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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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企业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 30 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3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及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 20 日前在线填报上月度4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自查报告和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还应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三)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四)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六)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的。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由工业6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2019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组织修订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二、工艺技术和质量管理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当年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以下要求:1.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电极涂覆厚度和长度的测量精度分别不低于2μm和1mm;应具有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10ppm。2.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能力;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线检测能力。3.锂离子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评估能力,测量精度分别不低于1mV和1mΩ;应具有电池组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三)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质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发现内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序、试验数据和质量记录、对不符合 UN 38.3 测试的电芯或电池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四)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品开展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鼓励企业应用主动溯源技术。
三、产品性能
(一)电池和电池组1.消费型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电池体积能量密度≥600Wh/L。循环寿命≥6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2.动力型电池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电池能量密度≥18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电池功率密度≥7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500W/kg。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3.储能型电池能量密度≥14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5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磷 酸 铁 锂 比 容 量 ≥ 150Ah/kg ; 三 元 材 料 比 容 量 ≥175Ah/kg;钴酸锂比容量≥170Ah/kg;锰酸锂比容量≥115Ah/k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4碳(石墨)比容量≥335Ah/kg;无定形碳比容量≥250Ah/kg;硅碳比容量≥420Ah/k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60MPa,穿刺强度≥0.204N/μm。
(五)电解液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
四、安全和管理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5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设工艺处置队和专职消防队两支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配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四)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有剪切过程中电极毛刺控制能力,测量精度不低于1μm;具有卷绕或叠片过程中电极对齐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不低于0.1mm。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0ppb。
(五)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安全应满足《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GB 3124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4016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防止过充、短路、过放等电安全保护功能,在高低温等复杂环境下保证电池正常使用。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规范。
(六)锂离子电池的运输应满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节要求,航空运输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6理规定》相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 1052)。出口锂离子电池的包装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
(七)锂离子电池生产、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处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五、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应制定产品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锂离子电池企业综合能耗应≤400kgce/万Ah。
(三)鼓励企业在产品前端设计增加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健全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资源综合管理。
(四)企业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五)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废有机溶剂、废电池等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收集、运输、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应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七)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Ⅲ级及以上水平。
六、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
(四)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监督和管理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8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3.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4.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6.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XX月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2019年1月25日公布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找个电池恢复设备激活一下即可, 把电池用报纸包起来再放进塑胶袋裹好,放入冰箱冷冻库3天(报纸可吸收多余水份); 3天后取出常温下放2天; 2天后将电...
前三到五次是开发电池的,一般要充13-15小时,这样是为了充分激活锂离子,电池好耐用,以后充满就可以了,前3-5次必须是用完之后在充电.现在一般都是两块电池,最好还是用完在充.对电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在使用锂电池中应注意的是,电池放置一段时间后则进入休眠状态,此时容量低于正常值,使用时间亦随之缩短。但锂电池很容易 激活,只要经过3—5次正常的充放电循环就可 &...
涓流充电是用来弥补电池在充满电后由于自放电 而造成的容量损失。 一般采用 脉冲电流 充电来实现 上述目的。为补偿自放电,使蓄电池保持在近似完 全充电状态的连续小电流充电。又称维护充电。电 信装置、信号系统等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蓄电池,在 完全充电后多处于涓流充电状态, 以备放电时使用。 锂离子电池 的充电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涓流充 电(低压预充) 、恒流充电、恒压充电以及充电终 止。 锂电池的充电方式是限压恒流,都是由 IC 芯 片控制的,典型的充电方式是:先检测待充电电池 的电压,如果电压低于 3V,要先进行预充电,充 电电流为设定电流的 1/10,电压升到 3V 后,进入 标准充电过程。标准充电过程为:以设定电流进行 恒流充电,电池电压升到 4.20V 时,改为恒压充电,保持充电电压为 4.20V 。此时,充电 电流逐渐下降,当电流下降至设定充电电流的 1/10 时,充电结束。下图为充
涓流充电是用来弥补电池在充满电后由于自放电 而造成的容量损失。 一般采用 脉冲电流 充电来实现 上述目的。为补偿自放电,使蓄电池保持在近似完 全充电状态的连续小电流充电。又称维护充电。电 信装置、信号系统等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蓄电池,在 完全充电后多处于涓流充电状态, 以备放电时使用。 锂离子电池 的充电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涓流充 电(低压预充) 、恒流充电、恒压充电以及充电终 止。 锂电池的充电方式是限压恒流,都是由 IC 芯 片控制的,典型的充电方式是:先检测待充电电池 的电压,如果电压低于 3V,要先进行预充电,充 电电流为设定电流的 1/10,电压升到 3V 后,进入 标准充电过程。标准充电过程为:以设定电流进行 恒流充电,电池电压升到 4.20V 时,改为恒压充电,保持充电电压为 4.20V 。此时,充电 电流逐渐下降,当电流下降至设定充电电流的 1/10 时,充电结束。下图为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日前,工信部对组织起草的《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在2017年9月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管理办法》规定,工信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对规范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信部推荐。
附: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以下统称规范条件),规范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事项(以下统称规范公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推荐,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和生产线(以下统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对规范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有关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有关第三方网站自我声明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自我声明)。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和生产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规范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符合规范条件的,可以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平台)上,提交申报规范公告所需的材料,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自提交材料和确认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作为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企业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1月31日前需再次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确认保持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已公告企业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自我声明平台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临时现场核验,并依据临时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该企业名单,或中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其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声明。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的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中止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发布企业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受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其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