100433B

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图方便RT-500现代旱厕 1429×800×860,日处理量一户(3-5人);现代环保厕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利浩RT-500现代旱厕 环保厕所;1429×800×8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利浩

13% 江苏华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筑沙盘模型 材质:高密度防火板、亚克力、ABS板、真石漆等颜色:仿真色(定制)比例:1:100-1:5000制作主要工艺:三维雕刻技术、机械精密雕刻技术、手工制作技术、静电植绒技术物理特点:还原建筑外观风格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定制

13% 重庆秒点科技有限公司
岭南免钉胶 品种:其他胶粘剂;产品型号:300ml;颜色:米白/米黄;每件数量:24;系列:胶类;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康弘

13% 武汉康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岭南杜鹃 冠幅cm:100 高度cm: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中山海枣椰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岭南杜鹃 冠幅cm:100 高度cm: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用岩棉毡 3000-5000×600×900mm 厚度:40-75mm 密度:60-100kg/m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樱花

13% 上海麦芮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岭南杜鹃 五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中山坤盛花木场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现代仿古砖 600*1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市2021年4月信息价
现代仿古砖 600*1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市2021年5月信息价
现代仿古砖 600*1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市2021年2季度信息价
现代仿古砖 600*1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市2021年6月信息价
岭南闸制 DN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云浮市2005年4月信息价
岭南闸制 DN2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云浮市2005年3月信息价
岭南闸制 DN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云浮市2005年3月信息价
岭南闸制 DN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云浮市2005年2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深灰色岭南筒板瓦 深灰色岭南筒板瓦|1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红色古都绿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0-09-11
深灰色岭南屋脊瓦 深灰色岭南屋脊瓦|1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红色古都绿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20-09-11
建筑模型 1:110定制建筑模型3500×3500建筑用模型专用ABS跟进口亚克力制作,建筑与路网发光,环境淡雅写实制作.|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尚雅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   2022-11-09
建筑焦油 建筑焦油|567.2kg 1 查看价格 宏福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2019-09-25
建筑立面艺术涂鸦 建筑立面艺术涂鸦|1000m²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尊艺油画艺术品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9-15
建筑焦油 建筑焦油|567.2kg 2 查看价格 衡水固金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四川   2019-09-20
建筑 搭建一个建筑模型,底部放置有数块砖块,参观者可以拿砖块填补到建筑上,模拟砌墙,可以做出自己设计的墙.以及有运输砖块装置,可以在地面以及高台之间运输.|1项 1 查看价格 鸿瑞工美(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0-24
建筑 搭建一个建筑模型,底部放置有数块砖块,参观者可以拿砖块填补到建筑上,模拟砌墙,可以做出自己设计的墙.以及有运输砖块装置,可以在地面以及高台之间运输.|1项 1 查看价格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9-14

本书以近代以来岭南建筑的风格发展脉络为主线,以所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为探讨基础,对近代以来在岭南地域尤其是广府地区出现的建筑现象和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风格进行了线性归纳和探讨。本书从文化发展的角度,综合考察了岭南地区1949年至1979年间的现代建筑发展情况,以较为通俗易懂的笔法,以岭南地区的代表地点——广州为例,对其典型建筑进行了考察与剖析,从建筑风格的形成、发展及迁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评价和展示,并选取了近三十个经典岭南建筑进行了案例分析与展示,文论与建筑案例相互配合,对该时段内的建筑有较为直观和真实的表现,对1949-1979年间广州建筑的反应较为真实和客观。

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常见问题

  • 中国近现代建筑怎么演变?

    20世纪中国建筑的特点从19世纪中叶起,到20世纪的100多年间,中国建筑风格的变化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与西方建筑风格平行发展的一般类型,也有受中国本土社会文化制约的特殊类型。而新内容、旧形式和中外建筑...

  • 中国近现代建筑的特色是什么?

    广义的现代建筑指折中主义之后出现的以新结构、新材料、新形式为核心的建筑 1、现代建筑的主要特点: 强调建筑要随时代而发展,现代建筑应同工业化社会相适应; 强调建筑师要研究和解决建筑的实用功能和经...

  • 徐州1949装饰公司怎么样?

    与施工的装饰装修公司,是徐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徐州绿色家庭装饰协会会员单位,也是徐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定点跟踪检测单位,具有江苏省住宅装饰三级资质,是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装饰公司。我们公司拥有...

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文献

福州近现代建筑 福州近现代建筑

格式:pdf

大小:879KB

页数: 2页

评分: 4.4

1 旧师大音乐学院 建筑形式为西洋古典型。 巴西利卡式平面,高度相当于普通建筑两层, 下有地下室,上为木 三角桁架小青瓦屋顶。教堂正面山墙朝北,立面设计成两层, 横向三开间, 每开间设两个哥 特式尖券窗; 中央开间略大, 下层出哥特式小抱厦, 上层为两个哥特式尖券窗夹圆形玫瑰窗, 未设山花。教堂南侧突出为圣坛,设置彩色花窗。 2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彭氏楼 屋身呈法国新古典主义风格, 正面突出五开间两层罗马式拱廊, 一层毛面石砌方柱, 二层为 塔司干柱式,拱面刻纹饰,拱柱上下有线脚托座。单檐歇山顶,屋面覆筒板瓦,屋顶主脊两 侧饰琉璃花格,前后檐各 6 个翼角,左右檐各 4个翼角,翘角尖端各饰一狮子。所有飞檐、 翼角、梁桁,均彩绘纹饰。屋内中廊式,东西走向,两侧开间,一层 5间,二层 6 间,三层 作礼堂。 3石厝教堂 石厝教堂为花岗石砌成的仿哥特式建筑, 由蓝灰两色石块搭配砌成, 上为木桁架屋顶

立即下载
近现代建筑师童寯的建筑设计大观 近现代建筑师童寯的建筑设计大观

格式:pdf

大小:879KB

页数: 2页

评分: 4.4

童寯是我国近现代第一代建筑师。他早年在美国学习建筑设计、在欧洲考察建筑艺术之后回到国内,开办了著名的华盖建筑师事务所,主持或参与了一大批新兴建筑设计项目,给中国建筑设计注入了一股时代新风。

立即下载

本书以近代以来岭南建筑的风格发展脉络为主线,以所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为探讨基础,对近代以来在岭南地域尤其是广府地区出现的建筑现象和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风格进行了线性归纳和探讨。本书综合考察了岭南地区1949年以前的建筑发展情况,以较为通俗易懂的笔法,以岭南地区的代表地点——广州为例,对其典型建筑进行了考察与剖析,从建筑风格的形成、发展及迁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评价和展示,并选取了经典岭南建筑进行了案例分析与展示,文论与建筑案例相互配合,对该时段内的建筑有较为直观和真实的表现,对1949年以前广州建筑的反应较为真实和客观。

1 岭南传统建筑的演变

岭南的地域文化特色

近代岭南的建筑样式选择

建筑实例

十三行

西关大屋建筑群

竹筒屋建筑群

骑楼建筑

陈济棠公馆

八和会馆

2 西方古典建筑在岭南

行商社会的形成及发展

一口通商与十三行的建筑形式

沙面建筑的整体观察

建筑实例

爱群大厦

沙面建筑群

法国领事馆

苏联领事馆

台湾银行

汇丰银行(英)

广州俱乐部

粤海关俱乐部

洛士利洋行(礼和洋行)(英)

圣公会基督教堂(英)

露德圣母天主教堂(法)

印度人住宅

葛里孚公司(英)

沙面医院

3 折衷式建筑风格在岭南的发展

西友建筑文化在岭南的适应性发展

近现代的岭南教会建筑

墨菲的岭南建筑创作

建筑实例

白云楼

蒋光鼎故居

圣心教堂

基督教救主堂

基督教东山堂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4 岭南建筑的融合与创新

中国固有式风格建筑的复兴

现代主义的萌芽与发展

建筑实例

中山纪念堂

广州市府合署(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大楼)

广州中山图书馆

国立中山大学石牌校区建筑群

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建筑群

黄埔军校旧址建筑群

广东士敏土厂(大元帅府)

越秀北路林宅和徐宅

参考文献

后记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要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本市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认定、调整和保护规划等有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房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

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在建设活动中发现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重要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第十四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第十九条 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八条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规划、房产、文物、建设、市容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调整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名录的;

(二)违法审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

(三)违法审批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

(四)违法审批重要建筑修缮方案的;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

(七)不按照规定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要求书面告知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

(八)不依法对重要建筑修缮活动实施监督的;

(九)不及时组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抢修工作的;

(十)不依法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等环境要素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南京以大量民国建筑为代表、部分清末和建国初期建筑为补充的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示南京风貌特色的生动载体。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对传承历史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和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的保护,由于缺乏具体、刚性的法律依据,在城市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有的被拆除,有的遭到破坏,更有大量的没有得到妥善维护和合理利用。本市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近年组织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是总则、保护名录、规划保护、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特点是:

(一)适用范围突出了对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的立法保护。《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 区的风貌区,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近现代建筑的界定,重在保护价值,不拘泥史学概念。《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是指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作此规定,主要为适应本市一些1840年以前和建国初期建设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保护需要,同时也与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相一致。

(三)确立了以保护名录为基础的制度规范。《条例》规定,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均应严格依法保护。《条例》对保护名录的确定与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部门在普查、听取单位和个人建议后提出初步名单,经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进行公示,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批进行。《条例》确立的其他保护制度、措施均围绕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对象展开。

(四)通过规划保护和使用管理两大抓手,促使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落到实处。《条例》高度重视规划在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中的龙头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均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不仅要划定保护范围,而且要根据法定要素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并告知重要建筑的有关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条例》还对保护规划的编制、调整与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

合理使用和妥善维护是重要建筑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针对重要建筑的日常管理问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书面告知建筑的有关当事人,明确有关当事人使用、维护重要建筑的法定义务,同时对政府资助重要建筑的维护问题作了相

应的规定。为了防止因不当修缮行为给重要建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条例》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有关修缮活动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许可监督责任。《条例》还对利用重要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教科文卫委、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2006年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拥有大量民国时期的建筑,同时,毗邻民国建筑周边尚存一批清末至辛亥革命期间的建筑,它们都是南京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切实加强对这些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增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保护,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被拆除、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而且还有很多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没有得到妥善维护和合理利用。为了加强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的保护,南京市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突出了对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的保护,确立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保护职责,规定了规划保护、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发挥了专家委员会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内容较充实,规范较具体,操作性较强。该条例主题鲜明突出,地域色彩浓烈,规范内容合理,是一部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地方特色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岭南近现代建筑(1949-1979)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