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职责

县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管考核;指导监督考核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全县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检查考评;以及跨镇(园区)间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县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城市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编制市政、市容环卫等公用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2.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城市管理政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督察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做出更正或直接查处;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县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调研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审核工作、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4.参与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卫设施等重大公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市政道路、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

5.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涉绿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园林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监管;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镇(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绿化建设。

6.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全县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观管理。

7.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8.负责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依法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9.负责县城规划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主次干道、公厕的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垃圾中转站、垃圾场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依法征收和管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规费;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负责本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12.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履行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职责

1.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乱占滥建、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容貌、城市交通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集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6.集中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集中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8.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其它行政处罚权。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实施与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面推行城市管理属地负责,城市管理事务和服务全面下沉,管理和执法力量向镇(园区)下沉。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的监督主体和城管执法的责任主体,设立专门城管执法队伍,负责指导、协调、组织、保障全县城市综合管理及执法工作,对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镇(园区)是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城市综合管理日常工作,落实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庐江县城市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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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系;组织、承办委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决议事项的实施;拟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负责文稿起草、公文处理、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印鉴管理、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系统制式服装、执法装备的购置、配发、更新和保管等工作。

2.法制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应诉工作和镇(园区)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本系统重大及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和督办工作;负责开展执法评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内对外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资格审查、考核、认证及证件发放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综治普法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报批;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和收费的核准申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的申报、办理。

3.市容秩序科(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县城镇市容秩序和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全县城镇市容市貌管理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负责制定城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饰、夜景亮化、立面装饰工作规划;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选址、布局、申报、建设招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的监督、审核、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工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车辆岗位培训;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资料。负责全县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运营服务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设置备案管理工作。

4.执法监督科

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执行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履行职责情况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评议;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处理、不及时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群众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负责信访案件的登记、交办工作;负责办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建议的回复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拟定建筑垃圾处置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选址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5.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工资管理、福利津贴审核及人事档案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计划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内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本系统文明创建、双拥共建等各项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机关理论学习工作;协助委党组做好本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承办委党组交办的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6.财务科

负责本系统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群团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100433B

庐江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常见问题

庐江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文献

城市管理局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局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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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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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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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庐城军二中路443号

庐江县建设局

成果登记号

19930125[06259]

项目名称

庐江县杨山高岭土开发应用研究

第一完成单位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主要完成人

蒋维诰、张国芳、季汝清、陈得卢、梁中敏

主题词

庐江县;杨山;高岭土;综合利用用

庐江县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4月14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县 长:王民生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建住房〔2004〕77号)和《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庐城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低收入居民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建设计划、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和年度供应量,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优惠和开发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详见附表)。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实行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填写县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建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县物价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价格和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建设、监察、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报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建设单位开发利润不得超过3%。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区位、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县政府公布的价格。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应及时在县政府网站、《潜川新闻》、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公布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制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供应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庐城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城城区居民户口,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城城区居民户口满5年;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本县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家庭。

同一住房是多家庭共同居住的,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第十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者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者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超过县政府公布的本县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成员不具有庐城城区户口,或者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户口但没有一名成员的城区户口满5年的;

(四)家庭成员已在庐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或者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已给予住房货币补贴的,或者参加过房改房的;

(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第二十三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户、烈属、县级以上劳模家庭可优先购房。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者有70岁以上老人的,按照规定取得购房证明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购买底层住房。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同类地段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县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差价款由县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核准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准购20平方米。一个家庭可购面积累计超过中套面积的,按中套面积核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庐城镇政府(需村或社区居委签署意见)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三)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县政府网站、《潜川新闻》、县电视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配计划或者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其发给的购房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购房证明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应当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必须在入住后一个月内将所承租的公房予以腾退。未将承租的公房腾退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其房产证暂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赠与或借于他人居住,若出售、出租、赠与或借于他人居住的,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房屋成新予以收购,收购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装璜不予补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在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其财产继承权,应在政府按前款规定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经济适用住房仅供购房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家庭因出售等因素,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小区物业管理适用县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的水电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单位直抄到户。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交通和生活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庐城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管理、资金使用,由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情况提请县政府、县监察局对该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三十八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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