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置。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它设于楼顶的非建(构)筑物名称的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设计、制作和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符合市容环境管理要求。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灯饰材料制作,设置在户外,用以广告宣传发布的临时构筑物,包括立柱式、悬空式、靠墙式、龙门架式、屋顶广告等。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功能、城市景点、城市景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三)破坏城市道路或人行道、城市绿化带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四)妨碍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
(五)在学校、医院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第九条 凡占用城市空间资源,在城市公用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经县城市管理局审定后,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租竞投。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审批使用期限,必须重新招租、竞投。
第十条 招租、竞投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大型立柱式、龙门架式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进行现场定点定位,报县规划委员会批准设置后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租确定广告位出让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场地、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确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租、竞投交易文件、拟定标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中标人签订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都可以参加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竞标,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大型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实行招租挂牌交易,但广告商应持有关资料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结构图、实景效果图,报县城市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该业主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登记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在公共场地已设置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位使用权一律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竞投。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电话、标识。
第二十四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按统一设计标准设置。
第二十五条 招牌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保持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楼以外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该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
(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的;
(四)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拆除户外广告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outdoor advertising), 泛指基于广告或宣传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物,常出现在交通流量较高的地区。常见的户外广告如: 企业LED户外广告灯箱、高速路上的路边广告牌.霓虹灯广...
150W—3000W
看你的广告架大小而定,做架子不贵,几百的样子,很高很大的就贵了。去做架子的地方和他砍价吧,各地方的价格不一样。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 )、灯箱、 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 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 2007〕1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 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
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龙川县城镇基准地价(龙府〔2012〕79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县城老城区是指老隆镇老隆村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后,按国有土地完善用地手续。
第三条 县城老城区旧房改造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从规划控制引导集中连片小区式进行旧房改造,原则上不审批单户独栋改造。
第四条申请办理旧房改造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建设用地;
(三)地面有上盖建筑物;
(四)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清晰无争议;
(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条旧房改造边角地、夹心地的处理。
(一) 定义。边角地是指为了实施旧房改造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需使用边角的土地;夹心地是指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被旧房改造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二) 旧房改造的边角地、夹心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可一并进行规划纳入旧房改造。
第六条 分类处置,完善旧房改造用地手续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并经村、镇同意后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七条 旧房改造用地的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旧房用地改造申请;
(二)初审,由老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旧房改造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
(三)符合旧房改造条件和土地权属清楚的填写旧房改造项目审批表,当地经济合作社、村、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旧房改造用地规划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
(五)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地价和契税等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旧房改造用地完善手续补交地价标准
(一)旧房改造用地按照我县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类补交地价,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缴交地价标准按照土地等级分别为:一级1000元∕平方米,二级80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600元∕平方米。
旧房改造用地面积中原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土地等别划分按照县城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图划分。
第九条 老隆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房改造的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争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的规划进行审核,符合小区规划的出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小区改造规划图;国土资源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完善相关用地相关手续;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地价和契税。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把关,不得以旧房改造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列入改造规划,按照旧房改造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严格执行边角地、夹心地改造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规定,严禁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申报人员在旧房改造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昌县城区规划区。观湖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为目的,利用户外场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广告的;
(二)利用交通工具(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除外)、城市高架轨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
(三)利用城市空间采取声光电等技术手段发布广告的;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孝昌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规划、民政、公安、安监、财政、交通、房产、气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灯杆广告;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四)利用行道树或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利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六)语言不规范,内容违规违法、不真实的虚假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形式广告。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园绿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区域和公用设施;
(二)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棚亭设施)及危房;
(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居民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招牌除外);
(四)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
(五)残疾人专用设施;
(六)横跨城市道路空间;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它区域和设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县城乡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户外广告设置证》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设施设置的审批证明等;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
3、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设计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第十一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勘察,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
1、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3年;
2、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3、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4、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四条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等城市公用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投资公司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拍卖收入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拍卖纯收益作为政府资本金,划入县投资公司。
个人、私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局、县投资公司与产权人协商,有偿取得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后,再统一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
第十五条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参加招标或拍卖对象必须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私自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6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注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无偿予以配合。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应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费用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观,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
(三)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对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内容及资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