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龙川县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施行地区 | 龙川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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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条件为目标,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我县2014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作目标
市政府下达我县2014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700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4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28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18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户。
三、实施项目
(一)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套,通过实施如下3个项目可完成任务。
1、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四期)175套。
2、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公租房(二期)245套。
3、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川县城共和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80套。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318套任务,通过实施如下3个项目完成:
1、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三期)项目196套。
2、龙川县良美科技有限公司公租项目42套。
3、龙川县农机学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80套。
(三)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户。
四、项目实施及进度安排
(一)新开工公租房。
1、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四期)175套。
(1)建设地点:龙川县武装部马喉莲装备仓库;
(2)建设规模:拟建3栋175套,占地面积约16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300平方米,总投资约2800万元(具体投资额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3)资金来源:计划争取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及县财政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县解困办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2014年7月底前确定建设项目地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建设规模等工作; 8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8月底前完成勘探设计工作; 9月底前完成“三通一平”和图纸审查工作; 10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 10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并全面开工建设。
2、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公租房(二期)245套
(1)建设地点: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2)建设规模:拟建3栋245套,总占地面积约8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总投资约780万元;
(3)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在2014年1月前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川县城共和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80套。
(1)建设地点:龙川县老隆镇共和路;
(2)建设规模:拟建280套,建筑面积约22200平方米,总投资约6200万元;
(3)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并全面开工建设。
(三)基本建成保障性房。
1、2014年3月中旬前续建项目要恢复施工并加快进度;
2、2014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3、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装修工程,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四)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 0户。
2014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10月底前完成公示等工作; 12月前完成发放补贴。
五、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龙川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工作。
组 长:韦钦强(县长)
副 组 长:廖小文(副县长)
成 员:陈永生(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远平(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邹思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国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丘简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陈志坚(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辉星(县审计局局长)
黄国强(县解困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解困办,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黄国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工程进度款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督查和分配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保障办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县政府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公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配套解决。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三)创新建设模式,大力拓宽房源。
1、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开发建设公租房,并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此类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给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积极探索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县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预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实行问责。县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安徽富邦装饰【沫沫】为您解答; 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但是各地方的认知和实践不完全相同,例如重庆市和湖北黄石市,把廉租住房纳入...
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公矿棚户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两大部分。其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
XXX人民政府 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X政发〔 2011 〕X号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 施意见》(冀政〔 2011 〕28号)和 XXX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1 年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XX政字〔 2011 〕XX号),加快解决城 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 住房条件,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 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采 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 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汇报 一、 ** 县 2016年保障性安居 工程总体目标任务 2016年,** 市分解到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责任目标是: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0 户;新增公共 租赁住房 150套,保障房分配入住 160户。 二、工作进展情况 1、项目开工任务落实情况 已落实到 ** 东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 #、 6#楼 150套,建筑面积约为 6500平方米。 目前,县住建局协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跑 办相关建设手续,力争于 6月底以前“四证”齐全,计划于 8 月底以前开工建设。 2、项目峻工任务落实情况 已落实到 ** 东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 #、 4#楼 144套,御景园小区 50套限价商品住房,计划于 到 8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3、分配入住落实情况 到年底, ** 东经济开发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分 配入住 130 户,御景园小区限价商
文件全文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邯郸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电〔2009〕15号)精神,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推动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措施的落实,自6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和计划制定情况;2008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2009年工作计划进展情况。
(二)2008、2009年资金下达、执行及工程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及执行情况;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市、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三)土地供应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制定情况;土地供应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支持政策的情况;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来源、用地手续是否合法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主要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宅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项目储备情况;廉租住房配建情况;已建成入住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等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质量安全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是各地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和工作机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廉租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和公平分配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公平审核情况。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主要是地方政府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管理情况,准入和退出管理等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这次检查工作是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市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并于7月2日前将有关情况报住宅与房地产处。
(二)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有关督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动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地方资金和支持政策,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的完成。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整改工作,限期完成整改,确保100%整改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为加大力度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县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按市里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完成市下达我县2014年建成绿色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任务目标。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县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争取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
2.组织开展城市地形地貌、水文气候等自然环境的调研,严格落实对城市自然地貌和水系的保护,以低冲击开发的原则指导城市发展建设,保持城市自然通风廊道和排涝系统通畅。(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气象局)
3.完善绿道网络,着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
4.通过构建由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城乡公园等构成的生态板块,以及由河道走廊、绿道等构成的生态廊道,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绿地生态网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5.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密度、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求,逐步推进城市立体(屋顶、墙面、阳台)绿化工程。(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城管局)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采光、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逐步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大力宣传落实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当期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
3.研究制订新建建筑用电指标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用电指标限制制度,降低建筑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的配电容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机关事务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客运站以及其他公共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上述项目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并建设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节能评估文件,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宣传贯彻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大力培养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加强对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对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一般住宅建筑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鼓励申报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逐步建立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2.推进全县既有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出台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激励政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时宣传贯彻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微电网工程示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物价局)
3.继续推进国家、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力争到2015年底,示范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2%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七)规范建筑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
1.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拆除行为。(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2.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
(八)不断转化建筑节能科研成果。
1.不断转化省绿色建筑技术科研成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积极探索适合我县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技术人才。(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行业能效评价对标体系和绿色建筑施工相适应的计价标准,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3.加快应用国家和省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积极推广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九)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建材。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以上,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30%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争取我县产品入编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3.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坚决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县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
4.加快推广促进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工业化发展的技术规范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将我县目标任务分解,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指导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十二五”期间,县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对2020年底前获得国家、省级星级评价标识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订。
(三)严格全程监督管理。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全县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县重点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逐步健全全县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