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龙川县城镇基准地价(龙府〔2012〕79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县城老城区是指老隆镇老隆村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后,按国有土地完善用地手续。

第三条 县城老城区旧房改造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从规划控制引导集中连片小区式进行旧房改造,原则上不审批单户独栋改造。

第四条申请办理旧房改造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建设用地;

(三)地面有上盖建筑物;

(四)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清晰无争议;

(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条旧房改造边角地、夹心地的处理。

(一) 定义。边角地是指为了实施旧房改造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需使用边角的土地;夹心地是指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被旧房改造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二) 旧房改造的边角地、夹心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可一并进行规划纳入旧房改造。

第六条 分类处置,完善旧房改造用地手续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并经村、镇同意后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七条 旧房改造用地的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旧房用地改造申请;

(二)初审,由老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旧房改造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

(三)符合旧房改造条件和土地权属清楚的填写旧房改造项目审批表,当地经济合作社、村、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旧房改造用地规划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

(五)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地价和契税等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旧房改造用地完善手续补交地价标准

(一)旧房改造用地按照我县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类补交地价,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缴交地价标准按照土地等级分别为:一级1000元∕平方米,二级80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600元∕平方米。

旧房改造用地面积中原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土地等别划分按照县城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图划分。

第九条 老隆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房改造的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争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的规划进行审核,符合小区规划的出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小区改造规划图;国土资源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完善相关用地相关手续;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地价和契税。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把关,不得以旧房改造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列入改造规划,按照旧房改造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严格执行边角地、夹心地改造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规定,严禁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申报人员在旧房改造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

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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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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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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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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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力度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县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按市里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完成市下达我县2014年建成绿色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任务目标。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县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争取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

2.组织开展城市地形地貌、水文气候等自然环境的调研,严格落实对城市自然地貌和水系的保护,以低冲击开发的原则指导城市发展建设,保持城市自然通风廊道和排涝系统通畅。(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气象局)

3.完善绿道网络,着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

4.通过构建由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城乡公园等构成的生态板块,以及由河道走廊、绿道等构成的生态廊道,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绿地生态网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5.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密度、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求,逐步推进城市立体(屋顶、墙面、阳台)绿化工程。(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城管局)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采光、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逐步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大力宣传落实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当期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

3.研究制订新建建筑用电指标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用电指标限制制度,降低建筑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的配电容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机关事务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客运站以及其他公共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上述项目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并建设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节能评估文件,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宣传贯彻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大力培养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加强对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对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一般住宅建筑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鼓励申报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逐步建立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2.推进全县既有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出台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激励政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时宣传贯彻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微电网工程示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物价局)

3.继续推进国家、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力争到2015年底,示范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2%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七)规范建筑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

1.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拆除行为。(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2.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

(八)不断转化建筑节能科研成果。

1.不断转化省绿色建筑技术科研成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积极探索适合我县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技术人才。(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行业能效评价对标体系和绿色建筑施工相适应的计价标准,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3.加快应用国家和省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积极推广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九)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建材。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以上,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30%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争取我县产品入编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3.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坚决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县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

4.加快推广促进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工业化发展的技术规范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将我县目标任务分解,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指导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十二五”期间,县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对2020年底前获得国家、省级星级评价标识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订。

(三)严格全程监督管理。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全县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县重点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逐步健全全县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置。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它设于楼顶的非建(构)筑物名称的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设计、制作和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符合市容环境管理要求。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灯饰材料制作,设置在户外,用以广告宣传发布的临时构筑物,包括立柱式、悬空式、靠墙式、龙门架式、屋顶广告等。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功能、城市景点、城市景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三)破坏城市道路或人行道、城市绿化带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四)妨碍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

(五)在学校、医院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第九条 凡占用城市空间资源,在城市公用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经县城市管理局审定后,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租竞投。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审批使用期限,必须重新招租、竞投。

第十条 招租、竞投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大型立柱式、龙门架式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进行现场定点定位,报县规划委员会批准设置后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租确定广告位出让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场地、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确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租、竞投交易文件、拟定标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中标人签订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都可以参加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竞标,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大型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实行招租挂牌交易,但广告商应持有关资料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结构图、实景效果图,报县城市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该业主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登记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在公共场地已设置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位使用权一律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竞投。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电话、标识。

第二十四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按统一设计标准设置。

第二十五条 招牌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保持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楼以外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该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

(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的;

(四)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拆除户外广告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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