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全市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下,由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第三条 纳入储备土地管理的土地包括入库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分局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四条 可以纳入储备库的土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计划和供应
第五条 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对未来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由市土地储备分局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原则上不突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布局、指标分配和时序安排由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对符合入库储备的土地要及时入库,按要求开展储备土地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市土地储备分局对拟征收土地(实施完成土地征收预补偿安置的土地)进行成本核算。土地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费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工作经费、报批费用等。
第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要根据土地征收红线图,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一地一档的要求,建立图纸坐标、面积、征地成本等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实行封闭管护,封闭管护实行辖区负责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修建围墙,无法修建围墙的,打永久性界桩或设固定标志,同时建立管护警示标牌,标牌上要明确管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禁止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巡查保护,禁止管护土地上出现“三违”行为,禁止在管护土地上倾倒垃圾、污水,未经允许不得在在管护土地上实施种养行为。
巡查保护实行辖区负责制,按照“三违”巡查机制和措施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禁止性行为要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报告,按《利川市“三违”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护经费纳入辖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若因土地供应需要,使用方无条件交还土地。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
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 第十三条 &nb...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54 更新时间: 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 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4 更新时间: 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 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
物资储备结构,从储备所处的领域来看,有生产储备和流通储备或称销售储备;从储备所处的环节或机构来看,有生产单位储备,供销机构储备,国家储备。生产单位储备和供销机构储备隶属企业,而国家物资储备隶属国家,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单独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有时也委托一些部门或企业进行代管或代储。
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物资储备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物资储备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如储备物资接收、保管、调拨、档案、安全和财务管理、仓库管理、技术作业定额、仓库使用定额、费用开支定额及人员编制定额制度)等。
土地储备概念来自于国外的Land Banking,类似的表述还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储备制度首次在荷兰实行,随后土地储备推广到瑞典、挪威、丹麦、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纽约和夏威夷、马来西亚、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土地储备。部分国家土地储备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国外及港台学者对土地储备的研究十分深入,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储备,以备适时供应市场,从而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抑制投机、平稳地价的目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储备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有十余年历史,发展时间短,运行机制尚不成熟。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广泛推广,公众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随之深入。
中国大陆在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储备机制之前,并没有相对一致的土地储备概念。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及地方法规来定义土地储备行为、规范土地储备流程,虽然各地对土地储备的定义大体一致,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储备主体和土地储备工作环节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中规定:“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谓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收购主体是市房地局,储备主体是上海市政府,都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的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和储存。根据杭州市1999年出台的《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预出让。北京市2002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则表示土地储备主体为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环节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出让。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由于18年重新修订被废止),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第二、三条指出,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综合各方观点,本书认为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收回、转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对土地进行适度开发整理后储存起来的过程,土地储备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