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 | 生效时间 | 199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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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国家法律法规 | 发布单位 | 劳动部 |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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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了吧! 劳动用工情况说明XXXX:我单位成立于X年X月,注册地XXXX,注册登记号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社保登记号XXXXX,用工登记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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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合同(船员) 编号:_______ 甲方单位:****航运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市宁国南路20号 邮政编码:****90 公司电话:*******738 乙方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籍贯: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现居住地(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市劳动合同条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7条规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了全面整理,截止2015年3月30日,有19家企业的资质证书已经过期,需要年检换证,特此提醒告知。为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望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年检,办理换证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5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二、企业名单(附后)
三、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扫描件;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扫描件);
(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劳动社保凭证原件(含缴费花名册及社保局收费票据);
(四)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上报2013-2014年度的项目情况(项目表附后)和项目五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开发项目或者拟开发项目的需提出书面说明)。
四、注意事项
1、上报年检资料一律加盖公章,并严格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年检资料报送人员须是本企业委托的固定人员,并提供企业委托书。
3、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资料,需经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初审通过后,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4、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参加资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按规定注销其资质,收回原资质证书。
5、请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所辖地区企业按时参加资质年检,并认真配合做好此次资质年检工作。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已过期企业名单
联系人:白玛卓嘎,联系电话:0891-6812415(传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日
抄送: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63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生效日期】1994-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4]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方案和指导意见。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已制定下发,一些地方已将方案上报政府待批准,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正在制定过程中。鉴于《劳动法》即将实施,为了保证这项工作如期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请尽快向政府报告,抓紧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务必在十二月底前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以利于《劳动法》的贯彻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行业直属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提出指导意见,所属企业要按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步骤,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指导意见请于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发,并抄送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