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2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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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 |
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还是很不错的,品质一流。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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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2008年,中招国际招标公司改制为三家国有企业投资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简称\"中招国际\")。中招国际致力于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招标行业的领军企业,中招国际不忘责任,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招标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的研讨、制定和修改,形成了在招标领域的话语权和专
1994年,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2008年,中招国际招标公司改制为三家国有企业投资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简称\"中招国际\")。中招国际致力于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招标行业的领军企业,中招国际不忘责任,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招标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的研讨、制定和修改,形成了在招标领域的话语权和专业支撑体系。中招国际完成了一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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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意向的合格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2、招标编号:SHIL12040334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招标范围: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中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共计17个标段,内容如下:
第一标段:国华河口五、六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乡北部沿海
工程规模:33台/期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期, 35KV集电线路;33台风机/期及箱变基础;33台/期风机及塔架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
河口五期开工时间:2012年4月25日,竣工时间2013年4月30日。
河口六期开工时间:2012年4月30日,竣工时间2013年4月30日。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10000万元∕每期,共20000万元。
第二标段:国华诸城三、四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西部及西南部丘陵地带
建设规模:33台/期(2期共66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期,220KV变压站内本次工程相关的附属设施,35KV集电线路,33台/期风机及箱变基础;33台风机/期及塔架安装工程。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三期: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
四期: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8000万元每期,共16000万元。
第三标段:国华利津四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
工程规模:20台单机容量为2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110KV变压站及附属设施,35KV集电线路,场内道路工程及吊装平台工程,20台风机及箱变基础;20台风机及塔架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9000万元。
第四标段:国华栖霞一、二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栖霞市寺口镇
工程规模: 20台/期单机容量为2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共40台;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期,共99MW;220KV变压站及附属设施,35KV集电线路,220KV送电线路(接入系统);40台风机/期及箱变基础;40台/期风机及塔架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
栖霞一期开工时间:2012年3月20日,竣工时间2013年5月3日。
栖霞二期开工时间:2012年3月20日,竣工时间2013年5月3日。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15000万元。
第五标段:广饶二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东北部沿海
工程规模:风电场拟安装3000kW风力发电机组16台、1500 kW风力发电机组1台,项目总装机容量49.5MW;承台及道路土石方施工;场内道路似施工;17台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35kV场内集电线路施工;17台风机及塔架安装;升压站主变压器、开关柜、无功补偿、保护装置设备安装。
计划工期: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8000万元。
第六标段:柳山一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柳山镇
工程规模:33台/期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期,场内临时道路及吊装平台;110KV变压站及附属设施,35KV集电线路,110KV送电线路(接入系统);33台/期风机及箱变基础;33台/期风机及塔架安装工程。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8000万元。
第七标段:沽源五花屏三期(西营子)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场区海拔高程主要在1600~1750m之间。拟建风电场区域内以山地地形为主,建设地点位于河北沽源长梁乡一带。
工程规模:装机容量49.5MW、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风机,道路工程,风机、箱变基础施工,35kV梁电线路及其箱变土建安装工程,吊装场地场平工程,新建长梁110KV升压站土建及电气安装、长梁站至恒泰站110KV线路、恒泰站扩建土建及电气安装。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9000万元。
第八标段:赤城七期(长沟门)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位于河北沽源小厂镇一带,场区海拔高程主要在1500~1700m之间。
工程规模:装机容量49.5MW、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风机,主要建安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风机、箱变基础施工,35kV集电线路及其箱变土建安装工程,吊装场地场平工程,临星工程等。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5800万元。
第九标段:沽源五花屏四期(马神庙)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国华沽源坝缘项目南侧,赤城县云州乡境内,地貌属高山区,地形起伏较大,海拔高度为1450~2080m。
工程规模:装机容量49.5MW、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风机,主要建安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风机、箱变基础施工,35kV集电线路及其箱变土建安装工程,吊装场地场平工程,临星工程等。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5300万元。
第十标段:赤城四期(大南山)和赤城六期(摩天岭)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地貌属高山区,地形起伏较大,海拔高度为1623m~2150m,建设地点位于河北赤城炮梁、镇宁堡乡一带。
工程规模:装机容量49.5MW、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风机(共两期),主要建安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风机、箱变基础施工,35kV集电线路及其箱变土建安装工程,吊装场地场平工程,新建升压站土建及电气安装、临星工程等。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6500万元/每期,共13000万元。
第十一标段:东台二期扩建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二期项目北风场西侧
工程规模:总装机容量49.25MW,共布置25台风机,风电场场内部分(含风机及机组变基础、场内集电线路及场区道路)、风电场至二期北风场升压站35KV送出系统(35KV集电线路)、二期北风场升压站扩建改造,。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7000万元。
第十二标段:苏右二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镇南20公里处
工程规模: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升压站土建、电气安装及集电线路施工工程、风机吊安装工程。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6000万元。
第十三标段:辉腾梁三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南52公里处
工程规模: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升压站土建、电气安装及集电线路施工工程、风机吊安装工程。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6000万元。
第十四标段:乾安二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余字乡。
工程规模:本期安装24台2000kW和1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49.5MW,配套安装25台,35/0.69kV,2150kVA箱式变电站。25台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220kV出线本期及远景均为1回。35kV进线回路本期建设3回。
计划工期:预计为10个月,服务周期13个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6600万元(概算)。
第十五标段:富裕三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富裕县西南十五公里处。
工程规模:本工程拟建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49.5MW。33台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施工;场内集电线路施工。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一座,终期规模按照300MW设计,本期按装机容量49.5MW,预留后续扩建条件,本期安装1台100MVA有载调压主变压器。送出工程为单回220kV架空输电线路送入现有的220kV冯屯变,导线截面为2X240mm²,亘长约15千米。
计划工期:预计为12个月,服务周期15个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8000万元。
第十六标段:神木墩梁一期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榆林市神木县南的解家堡乡和太和寨乡,距神木县城约30km。
工程规模:设计安装33台单机容量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9.5MW,新建110kV变电所一座,包括进场道路、场内检修道路、升压站建筑工程、升压站安装工程、集电线路、风机基础、风机吊装、送出线路。
项目计划施工工期: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8000万元。
第十七标段:双辽莲花山风电场2012年风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建设地点: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茂林镇
工程规模: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装机容量为49.5MW,220KV变压站及附属设施,35KV集电线路;33台风机及箱变基础;33台风机及塔架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2012年3月到2013年5月。
计划投资额:不包含主要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造价约7500万元(概算)。
5、服务工期:按项目的计划工期另加三个月为造价咨询的服务工期,如项目的计划工期顺延不超过三个月,服务期限自动延长,咨询服务期开始时间以招标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6、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及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公司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3)具有相应的财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
4)最近(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应具有类似风电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业绩至少3个(含3个,需附合同证明)。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或有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的两个及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7、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12年2月27日起到2012年3月6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七层7038室
招标文件售价:每标段人民币500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时,请购买人请携带公司介绍信或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3月19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
投标人应将其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日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原封退还。
9、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57号凤展大酒店四层第三会议室,届时请各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八层
邮 编:10001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帐 号:3272 5601 9898
联系人:李海华
邮 箱:lihaihua@shenhuagroup.com.cn
电 话:010-58131132
传 真:010-58131164
招标人: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邮 编:100007
联系人:朱晓松、陈俊卿
邮 箱:zhuxiaosong@guohua.com.cn
电 话:010-58151776,58151765
传 真:010-58157817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从事同类招标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审查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查封、扣押、接管、冻结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实施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实施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形式。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泄露标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资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三)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的;
(六)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实行资格审查的,有资格审查文件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后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泄露标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