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根据环保部2015年5月12日就吕梁市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约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引深环境保护大检查,增加排查整治内容,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实现明显好转,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土小企业全部取缔,重点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得到规范整改,环境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项目得到整治,环境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全市13县(市、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好转,吕梁市区二氧化硫浓度值同比下降1%以上;辖区内主要河流国、省控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0%。
二、整治任务
(一)区域面源污染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区域面源污染整治与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相结合,按照下列要求,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1.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对各类拆迁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帐,下达落实整治任务:一是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拆除现场周边要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或绿网覆盖,防止风蚀起尘;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硬化,场内要定期洒水(每天2-3次);施工期间建筑上层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必须密闭运输,严禁高空抛洒;必须对工地周围20米范围负责保洁。二是拆除建筑要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湿式作业方式,拆除完毕后,闲置6个月以上不能施工建设的,必须对拆除现场裸露地面临时绿化。三是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和拆除工地现场出口处,均要设置洗车设备,冲洗水要闭路循环,禁止车辆带泥沙驶出工地;施工现场要配备风力监测仪,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要停止土方等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四是建筑施工使用混凝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现场搅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期间要及时清运,按规定处置。五是市政施工开挖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一要工地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围挡,二要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即一次性开挖公路和城市道路最长不得超过500米,前段施工结束后,路面未恢复原貌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六是施工单位对公路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要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定时洒水和清扫。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辖区内国、省道行驶的运输货物车辆要装载均衡,所装载货物不允许超出车箱体,运输货物为煤焦、煤泥、煤炭、砂石、灰土、灰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体废物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要采取密闭或全封闭措施,不得沿路泄漏、抛洒。县城过境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措施,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市政道路及市区周边的国道、省道、县乡路的破损路面及时维护,特别是要对环城大型运输车辆经常通行的损坏道路,要尽快修补,尽量减轻因路面凹凸造成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尘污染。
3.道路保洁扬尘的控制。
市政道路保洁作业、卫生清洁等应当符合防尘要求:一是市、县城区主要道路、与出入城市的公路连接的道路,必须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确保每天清扫1-2次,同时,要逐步提高其他道路的机扫率。二是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连接和贯穿城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外5公里必须落实保洁措施:一是要开展机扫保洁,确保公路清洁无扬尘;二是在进入市、县城区前设立车辆冲洗站点,对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要加强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地、露天垃圾场的管理,特别是对城中村、城边村、城乡结合部道路和空地堆放的各种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并建立长效机制进行保洁,减少垃圾形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4.各类煤场、料场和堆场的扬尘污染控制。
距城区5公里范围内城乡结合部企事业单位煤堆、灰堆、渣堆、煤泥堆、砂石堆、灰土堆等必须建设挡风抑尘设施并配套建成喷淋装置或者喷洒专用的抑尘剂。
5.秸秆垃圾焚烧控制。
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并组织督查,乡镇(街道办)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督查落实,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垃圾分类处置,严厉打击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6.生活燃煤散烧量控制。
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营业性炉灶,禁止燃用散煤,一律使用电、煤气、液化气清洁能源,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最大限度取缔生活燃煤小锅炉,减少燃煤散烧量。
(二)严厉打击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土炼油、煤焦油贮存、小石灰、小石料、小砖厂、小作坊等土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土小企业立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小企业打击不力、取缔不彻底、屡查屡犯的乡(镇)政府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完善辖区内防止土小企业死灰复燃长效机制,并抓好落实。
(三)工业企业污染整治。
市环保局对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孝义市田园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城县华岳玻璃有限公司、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孝义市新禹焦化有限公司、孝义晋茂集团、离石大土河焦化公司、交城晋阳煤焦(集团)公司8户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开展的环保大检查活动,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污、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再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建立企业问题台帐,提出具体的分类处置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责任主体和监管督促主体。对2014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依照《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件精神处置。对超标超量排污、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新环保法及配套的四个办法,依法严肃处理,排查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攻坚。
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攻坚任务,完成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建设,力争全市所有县城生活污水做到应收尽收,临县、文水、汾阳三县(市)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所有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
对全市列入环境统计范围内221户中未达减排要求的133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治理,按规范要求建设粪便、尿液收集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市污染治理水平达环保要求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强化对火电、水泥企业烟气脱硝工程的运行管理,污染物排放达到新标准要求。交城利虎玻璃有限公司限期9月底前建成投运玻璃熔窑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强化重点河流地表水水环境治理和河道清理,以县为单位清理辖区范围内主要河流河道垃圾倾倒问题,市水利局督办“孝义市东王屯村附近河道清理”和“离石区大土河通往市区的河床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市住建局督办岚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汾阳市杏花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市环保局督办文水胡兰镇综合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
(五)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的领导,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明确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环境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15年5月20日至10月20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和分类梳理(2015年5月20日—5月26日)。主要任务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已开展的环保大检查排查工作基础上,根据环保部2015年5月12日约谈吕梁市政府时提出的6个方面问题,举一反三,进行再次全面排查摸底,并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进行梳理归类。
第二阶段:制定整改工作方案(2015年5月27日—28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单位,根据市政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方案制定要以问题整改为导向,逐户、逐企、逐路、逐点、逐段、逐河的逐个问题拿出具体的整治台帐和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具体任务、处置措施、时间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2015年5月29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对照整改方案中的任务和时间节点,倒排工期,逐一落实,一周一检查,半月一汇报,一月一小结。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5年10月1日—20日)。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自我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市政府统一组织总结验收。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环保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董岩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广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郝月生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润林副市长
刘永平副市长
权志高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领导组成员:
燕明星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玉云市环保局局长
权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志刚市经信委主任
高堂市农委主任
李小明市住建局局长
林青市国土局局长
任秉滇市水利局局长
刘泽峰市交通局局长
闫志雄吕梁公路分局局长
赵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艳红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燕明星兼任,副主任由刘玉云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委书记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是承担综合整治任务的直接责任人,对整治方案中明确的任务落实负总责。
2.明确整改责任。市环保综合整治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环保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环保整治目标任务的落实,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环保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问题排查,坚持问题整改导向,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监督落实单位和责任人。组织落实整改整治工作,确保环保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取得成效。
市直各相关职能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督办。
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统一监督,对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强化环境监管巡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要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方面发挥指导作用,严把新建项目立项审批关,严禁审批核准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市经信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对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落后产能、工艺加大淘汰力度,做到按时淘汰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市、县城区建筑拆迁扬尘、市政道路保洁扬尘治理的监管;负责督促市、县城区集中供热、供气扩面建设,减少生活燃煤污染;负责监督督促市、县城区及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市国土局负责对非法生产石料厂、石灰厂、选沙厂等企业的关停取缔进行督查督办。
市水利局负责督查督办河道采沙、垃圾清理和对主要河流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监管。
市农委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督查指导;负责对农村秸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屠宰厂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督办和运行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对县、乡破损公路的维护和路面保洁,有效解决好县、乡公路扬尘污染问题。
吕梁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公路运输扬尘污染整治。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对抵制和阻挠环保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对环保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做好信息调度。2015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域环保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市直各相关单位报送本部门工作方案。从6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每半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信息,9月30日前,报送本辖区本单位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4.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新《环保法》,报道全市环保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氛围。
5.强化问责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好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确保整治顺利开展,确保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成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细化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职尽责,狠抓落实,硧保任务完成。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完不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开展环保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6.强化考核力度。各县(市、区)要把这次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与年度责任制考核严格挂钩,纳入本年度责任制考核,对完不成整治任务或整治无成效的乡(镇、街道办)和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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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贯彻执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吕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保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国家、省及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超标以及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县市区按规定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与市间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罚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日前召集各地整治办相关负责人,在南京市召开接续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会议,对下一阶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了部署。
据悉,2016年~201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将按照“力度不减、投入不降、机构不撤”的要求,继续集中力量整治城市环境中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问题。
各地在编制行动纲要时,要突出因地制宜、动态提升和长效机制。对突出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专门的标准和办法,实施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整治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