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醴陵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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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醴陵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局、市水文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或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组织、动员灾区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安监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负责通知、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高危行业等相关企业做好防范气象灾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区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建设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供水、供气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全市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

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植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收集并通报全市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遇有突发性气象灾害,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市人武部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驻醴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抢险分队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市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资料监测、收集、上报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指挥大厅,通过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在灾害发生地,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醴陵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乡镇、街道

办事处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市气象灾害

应急指挥部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管理全市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将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部署,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突发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3.4.1 Ⅳ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 Ⅲ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Ⅱ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4 Ⅰ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醴陵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预案1 总 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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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Ⅳ级响应。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应急指挥部向株洲市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迅速启动株洲市应急办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Ⅱ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株洲市、省、国务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株洲市、省、国家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2.2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2.3 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

4.3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汇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汇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评估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 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办,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突发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防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讯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人武、电力、民政、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市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与检查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到位。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醴陵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预案1 总 则文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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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高效、有序进行, 全面提高应对水平, 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 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原 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 为主的原则, 做好灾前预警、 灾中应急、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形成应急合力。 5 、各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 响天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 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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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XX市XX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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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 XX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 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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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1 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镇(街道)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隐患点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将“隐患点应急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 地质灾害巡查、监测

各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的队伍、制度,隐患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人等群测群防网络体系,配备巡查、监测预警的车辆、通讯等设备,加强对责任人、巡查人员和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永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情况的收集、分析、研判,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掌握降雨趋势,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2.2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四个级别:四级为有一定风险;三级为风险较高;二级为风险高;一级为风险很高;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我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通过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

当隐患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范围。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及村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或个人要对照“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行动。

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三级(黄色)预警行动。

做好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2次,特别是房前屋后边坡要进行重点巡查。

(3)二级(橙色)预警行动。

暂停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严密巡查监测,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发现异常采取避让措施。

(4)一级(红色)预警行动。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各隐患点和危险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对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拟定防治方案,方案要包括建立警示标志、设立观测点、落实监测人和监测责任人、明确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等内容的。并向隐患所在地群众讲清转移路线和信号,同时发放“灾情防范明白卡”。县所属各部门和乡(镇)、村要向干部、职工、群众讲清防灾预警信号的用途及方法。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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