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
国务院部门规章
交通部
轮机工程专业是交通运输大类工学学科,毕业生主要从事船舶轮机员这个工作的。
可以说这是新栏目,做到全国各地的法规文件,都能上传甚至是准时,我想就目前的情况是无法做到的。不清楚浙江的情况怎样,就广东来说,各地级市的计价文件,在省级的造价信息中都无法及时,甚至是没有刊登过,省级还...
汽轮机是高温高压蒸汽驱动轮机运转,主要靠热效率和蒸汽压力推动 水轮机是利用高位水的势能驱动轮机运转,需要建坝蓄水,利用水的冲击力推动,
1993-01-01
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主要执法依据
(1992年09月0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一条 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 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 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第十四条 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 第十五条 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 (一)船长、轮机长的命令,值班驾驶员的通知; (二)主机启动、停止的时间,正常运行时的转速; (三)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 (四)柴油发电机组、辅助锅炉及其它重要机电设备的启用、停止时间; (五)驳油、驳水情况,燃油舱(柜)转换情况及轻重燃油转换的时间; (六)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及恢复正常的时间; (七)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燃、润料耗、存量,由三管轮(不设三管轮的船舶由二管轮或由轮机长指定的专人)负责计算并记载。计算燃、润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数字或定额数字,必须按实际耗;存量严格填写。 第十七条 主机、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间,分别由大管轮、二管轮每日进行统计并记载。其它在轮机日志中有记载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航次终结后或适当时间,分别由主管人统计并记载。 第十八条 大事记栏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填写,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重要活动(如船舶检验、签证、进厂修理、试航、各种应变演习等); (二)每日的检修工作; (三)燃、润料加装、调驳的时间、地点、品种及数量; (四)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情况,污油水的排放时间、地点; (五)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及其处理经过; (六)船舶应急设备的检查、试验情况; (七)船舶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情况; (八)船舶重要设备的检修及进行明火作业的部位、审批情况; (九)船舶重要设备的更换情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十)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轮机部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二)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条 长期停航或封存的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值班人员负责轮机日志的记载和保管。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一条 自动化无人机舱船舶,其轮机日志的记载,可参照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轮机日志》分类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HJ-I(河船一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J-II(河船二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行日志HC-III。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第二十三条 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设有专用的《车钟记录本》(见附录二),用以记载主机转速的大小变化及时间。此记录本应视为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的记载亦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主机设有遥控装置的船舶,当主机由机舱控制时,值班轮机员应及时记载车钟记录;当主机受驾驶台遥控时,则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三)款的要求记载。 第二十四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轮机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风机类型按原理分为:离心风机、轴流风机、贯流风机、混流风机。 一、离心风机(高压力,小流量) 离心风机的工作原理与透平压缩机基本相同, 均是由于气体流速较低, 压力 变化不大,一般不需要考虑气体比容的变化,即把气体作为 不可压缩流体 处理。 离心风机可制成右旋和左旋两种型式 .从电动机一侧正视 ,叶轮顺时针旋转 , 称为右旋转风机 ,叶轮逆时针旋转 ,称为左旋转风机 . 离心风机 轴向进风,径向出风,静压较大,内机一般采用此种方式。 轴向 进风,径向出风,静压较大,内机一般采用此种方式。 二、轴流风机(低压力,大流量) 轴流风机气流沿着风机轴向流动,室外机一般采用此种方式。 气流沿着风 机轴向流动,室外机一般采用此种方式。 轴流式风机叶片的工作方式与飞机的机翼类似。 但是,后者是将升力向上作 用于机翼上并支撑飞机的重量,而轴流式风机则固定位置并使空气移动。 轴流式风机的横截面一般为翼剖面
机械员法规复习题 一、单选题: 1、操作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 B )示意。 A、灯光信号 B、音响信号 C、旗语信号 D、手语信号。 2、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 <1 Kv,作业距离水平方向大于( B )m。 A、1 B、1、5 C、2 D、2 3、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 ( C )圈。 A、1 B、2 C、3 D、5 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 C )的质量。 A、模板工程和主体工程 B、地基基础工程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C、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D、混凝土工程和主体结构 5、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距离至少为( D )。 A、0.5 m B、0.6 m C、1.5 m D、2 m 6、生产经营单位
1、施工日志应按单位工程填写。
2、记录时间: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时止。
3、逐日记载不许中断。
4、按时、真实、详细记录,中途发生人员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保持施工日志的连续性、完整性。施工日记应由栋号工长记录。
施工日志 表格,最简单的就是输入填写人,即监理本身或者项目代表,然后填入年月日,天气情况需要输入:温度,湿度,气候天气。具体内容填入人员情况,设备情况,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工作记录,备注。然后交予工程师/建造师,或者业主,或者项目经理进行签字。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施工当天没有工作,必须也要填写施工日志,保持其连续性,不可后补,也不可修正。
应当使用硬封面,线装的现场笔记本,就像检查员用来做笔记的那种,或者直接使用在文具店中购买的记录本。笔记本的页码需连续编号,且中间不能缺页。做笔记时不应该擦掉或涂抹,万一写错了,只需将不正确的信息用线划掉并紧跟其后继续记录即可。任何时候均不应该撕掉笔记本中的任何页面。如果要将某一页作废,那么应该用一个大的“X”在页中做出标记,并表明“作废”字样。应每天进行记录,而且每个日期都应予以说明。如果某天没有任何作业,应当在当日页面中标记“无作业”或诸如此类的语句。在“无作业”的日期里也应当记录天气状况,以便日后在清偿损失额的诉讼中用来解释为什么会发生“无作业”的情况。所有的条目均应在其发生的当天做好记录。如果笔记是做在便签且日后被补进日志中去的,那么这一事实可能会在审判中揭露出来,从而使整个日志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UFS 日志记录会将组成一个完整 UFS 操作的多个元数据更改打包成一个事务。事务集记录在盘上日志中,然后会应用于实际文件系统的元数据。
重新引导时,系统会废弃未完成的事务,但是会对已完成的操作应用事务。文件系统将保持一致,因为仅应用了已完成的事务。即使在系统崩溃时,也仍会保持此一致性。系统崩溃可能会中断系统调用,并导致 UFS 文件系统出现不一致。
所有 UFS 文件系统均缺省启用 UFS 日志记录。
如果需要禁用 UFS 日志记录,请在 /etc/vfstab 文件中或手动挂载文件系统时,向文件系统的项添加 nologging 选项。
如果需要启用 UFS 日志记录,请在 /etc/vfstab 文件中或手动挂载文件系统时,在 mount 命令中指定-o logging选项。可以在包括根 (/) 文件系统的任何 UFS 文件系统上启用日志记录。另外,fsdb 命令还包含支持 UFS 日志记录的新调试命令。
在一些操作系统中,启用了日志记录的文件系统称为日记记录文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