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198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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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劳动人事部 | 类 型 | 通知 |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1985年3月12日
你好,这个的话你可以看看以下的介绍 1、燃煤采暖炉不能安装在卧室或与卧室直接相通的房间,以防煤气中毒. 2、燃煤采暖炉的供水管最高处不能高于炉子回水口的6米,否则会导致压力过大,护体变形. 3、采暖炉...
家用采暖锅炉水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口,水泵将锅炉水抽出泵如系统内。以下提供一家用锅炉安装示意图,以供参考。
先关闭锅炉汽,水连管阀门,然后松开水位表连接螺母,将老水位表取下,再将新水位表安装上拧紧连接螺母,最后缓慢开启汽,水连管阀门…。华粼科技
劳动人事科安全管理职责 1.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安全风险定期研判,制定安 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2.负责制定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等安全奖惩制度和考核办 法,并进行修订完善及组织实施。 3.负责检查监督及考核干部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优化班组设置,合理配置安全管 理人员和生产关键岗位人员。 5.负责落实岗位准入制度,审核上岗资格,组织职工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 6.参与职教部门对新进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业务培 训和上岗验证工作。 7.参加相关安全管理会议。 劳动人事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安全职责 1.负责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2.参加相关安全会议。 二、综合职责 1.负责机构设置、定员定编、人才培养工作。 2.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3.落实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完善内部奖惩机制。 4.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5.负责劳动人事科整体工作。 劳动人事科高级经济师(劳
1 / 14 安装锅炉时注意事项 ·安装锅炉,需选择受厂家委托或所购代理店或有资格的专业部门。 ·常压锅炉不得将阀门安装在压力释放管上,安装阀门易引发锅炉爆 炸。 ·常压锅炉必须装有补充水箱,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连接。蒸汽锅炉 的补水箱应与锅炉容水量对等。供热水管,应与屋顶水箱连接,不要 直接接自来水。锅炉不要安装在潮湿的地方。潮湿将腐蚀炉体,加速 线路损坏漏电。油箱与锅炉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立防火墙,保证锅 炉运作的安全性 根据当地水质情况,锅炉应增加排污次数,次数由操作人员自行设 定。蒸汽锅炉必须使用软化水设备。热水锅炉推荐使用( 硅磷晶)水 处理。不安装水处理时基本是一年好,二年赖,三年就烧坏。因为水 垢也将付出更多的使用成本(燃料)水垢原因还可能引起锅炉爆炸。 开机工作程序 将手动键切换成自动位置;按下点火键 , 燃烧器开始工作,锅炉投 入全自动工作程序:燃烧器工作分钟后,观察烟囱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
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1986年11月1日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