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发布单位 | 醴陵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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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利、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乡村道路、集镇市场、电力、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驻醴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省、株洲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团市委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在法定时限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法制审查。
(四)市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油气管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7.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8.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9.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0.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直属各类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2.会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等有关单位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业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祭奠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职责权限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宣传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勘查、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渡口、驾校等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指导各镇、村对其乡村道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航道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与改造。
3.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押运人、装卸人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督促责任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督促责任单位单位和承办单位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市内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商贸、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协助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2.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
8.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会同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相关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1.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由现场实施组织救援的牵头单位授权,通报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参与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依法依规对危房作出鉴定,督促业主加设危险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和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全市房屋及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烟花鞭炮管理局职责
1.组织、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所属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协调所属市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行业办)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队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标志标牌、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国网醴陵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所辖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非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等措施。
3.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职责
1.负责所属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安全生产。
2.负责所属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邮政局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承办上级邮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监测事故的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和雨量等实况及预报。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市直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与株洲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委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湘政办发 [2009]5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湖南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适 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 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承担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 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 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
醴陵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即本规定适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环保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做好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纳入主体功能区划内容。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指导、协调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四)负责出台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等。
(五)负责向国家、省、株洲市发改委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债券。
第九条 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para" label-module="para">
(一)负责工业企业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落实国家循环经济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工作。
(四)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保障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研究,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五)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审查手续。
(三)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划,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监管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六)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区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十)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空气重污染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职责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居民的临时安置及居民的临时生活救济工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二)负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案件。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批。
(四)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综合性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手续、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依法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矿山开采企业。
(四)负责矿山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关闭矿山生态恢复、矿井回填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船舶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指导地方海事部门对船舶残油、含油废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散装液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地方海事部门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四)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五)负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六)负责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生物种源、野生农业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五)指导和管理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六)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四清三基二统一化”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村沼气推广工作。
(八)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向河湖排污的设置。
(二)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
(三)负责河道非法采砂、淘金整治工作,协助规范河道采砂场管理。
(四)负责水厂建设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各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依规开展各农村自来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第二十三条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污染。
(三)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株洲市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本级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环保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排污权交易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纠纷和投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环境监督管理。
(十)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一)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招商项目准入评审时实行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和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及时吊销已被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营业执照。
(四)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有关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并依法进行监督。
(六)依法加强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加工产品的监管。
(七)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负责依法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依法监管机动车船燃油质量应达到减少污染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各项技术要求。
(十)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
(三)参与查处城乡结合部和渌江沿岸无序倾倒、堆存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道路渣土及固体废物处置场所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及时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管随地焚烧垃圾的行为。
(七)负责处理城市占道的露天烧烤摊点污染路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一)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协助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五)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市域内资源补偿、生态补偿、污染补偿等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市区黄标车限行和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四)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机动车限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
(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株洲海关驻醴陵办事处职责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醴陵办事处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铁塔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无线电(站)设施,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气象预报信息。
(二)根据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备条件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产业发展局职责
(一)对本园区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园区所属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协助、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协助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五)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落实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有关方案及措施。
(三)协助、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财政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协助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六)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协助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落实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被实行环境保护区域限批、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醴陵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醴政办函〔2014〕31号)附件《醴陵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废止。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31 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瓦房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本行政机构所属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本行政机构所属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作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三)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负责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五)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六)负责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四)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六)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状况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三)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六)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七)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有毒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办理产权和兼顾人防功能的工程项目,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港口和口岸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公路、桥梁构造物等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港口航运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海洋渔业局)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六)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协调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河道及其堤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粮库、军粮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地震局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瓦房店市电信、网通、移动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保险瓦房店支公司职责:
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三十九条 大连瓦房店供电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对所属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十二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民航、石油、铁路等中央、省、大连驻瓦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其它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