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龙海市政府

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上年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龙海市水利局应与龙海市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权。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期为每年4月份和5月份。缴费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0.5‰的滞纳金。缴费人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情况进行申报审核和缴费检查。

第七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12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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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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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 6月 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 6月 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 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 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 3 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 时,依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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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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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财政厅消息,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我省暂停征收物流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这是继2017年5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推出的又一减费举措,该项措施预计年约减轻企业负担2500万元。

此外,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省还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减半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记者 王永珍)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近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缴纳。

第十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 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堤防维护费。

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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