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2013年12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8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布方式,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完善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标前、标中监管;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标条件,探索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总承包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网上互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评价制度,依法、合理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加大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力度,提高管理协作水平6部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7日
发布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 类    型 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3〕8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

一、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布方式,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

(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房建和市政类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工程招标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六安市招投标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属于交通类、水利类的,除通过前述网络发布外,还应通过安徽交通网、安徽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依法公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全过程信息做到互联公开、社会共享。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二、完善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标前、标中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要依法主动提出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按照核准机关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分类制定的标准文本确定的基本要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的基础上,牵头组织专家做好我市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与完善工作。对已有的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包括房屋建筑综合评分法、市政道路综合评分法、装饰装修综合评分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市政道路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规划设计综合评分法、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贴近各类项目的需求。同时,加快施工图设计项目、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污分流工程、园林绿化、路灯安装等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工作。每类通用参照文本按投资额和技术难度分别设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由业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继续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优质优先”。

(三)在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中,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有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不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由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场外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五)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委随机抽取和监管机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跨市、跨省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异地随机抽取,防止“人情”评标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评委的考核。对评委的评标行为实行“一标一考核”,由监督人员于评标结束时,分别对各评委的评标行为进行考核并客观记录。对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主管部门,提请终止其评标资格;发现有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开标、评标现场的规范化建设,解决“圆桌式”、“会议式”评标;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技术监控设施和物理隔断措施,防止评委入场前与投标人“串标”,加强对评委评标的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现场全过程监控记录制度并完整保存备查,维护评标的公平、公正。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设置政府投标条件

三、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标条件,探索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总承包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确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完成所需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标准、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实质性要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该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保障等实质性要求。

(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符合总承包条件的,可以探索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几个项目分别招标。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招标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发包。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未经审批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要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设置暂估价。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且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设置暂估价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按照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及中标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网上互联

(一)要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公布规则、信用信息公布流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分级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要明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常态公布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确保公布工作责任明确、规范有序。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人行、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安监、人社、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以市、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为枢纽,按照各自职责集中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场交易的从业单位(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市场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公布的内容要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等级、获奖(表彰)、优质工程(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良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的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反质量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违反工期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遵守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三)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工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共享成果,并全面应用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履约能力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评价制度,依法、合理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

(一)建立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行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

(二)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重点工程管理、人社以及建设单位组成的企业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工作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履约能力以及该项目监理企业的监管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六安市政府网、六安市招投标网、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用。

(三)履约能力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质量管理及控制情况,安全生产与管理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四)对评为优良等次的建筑企业,进入优良企业库,可承担政府应急工程及投资限额以下工程的摇号承包;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建筑企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提高管理协作水平

六、加大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力度,提高管理协作水平

(一)落实以建设单位为主的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履行对中标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监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效能。

(二)落实重大项目约谈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标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约谈,明确其合同责任。

(三)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考核。除评标委员会加强对投标企业资格、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外,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业绩考核,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和借用或出借资质。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包括奖项、荣誉、信誉、业绩、资质证书等弄虚作假)和借用、出借资质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应移送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投标资格限制等,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设单位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标后监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现场考勤、考核与检验、检测制度,促使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要加强合同的备案监督,合同备案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进行抽查,发现“阴阳合同”的,严厉查处。对建设单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凡涉及投标资格限制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到位。

(五)加大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力度,健全招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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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献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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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湘政办发 [2007]5 号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的招标投 标活动, 创造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 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 程项目, 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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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增加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建立资源库

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分类建立施工企业库、 工程咨询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各类资源库入库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和由市级相关部门分行业进行推荐,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经相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资源库。其中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施工企业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或定期审核入库,对违规企业及时清理出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资源库建立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资源共享共用,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建立各类资源库。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加密对资源库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二、编制和实行各类招标文件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南充实际,编制各类招标文件范本,范本必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废标具体条款,非评标办法中明确的废标条款,一律不得作为废标依据(此条必须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程序中)。今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一律采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不得擅自对范本进行删改;凡与范本不一致的地方必须用黑体字或异体字予以注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并不得作为废标理由。各类招标范本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三、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加强自行招标能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融资项目) 需公开招标的,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一律自行招标,其他 的由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进行招标,招标 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会同业主审定。招标成功后,由业主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自行招标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积极推行项目自行招标工作。

凡达到限额标准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方案招 (竞)标制度。方案招(竞)标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招标文件。具体的方案招(竞)标实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完善项目发包管理

限额以下和非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应急工程), 由在施工企业库的施工企业自愿报名,经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 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实行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其中标价为经评审机构审定并下浮一定比 例后的固定包干价(只限清单及图纸范围内)。

限额以上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在施工企业库内的

施工企业自愿报名,在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为中标单位。投标企业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如其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时缴纳3倍以上差额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才可与其签订合同,否则,视中标人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严格控制变更和增加工程,因特殊情况,新增和变更达到限额标准以上且能独立施工的工程必须另行组织招标;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完成建设任务,将其进行无条件清场,被清场企业五年内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建各类工程,并将其从资源库中除名,所缴纳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做深、做细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财评机构进行详细评审确定。积极探索在政府工程中试点完全最低价中标,新增工程重新招标。

对涉及工程服务性收费项目(如节能评审、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分别在各类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抽取三家以上单位竞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标准的80%,在此基础上,让利最多者中标。

五、完善开评标方法

投标人投标资料递交结束后,在符合开标条件基础上,先抽

取评标专家,待评标专家全部到场且进入评标室后再唱标,唱完标再将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评标,具体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实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备案制

实行电子投标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成功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并报发改、住建等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未进行投标文件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审计机关在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备案的招标和投标文件,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审计决算时如出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投标文件为准;如出现虚假的投标文件,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项目标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成功后,业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的标后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及监理方人员到位、工程进度、 安全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 项目标后巡查制度,由相关行政主管及监督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项目标后管理的巡查,如发现标后管理 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市发展改革 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八、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

依托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将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等信息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录入,并进行公布。各地各部门不得对被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的信息进行瞒报、不报或变通处理,一旦发现,由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前,相关部门应先进入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含从业人员)报名,应根据相关规定,会同监督部门,判断其投标是否属于限制投标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九、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实行惩戒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人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从我市各类资源库中剔除,并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投标。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查处的涉嫌违规违法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及时移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评标专家移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其他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制定统一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招标人应根据公示表格填报要求,结合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如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在公示内容中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六)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细则。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七)统一交易场所设置与服务。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不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二、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八)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九)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严格合同价格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探索建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变更签证、结算价公示制度等社会监督方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十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三、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和下放行政监管权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拟定我省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市(州)负责监管。

(十三)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统一部署运行“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信用管理平台,分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异地评标、公告发布与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十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十六)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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