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发〔1982〕30号文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发〔1984〕97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均明确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近两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已开始参与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目前,基本建设程序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在有关领导部门尚未修订出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之前,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条例》,改善矿山安全条件,我们研究制订了《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即通知所属单位
试行,并请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我们。
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属于国家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劳动人事部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参加。
2.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3.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第四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例》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同意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同意投入生产。
第五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在向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业务上级报送设计资料的同时,须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送交以下资料:
1.设计说明书或其摘要及主要附图;
2.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
3.设计主要技术决定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设计,其修改的设计在向原审批单位报批时,应同时抄送原参加审查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将其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规定的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报告,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不得据以施工;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配合协作,参加和搞好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1985年2月28日
可以打电话到12315到局里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会及时联系申诉人了解情况,经过了解之后,会派人来弄清楚状况。电话、传真:公司总机电话0756-8614883 公司传真 0756-861499...
当然是政府出,一公里多少钱,那要看建设的是什么级别的公路了。现在国家政策是村村公路硬底化工程,每年都有规定完成多少条村道硬底化的,就看哪条村道先动工的问题了。一公里政府出资多少?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询问,...
必须规范,首先是建设单位通知验收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堪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开会时程序是;1、建设单位主持竣工会议,介绍工程情况和验收相关单位人员,2、施工单位...
劳动人事科安全管理职责 1.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安全风险定期研判,制定安 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2.负责制定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等安全奖惩制度和考核办 法,并进行修订完善及组织实施。 3.负责检查监督及考核干部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优化班组设置,合理配置安全管 理人员和生产关键岗位人员。 5.负责落实岗位准入制度,审核上岗资格,组织职工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 6.参与职教部门对新进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业务培 训和上岗验证工作。 7.参加相关安全管理会议。 劳动人事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安全职责 1.负责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2.参加相关安全会议。 二、综合职责 1.负责机构设置、定员定编、人才培养工作。 2.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3.落实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完善内部奖惩机制。 4.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5.负责劳动人事科整体工作。 劳动人事科高级经济师(劳
1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 1996】77号 发文时间: 1996-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建委(建设 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 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 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 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和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 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
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1986年11月1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1985年3月12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于10月22日在唐山市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届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副部长仇保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委领导,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出席会议。请你市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10月22日,会期一天,10月21日报到。
地点:唐山市唐山宾馆(唐山市建设路25号)
二、参加人员
各设区市主管市长,建设局(公用局)负责人,供热办主任,部分热力公司总经理。
三、要求
请各设区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和热力公司参会,并于10月16日之前,将本市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各市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报名并参加会议,不得超员。
联系人:潘新炜
附件:各设区市参加全国供热计量改革会议名额分配表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