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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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6-01-15 | 所属类别 | 国家法律法规 |
一、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8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这些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制造许可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有机热载体炉产品。
二、取得E1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包括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已基本具备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条件,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炉。为简化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管理,这些企业不再颁发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得签订新的有机热载体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履行至完成。
四、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产品质量。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
有机热载体炉是导热油炉,是一种以热传导液为加热介质的新型特种锅炉。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性。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机热载体炉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应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工作压力虽然比较低,但炉内...
热载体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一)热载体炉内外部的检查和准备1、热载体炉内部残存水放尽、吹干,锅炉与集箱内无杂物,人孔、手孔等所有门孔都密闭,使用密封填料符合热载体炉介质要求。2、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检查...
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一种新型、安全、高效节能,低压(常压下或较低压力)并能提供高温热能的特种工业炉,以导热油为热载体,通过热油泵使热载体循环,将热量传递给用热设备。
有机热载体炉制造检验记录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生产日期: 国家定点 省级企业 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 有机 热 载 体 炉 检验 一 览 表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序 号 项 目 序 号 项 目 1. 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2. 内(中)外盘管质量检查记录 3. 盘管通球试验质量检验记录 4. 内盘管水压试验记录 5. 外盘管水压试验记录 6. 内(中)外盘管装配质量检验记录 7. 总装水压试验记录 8. 烟道外壁质量检查记录 9. 钢架与砌炉质量检查记录 10. 安全附件质量检查记录 11. 铭牌检验记录 12. 出厂资料一览表 1、有 机 热载 体 炉主要 受 压 元 件使 用 材 料 一 览表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生产车间 生产日期 零部件名称 图号 规格型号 牌号 材检号 备注 内盘管 外盘管 上集管 下集管 平端盖 焊材 检验员: 年 月 日 监检员: 年 月 日 2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目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锅炉是大多数纺织印染企业最主要的耗能设备,过高的能耗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一种以有机热载体作为传热介质的热动力『设备。由于有机热载体加热系统为液相闭路循环,输出的导热油经热用户使用后,又全部回到锅炉,避免了蒸汽锅炉的冷凝及排污热损失.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因而热利用率很高。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安字(1991)24号
【发布日期】1991-07-29
【生效日期】1991-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劳安字(1991)24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3年以来,建筑业安全问题严重,因工伤亡事故不断发生,其死亡人数已占全国因工死亡总数的20%,成为仅次于煤炭行业的第二大户。面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严重形势,我部已在1991年监察工作要点中作了有针对性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察工作,须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现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是以法制手段推动其搞好安全生产的一种监察措施,也是各级劳动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促使建筑业把伤亡事故降下来。
二、在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方面,劳动部门主要在组织、推动、审查、发证四个关键环节上做好工作,即:(1)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2)依靠和参与主管部门推动企业开展自查、整改、自评和自验工作;(3)根据隶属关系,由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成立审查验收组:(4)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统一发放安全资格合格证书。
三、安全资格审查应从两方面把关:(1)在管理上,要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健全伤亡事故统计、处理和报告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费用;(2)在施工作业上,要抓住事故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进行审查。
四、由于农村建筑队进城数量很大,其安全管理状况又较为混乱,因此,各地劳动部门要抓好对进城施工的农村建筑队的安全资格审查工作,并建立农村建筑队安全管理档案。对审查合格的农村建筑队,发放安全资格证;对缺乏施工安全必备条件的,以及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应令其停产整顿或清出建筑市场。
五、建筑业是当前事故多发行业之一,各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要扭转建筑安全的被动局面,需要长期努力。请各地劳动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建筑安全监察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